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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贾某,女,出生日期为1958年1月2日,于2010年5月13日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时摔伤。2011年5月,贾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贾某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不能依据职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能否受理的条件,而是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能否受理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向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人社局遂自行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审理。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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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陶某系C市W区小吃店经营者,刘某系该店服务员。2014年11月1日23时,刘某在工作时摔伤。2015年10月9日,刘某向W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受理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此次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刘某遂向W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陶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5620.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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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王云天系某煤矿公司员工,于2009年开始在该煤矿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方式为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以现金形式发放.2012年7月30日,某煤矿公司因经营成本较高效益不好而停产,2013年8月19日,该地政府发出通知,对某煤矿公司实施直接性关闭.停产期间王云天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王云天也未重新就业.2014年7月14日,王云天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按当年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停产期间工资36 480元,劳动仲裁委以其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云天遂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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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47岁的杨某是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职工,于1986年11月11日上午上班时,因行车主钩钢丝绷断,被坠落的数10公斤的主钩砸伤,后经医院给予左前臂截肢手术治疗。杨某的单位对他的工伤事实从未否认,但一直未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7月,杨某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发生工伤事故距今已有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并依据国务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杨某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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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金双轨制在制度上被终结。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和养老金领取成了全社会热议的话题。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参保缴费,养老金"双轨制"正式成为历史。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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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自1983年进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信贷部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3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向李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向某银行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审理结果为申诉不成立.2015年2月22日,李某收到某商业银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李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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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针对这一问题,市民小秦与当地人社部门有不同看法.因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小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认定其亡母魏女士构成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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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唐某于2009年11月2日到乐至县某机器公司处上班,从事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唐某被家属送往川大华西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拥有5年病史.经住院治疗后,唐某于6月30日出院.2013年7月12日,唐某向红原县医保局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公司与唐某对医疗费报销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乐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患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审查,县仲裁委决定受理唐某与乐至县某机器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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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理论与实践》2014,(9):46-46
正川人社函〔2014〕73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搞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