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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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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相似文献   

2.
土地合法流转之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流转,还是一个徘徊在意识形态争论中的法律禁区,国家宪法和民法通则都作了禁止性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相似文献   

3.
产权代理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土地流转,在我国目前主要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是基于市场交换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本文针对我国土地流转的现状,以对六省各县市的大量实地调研为基础,总结了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私人代理、政府代理和市场代理模式,并对各种模式下的土地代理绩效做出比较分析。针对在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只有靠明晰土地产权,结合合理高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土地中介机构,同时配合国家提供便利的制度环境,土地流转才会不断在实践过程中,逐步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4.
刘洪亮 《现代妇女》2014,(10):130-130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逐年增长,土地的价值也在不断攀升。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土地买卖,但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与之相伴的是国土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交织,导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滋生了大量的的职务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土地执法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位将建在划拨国有土地上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他人从事商业经营,出租期限一般均在五十年左右,有的甚至长达七十年,并一次性收取高额的租金,这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呢?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允许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但对房屋租赁的期限尚未做出具体规定,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虽然对这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律责任规定明确,但这个条例颁布时间早,法律效力等级也比较低,如果不辨析适用,土地执法部门根据其做出的行政行为极易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笔者现就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从法条法理方面结合案例予以辨析.  相似文献   

6.
农地使用权流转,简单说就是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农户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出租、转包等形式进行转让,从而使一定规模的土地能被集中利用,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奠定基础。通过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盘活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加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的收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一、农地使用权流转是完善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制度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行以集体所…  相似文献   

7.
文渊 《职业》2009,(30)
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荤于形式的原则,笔者在此对现行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第一种情况 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开发建设房屋,乙方将一定比例的房屋分配给甲方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在这一合作中,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双方分别核定各自的营业额.  相似文献   

8.
《城市》1990,(4)
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改革试点首先是从深圳开始的。这项经营活动是以我国宪法中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为依据进行的。1987年下半年,深圳特区曾分别以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等3种方式出让了3块土地。其中,全国第一批有偿出让使用权的土地为8588平方米,于1987年12月1日公开拍卖。  相似文献   

9.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对建立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科学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又存在着法律性的障碍。文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破解对策进行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目前,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产权制度遇到了两难的选择: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的一些固有的缺陷以及相关的问题,在许多地方和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制表现出了不适应性,甚至开始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许多地方,我们还必须依赖土地承包经营制,因为它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于是,有学者从发展的角度主张设立农地使用权而取代承包经营权;有的学者从稳定的角度主张继续加强和巩固土地承包经营制,只是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律的起草者们显得无所适从,比如<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设立了"农地使用权",同时,为了防止农村两极分化而规定农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但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一定的对策,在设立可转让、可抵押的农地使用权的同时,防止农村两极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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