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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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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亚平 《南都学坛》2002,22(5):106-108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也即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犯罪对象是指受犯罪行为侵犯而为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能表现犯罪客体的事物,而行为对象则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说明行为完整性的自然存在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2.
关于犯罪客体要件内涵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理论界就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争鸣已久。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就是为法官认定犯罪提供一种理论和法律模型。它不但要能区分罪与非罪,还必须区分此罪与彼罪,必须揭示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由于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方面,它不能自己展现自己,必须通过现象来体现。这就决定了犯罪构成只能是现象形态的东西,它的各个要件也必须是客观的,能直接被人把握的行为特征。因此,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只能是能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揭示不同犯罪行为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犯罪客体要件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角度揭示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事实特征——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3.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或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4.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即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这样的结局是,在对各个要件进行解释时,犯罪客体与其他三个要件一起作为被解释的对象。而事实上,犯罪客体的合理定位是,犯罪客体应该是解释其他要件的依据,它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基于此,可以在犯罪客体的统摄和指导下,对具体个罪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  相似文献   

6.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7.
“主—客”关系问题,是近几年哲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然而,在这一热点问题的探讨中,时时出现的将主体的本质视为绝对能动性和自由创造性的观点。笔者难以苟同,因为主体本质上是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体。 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哲学的一个中心问题。主体和客体辩证关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原理。主体是指有头脑、能思维的,从事社会实践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指进入主体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是主体实践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一种在实践基础上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矛盾辩证关系。就两者的关系性质言(非从实体内容言),主体在一定意义上居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论著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就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期望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10.
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实践中毫无根据。根据犯罪构成内容的事实特征要素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两个条件,应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从而形成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三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相似文献   

11.
1、价值是事物(或客体)对人或以人为组成要素的社会群体(或主体)所具有的意义、效应或效果。它并非是事物自身,而是事物由其内在属性所规定并实际产生了的作用。因此,价值概念反映的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就经济领域的价值而言,它反映的是经济领域中各类经济主体同这个领域中的一切经济现象、事件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在这关系中,经济主体成为价值主体而经济客体构成了价值客体。经济主体作为价值主体,意味着经济领域的价值是为经济主体的利益服务的,是就经济主体需要的满足而言的;经济客体作为价值  相似文献   

12.
洗钱罪构成要件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作为对某些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行为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上游犯罪分子及上游犯罪共犯以外的人,属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客观方面,洗钱就是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法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在主观方面,本罪属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3.
历史主体能动地探索事物的特点、本质和规律,是价值的客体基础;以历史活动主体的利益、目的、需要及其本质力量为基础,探索客观必然性与主体选择性的有机统一,是价值的主体根据;历史活动主体根据客体对象的特点、本质、规律,根据主体的利益、目的、需要及本质力量的创价历史实践,是价值的源泉;历史活动是价值的本质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中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即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指什么?我同刑法学界对此的主张不一,有的认为指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有的认为只是指危害行为。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只是指犯罪行为。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先从“犯罪结果”谈起。  相似文献   

15.
犯罪客体是指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其基本特征是受侵害性和受救助性。犯罪客体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申诉权、自诉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犯罪客体的义务包括如实作证的义务、尊重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义务。犯罪客体的构成条件是:享有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具有特定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被害客体、财产被害客体。法人(单位)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和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本国国家与社会和外国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16.
犯罪客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和一般法理学,运用概念化的反思方法考察犯罪客体问题,以建立完整的具有理论确定性的犯罪客体概念。本文回溯到自由意志,在普遍的自由意义上统一考察权利、犯罪与犯罪客体,认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客体在规范意义上是同一的,指出犯罪客体本质上是构成的东西,阐明了犯罪客体诸方面基本含义—自由、权利和秩序,并在单一的意义上予以贯通理解。本文还阐述了犯罪客体与物的关系,对物上的蒙蔽现象进行了分析,明确区分了犯罪的规范层次和自然机制,指出日常经验意义上的外部自然对象作为自然机制不具有普遍性。最后对诸说进行了简要评述  相似文献   

17.
犯罪客体是我国及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中特有的要件,随着我国学者学术视野的开阔,学术思维的国际化,对于传统的犯罪客体要件的争议日益激烈,犯罪客体这一抽象的要件在犯罪构成中到底应不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要对犯罪客体给出一个合理的定位,对犯罪客体不能是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根据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确定立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和“司法意义”的犯罪构成,在不同层次上去确定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8.
赃物犯罪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赃物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违禁品也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事后知道是赃物还继续收藏的属于窝赃。立法应将收受赃物规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9.
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的基础这一观点更为科学,应当按照客观存在的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个数以及犯罪客体重合性来判断罪数。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是数罪而非一罪。  相似文献   

20.
人的认识是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主体反映客体的一种观念活动,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由多种活动和功能集合起来,并产生一定结果的动态系统。人类认识活动客观上存在着“认识主体——认识中介——认识客体”的三者统一结构。近年来,在认识论领域,对主体、客体及其关系问题研究较多,而对认识中介问题却较少论及。认识中介应该是哲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对象。列宁曾明确指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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