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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省陆某从1984年起一直在某棉织公司工作,2000年11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陆某口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其后.双方均实际履行了该合同:2003年10月绵织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陆某该合同到期后再续签。陆某不服,以2000年12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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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16人系某企业职工,1995年7月1日,企业与他们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1年1月30日,企业以“违犯劳动纪律、无故不上班等情况”为由,行文终止了与王某等16人的劳动合同,并将该文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但没有将文件送达给职工本人。2003年3月17日,王某等16人以企业终止他们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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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男,1939年3月生,某镇政府工业办公室会计 第一被诉人:某镇政府 第二被诉人:某市乡镇企业委员会 申诉人王某于1981年到某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做会计工作,1995年某乡镇企业委员会作为该工业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向市编制委员会写请示报告,把备乡镇工业办公室列为事业编制,市编制委员会以[1995]3.号文件批复,各乡镇工业办公室列为事业机构,给该乡镇人民政府分配指标4名。根据该乡镇工业办公室所报名单,申诉人在册。同年4月份,按照镇工业办公室、乡镇企业委员会盖章、市人事劳动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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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原系某电梯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职工,双方于2000年10月1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26日,某电梯有限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同年6月11日,某电梯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同年8月28日,公司举行第一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开业之日即为某电梯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关闭之日,并在同日的开业典礼仪式上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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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等16人系某企业职工,1995年7月1日,企业与他们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1年1月30日,企业以"违犯劳动纪律、无故不上班等情况"为由,行文终止了与王某等16人的劳动合同,并将该文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但没有将文件送达给职工本人。2003年3月17日,王某等16人以企业终止他们劳动合同的依据不符合客观事实,且终止合同程序违法,联名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企业的终止文件,支付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金,依法给他们上缴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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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6):103-104
请问:我于2003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和总公司签订了一个用工协议,协议规定我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方能离开,否则必须每年支付1000元的培养费(共5000元),其实我在公司没有接受专门的培训。2003年底,公司调我到下属公司工作,我又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有限期一年,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原协议的问题,但也有一条规定我仍然要在分公司工作5年(这一条超出了合同的期限)。2004年12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现在分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关闭,总公司要求我到其他部门工作,我认为该公司不适合我的发展,就不准备继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支付培养费吗?公司可以此扣留我的档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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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合资公司成立于1994年,由北京某化妆品厂与一家美国公司合资。当时,中方公司有100多名员工在成立之初就被派到合资公司工作。1997年1月,某合资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包括姜女士在内的8名中方派出人员与合资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2002年11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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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才瞭望》2010,(6):39-39
案情简介王某原在某市邮电局下属公司工作,由于邮电分家,所属公司业务归并到该市某通信公司,王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07年1月,该通信公司两次与王某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未加盖用人单位印章,也未给王某保存。2007年12月31日,该通信公司通知王某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王某多次要求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以王某于2007年是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该通信公司与该市人才开发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拒绝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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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瞭望》2005,(7):106-106
王某,女,36岁,某企业职工。1994年9月,王某的丈夫陈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引进技术人员”协议。该协议规定,企业负责办理陈某夫妇的调动并安排工作。随即陈某调入该企业,但企业一直未为其安排工作。1995年10月,企业又将王某调入本单位,双方于1996年5月30日签订了10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2月该企业精简机构,王某作为富余人员下岗待业。下岗期间月生活费200元,王某已领取了3月、4月份的生活费。1997年4月30日,王某因对企业让其下岗不服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按所签劳动合同恢复工作,补发其3至5月份工资,赔偿其经济损失。企业以王某已申诉为由停发其5月份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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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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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才瞭望》2010,(10)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份,申请人之子陈某与被申请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第二被申请人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2009年9月,陈某与妻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找到.事后某劳务公司给予其家属5000元的补偿,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职工为陈某家属捐款715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