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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浩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2(1):62-63
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对举证责任制度加以规定,但并未对其做出详尽的说明,因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争论颇多。本文从举证责任的涵义和性质入手,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求对该问题加以阐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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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永彤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56-5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发布实施在解决医患纠纷,缓解医患冲突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仍然应当清醒得看到《条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对医疗纠纷诉讼产生的影响。笔者试图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个问题作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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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倒置 ,是对举证责任分担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是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适应的 ,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思想的必要体现。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要考虑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几种特殊的侵权纠纷案 ,应在医疗纠纷案、共同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案和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它符合纠纷当事人的实际举证能力,有利于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能够体现出诉讼的经济与效率,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意图。本文拟对我国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问题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负有对等的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或否认的事实都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本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或法律的规定可以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对举证人的举证依法定的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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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海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0(1):12-21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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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容易混淆,如果不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分配原则上加以分析,就会陷入 误区。本文从证明责任的由来、证明责任的含义及分配原则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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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音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4):53-56,64
长期以来,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位。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向弱者倾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提出表面证据后,证明责任即由控方承担,控方须证明其无刑讯逼供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在此前提下,为保障举证责任的履行,还必须对相关的举证规则和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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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尧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4):130-137
着重论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我国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根据实践经验对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举证问题,提出了指引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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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现象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对于性骚扰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却存在颇多争议。由于其起源于性别歧视,因而被许多国家定义为性别歧视的一种加以规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性骚扰现象的复杂,如何定性能更好地保护被骚扰者的权利已引发很多探讨。本文将性骚扰定性为侵权行为,以为其规制创造更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能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有着平衡主体双方地位、降低证据采集难度,提高证据的效力等效果。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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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2):17-22
当权利受到侵害而现行法律又没有对之做出明确规定时,人们就会认为立法不完善,进而要推动立法,性骚扰所引发的社会反响就具体体现了上述思路.单凭立法果真能对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提供有效的救济么?法律在面对性骚扰这个特殊问题时,需要的不仅仅是道德义愤,不仅仅是权利呼唤,而更应该是现实的多方位考量. 相似文献
16.
周应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22(4):5-11
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权益具有侵权法上的可救济性。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雇主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可以适用于职场性骚扰和公共场所性骚扰;但该法难以涵盖这些性骚扰行为的全部类型,需要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实现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莉。 相似文献
17.
林建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1):16-21
职场性骚扰是一种侵犯人的权利、妨碍两性平等就业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立法禁止职场性骚扰已成为法律改革的发展趋势。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等法律从不同立法层面明确了禁止性骚扰以及保护妇女免受包括性骚扰侵害的精神,但现行法律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不足,应在相关法律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性骚扰的法文化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歌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17(5):6-11
性骚扰,是国际人权组织和许多国家密切关注的侵犯女性人权的行为.围绕性骚扰的遏制,许多国家已进行了相应的努力且取得了可观的成效.但在我国,性骚扰还未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探讨性骚扰的法文化背景,是基于挖掘性骚扰的人性本质和道德内涵的需要,进而为性骚扰的遏制奠定观念基础. 相似文献
19.
万琼华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4):20-23
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对女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现象进行研究,可以看到,男权文化将女性(女大学生)当作性的客体,通讯的发达使得性骚扰载体多样化,女大学生主体意识的缺乏为性骚扰者提供可乘之机是女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的深层原因。要防范女大学生遭遇性骚扰,必须消除社会文化中的性别歧视,用法律的武器禁止和杜绝性骚扰现象,女大学生自身也要培植警觉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