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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由于其特殊性,各国都将其从合同法领域分离出来单独进行规范.与我国合同法相比,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区分,以保险法第56条规定为例,许多在合同法看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可撤销、可变更以及效力待定合同都被保险法归为无效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也影响着缔约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完善关于保险合同效力形态的规定,区别对待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将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使之有效的相对无效合同回归到合同法理论框架中去.  相似文献   

3.
1999年10月1日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借鉴了当今发达国家先进的合同法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但与其它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相比较,若干条文和规定仍然是粗线条的。文章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为例与我国合同法对比,探讨了我国合同立法在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意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方面的一些缺陷,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者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不实际时,当事人便因此可以援用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判例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可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就是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广为采用的情事变更原则。英美合同法又将其称为合同受挫失效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合同履行的效力真正建立在依据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现实存在的基础之上,较之合同一旦订立就必须履行的硬性法律规定更为切合实际。据此所发展的一些具有补救性质的合同法条款,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可以  相似文献   

5.
合同解除是当条件具备时 ,通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解除行为 ,使有效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和法律的规定。现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规定上的混乱和矛盾有待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是分别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比之下,英美法中的广义合同落空原则更宜于理解和便于操作。我国在制订统一的合同法时,可考虑在合同效力部分并列规定履约不可行与合同目的落空制度,或并列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定完整的不可抗力制度来发挥上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7.
有别于传统合同效力理论,合同效力并非始发生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亦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44条第2款与第52条第5项同为引致条款,当事人对前者的违反属于后者规范之情形,为其所包容评价;两相比较,后者在规范目的达成与功能实现上有过之而无不及,足可取而代之。法定申请义务的独立性成为突破“未经审批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则无从履行报批义务”恶性循环的关键所在。附延缓条件、始期合同中,合同具备履行效力,不代表一定要即时履行,也不因当事人约定不即时履行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延缓条件或始期无法决定合同产生履行效力与否,其合意的真实目的在于合法规避因自身不即时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致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和解合同作为传统有名合同之一,旨在解决纠纷,终止争执.其具有独立性、广泛性、抽象性和风险性等特点.我国《合同法》未规定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常出尔反尔.我国应当承认和解合同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合同经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当事人内心意思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自由主义衍生出来的主观合意理论,在众多游离于“法内”“法外”之间的允诺的效力判断上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坚持大陆法传统主观合意理论的基础之上,应当充分发挥客观合意理论作用,并吸收英美法上对价制度、允诺禁反言制度中的合理成分,以解决上述允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当今各国关于合同形式有“形式主义”与“放任主义”两种立法例。这两种立法例实际上暗示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对待人的态度。我国未来的统一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应采用“放任主义”的立法模式。建议我国未来的统一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应作“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  相似文献   

11.
合同经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当事人内心意思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由自由主义衍生出来的主观合意理论,在众多游离于“法内”“法外”之间的允诺的效力判断上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在坚持大陆法传统主观合意理论的基础之上,应当充分发挥客观合意理论作用,并吸收英美法上对价制度、允诺禁反言制度中的合理成分,以解决上述允诺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依此规定判决往往会出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况。通过比较法研究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涉及一个国家中公权与私权、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私法上的效力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3.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14.
张文革 《宿州学院学报》2007,22(3):12-14,63
制定合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享有意思自治,但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获得非法利益。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和合同效力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应用出发,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本文也就如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各国规定不一。而在我国的《合同法》、《保险法》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的解除的不同理解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直接产生影响。从合同解除的法理基础出发,进而再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解决在保险实务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中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 ;外国 (地区 )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 ,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 ,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 ,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 (地区 )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 ;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 ;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 ;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17.
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对维护双方主体,保证市场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三种情形的含义和特点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条认定的是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受“重公权,轻私权”立法思想的影响,我国最初立法时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原则性地规定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尊重私权自治,随后通过立法完善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逐步缩小了法律对合同的限制,最终形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所确定的“二分法”。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不应理解为“二分法”的延续,而是为确定合同效力提供了一个具有弹性空间的目的保留条款。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目的解释,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相似文献   

19.
旧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未对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成立作严格的区分。这几部法律不仅未使用“合同生效”概念,在体系安排上也没有把合同效力作为独立一章。过去的做法是将合同效力制度的有关内容并入“合同订立”一章,并且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效力的不同形态。这些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弊端。  相似文献   

20.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方法 ,就有体动产所有权合同移转模式进行了探讨。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体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应该从交付受让人时发生 ;有体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依赖于基础合同的存在及其有效。文章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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