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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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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公物利用是一种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因主观公权利与司法救济存在对应关系,所以归纳公物利用侵权形态并分析其损及的主观公权利类型,是完善我国相应司法救济的逻辑起点。我国公物利用侵权的司法救济在救济方式之实效性、救济对象之覆盖性、救济利益之明确性、救济模式之全面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应通过推动撤销判决彻底化、理顺一般给付判决的覆盖面、延展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场域、引入居民诉讼制度等方式来达致相应司法救济的理想归结。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初步构建了司法解决公司僵局的制度。但司法救济途径仅规定强制解散公司,而未规定法院受理公司僵局纠纷的条件、强制解散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恶意诉讼等。立法的滞后导致公司僵局纠纷之救济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通过对公司僵局纠纷案件的案例研究,分析现有救济途径的不足,探讨公司僵局救济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4.
性自主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其内容主要包含保持权、反抗权和选择权。我国民事立法对性自主权的规定不足,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全面的民事救济。只有在实体法上建立健全性自主权侵害的民事救济制度,方可真正实现其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5.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6.
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与实体权利的保护、法院权力的制约紧密联系。同时,上述国家更从宪法层次配置诉讼权利的救济,明确规定了可救济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范围和救济措施,也从程序管理或司法行政措施的角度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了“金字塔式”的诉讼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之下,德国和日本的救济模式更加接近,救济范围比法国更广,对法院职权控制比法国更严。  相似文献   

7.
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诉讼途径对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或者制裁,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恢复行使或者得到等价补偿或赔偿。由于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采取"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即通过普通法的诉讼来完成,就使得相当多的已被我国宪法规定而没有被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下位阶法所具体化和细化的基本权利,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下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通过对宪法司法化内涵进行界定,分析了公民基本权利司法救济问题的解决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并对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程序性违法是指程序参与主体违反某一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程序性违法具有侵权的特征,同时也是对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对程序性违法,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并且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建立司法性的法官惩戒程序,以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对法官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救济,应当是一种很理想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环境损害是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形态,环境侵权不能涵盖环境损害。通过私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环境权利损害的充分救济。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权利基础。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主体缺乏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要求性。对环境权利的可诉性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应从权利本身出发研究环境权利的可诉性,从权利人的立场重新思考环境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转变可诉性问题的思维模式,改变环境权利可诉性的研究视角,从环境权利可诉性的概念化争论转向环境权利如何裁判这一新任务。  相似文献   

10.
小额诉讼具有诉讼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强制适用、一审终审、更简便快捷、更侧重于调解等特征。突出效率,使公众接近正义,节约司法成本是小额诉讼的价值追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一大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存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强制适用和一审终审之间的矛盾;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规定简单,造成体例的失衡;小额诉讼的"小额"标准单一、不明确等。完善小额诉讼制度,首先应明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能规定得太过空泛。其次,针对当前的小额诉讼制度应规定救济途径,不应让一审终审和强制适用束缚了法院和当事人的手脚。再次,要理顺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关系和地位。并且,要重新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1.
环境法学的崛起对许多传统的法学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环境法的社会性质和法律属性使它与近代、现代的民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与实践对诉讼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从而也为理论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及理论进行研究,既是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化之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国人环保意识,更好地坚持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完善对环境侵害行为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措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然而目前我国的受教育权司法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发现我国的宪法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保护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并找到完善四种司法救济方式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论环境公害的民事救济——以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虽然制定了十几部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程序法的研究和立法仍显滞后,导致环境实体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本文针对我国传统环境诉讼与环境保护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极不协调的现状,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提出应当建立环境公害民事救济制度。具体化为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公害诉讼的发展提供一种研究进路。  相似文献   

14.
广大高校毕业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中坚力量,是实现中国梦的中流砥柱,然而他们在就业之初常常在试用期内遭遇诸多的侵权行为。鉴于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特殊性,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
[提要]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程序设置,也适用若干特别原则;但这些程序设置仅为诉讼调解制度活性的表现,上述原则也只是革命时期传统司法政策的延伸,均非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实质差异点。据此以诉讼上和解效力的理论框架作为参考系,我国诉讼调解有既判力,但其与判决既判力不同,其根源在于我国将调解与判决完全等同。诉讼前调解类似于民事和解合同,不发生既判力,其瑕疵的救济适用实体法规定。诉讼中调解的效力瑕疵的救济渠道未能顾及调解及其效力的特殊性,宜予补救。救济制度对于我国调解效力的判定与相关观点的评价又会回溯地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的功能和价值。近十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才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涉及环境修复的司法判例的考察,认为法院关于环境修复救济措施的探索对于丰富环境司法实践、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很有积极意义。但是法院做出的环境修复决定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欠准确,标准不统一,责任方式、修复目标和方案缺乏指引等问题,故认为为了改进环境修复的法律实践,必须完善环境修复立法、标准、程序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7.
公务员作为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结合体,其权利及权利救济历来是个重要话题。在我国的公务员法律体系中,作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申诉、控告和仲裁等权利基本上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表现为法律制度缺位、救济程序不规范等方面。因此,只有在完善行政救济的基础上,加强法律保障、构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19.
诉讼外救济虽不是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它却是不可缺少的行政救济途径,是诉讼救济的必要补充和辅助,有着诉讼救济所不能或难以涉足的功能。因此对于诉讼外救济途径应给予更多的重视。文章通过英法两个代表性国家的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之比较,进一步研究我国诉讼外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诉讼外救济虽不是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 ,但它却是不可缺少的行政救济途径 ,是诉讼救济的必要补充和辅助 ,有着诉讼救济所不能或难以涉足的功能。因此对于诉讼外救济途径应给予更多的重视。文章通过英法两个代表性国家的行政诉讼外救济手段之比较 ,进一步研究我国诉讼外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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