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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指导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理论,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并无明确的特别权力关系概念,但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特征的管理关系却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地存在着。由于学校教育的特殊性质,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依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学校与学生间特别权力关系也应作进一步梳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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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的高校处分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讨论了特别权力关系中公务法人利用关系的典型形态—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按照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这种关系确有其特殊性 ,因此校规和高校处分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但根据人权保障理论和依法行政的精神 ,法律也必须对这种关系加以规范和调整 ,并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和学生的申请救济权。从而必须进行学校与学生关系领域的理论创新、立法创新和司法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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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滕宇 《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8,10(3):332-334
论述了传统公立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提出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调整公立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中的体现及其弊端,分析了公立学校与学生关系的转变--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提出了改进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的途径,以更好维护公立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石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8-46
我国行政法体系的构建颇受德日行政法的影响,对于高校与学生之关系,一般采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故德国对特别权力关系所进行的修正,自然也应当彰显于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之中。在维持行政功能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博弈的过程中,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从早期的特别权力关系---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二分法---重要性理论的变化。借鉴重要性理论,除却更改报考志愿、开除学籍、不予录取、拒绝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等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之外,高校惩戒行为、奖学金之发放或取消、对学生基本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考试评分或强制措施等行为也应当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类。 相似文献
5.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滥觞于德国,用于解释包括官吏与国家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等特别权力法律关系.二次世界大战后几经修正,以迎合民主、法治及人权思潮的兴起.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一是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二是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三是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四是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红军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45-47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然后传入日本,再由日本传入中国。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别的行政领域内,为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实施不受"法治原则"支配和控制的特别的公权力,而相对人只具有服从义务,并没有权力救济手段的行政关系。二战后,顺应实质法治国原则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世界各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均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限缩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甚至废除特别权力关系,引入法治保障相对人权利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研究借鉴当今世界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新趋势,以推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7.
李伟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146-148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公认为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理论.伴随着人权理论的发达,德国在实践中不断限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适用范围,甚至出现取消这一理论的主张.在这种理论和实践现状下,有必要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母国的成长过程及其现状,吸收对我国行政法发展有用地东西,以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实践. 相似文献
8.
李伟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3):135-137
文章从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入手,探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完善,以期为特别权力关系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张晓红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2):56-59
我国现有法律将公立高校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这种定位无法揭示其在行政法上的法律地位。借鉴国外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定位的理论以及特别权力、管理关系、基础关系、重要性理论的合理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公立高校除了应具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应具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据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要科学构建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树立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科学界定公立高校的职权范围,科学考量公立高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加强监督的力度,拓宽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0.
朱孟强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7,20(2):237-239
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在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综合性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以及契约关系等性质判定上产生争鸣。高校与大学生是有角色区分的,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1.
叶菁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12,(10)
采取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理论,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分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旨在明确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二者间的界限,使得在规范高校权力行使的同时,也能够让学生的权利被有效地保护,从而使得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学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最终加快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纠纷的行政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晶波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17-2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滞后性、高校自身模糊的法律定位、高校与教师、学生不甚明晰的法律关系等是高校内部管理纠纷行政救济不畅的主要原因。完善行政救济理论,架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三足鼎立"的救济模式可以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3.
试论高校内部管理的五大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凤莲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5(1):122-125
党委与校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教学型教师与科研型教师、学校与学院、学校与学生的五大关系 ,是影响高校管理系统健康运转的主要矛盾 ,处理好这五大关系的关键是要有现代的教育管理理念 ,要建立先进的管理制度 ,并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提高各部门的服务意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务员权利纠纷向来采用行政机关内部方式加以解决,但这一途径存在着天生的缺陷;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社会现实的挑战而不断得到修正,这就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提供了内部救济和外部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罗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1):16-21
[摘要]人类学农牧关系的研究范式经历了生态环境与经济生产模式向社会政治结构、再向历史过程与权力关系的转变。范式转变反映了不同时期牧业社会的特征和牧业社会研究的理论取向。范式间有明显的批判与继承关系,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与知识谱系。农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族群关系,范式转变也反映了族群关系及其理论的变化。本文通过对伊朗与巴基斯坦交界区域农牧关系研究情况与发展变化的梳理和评述,探讨农牧关系的研究范式及其对我国相关研究领域的价值,阐明多族群共生关系的维系机制,并揭示此类机制对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述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孟强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2):237-239
我国学术界关于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的研究在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综合性的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别权力因素的公法关系以及契约关系等性质判定上产生争鸣。高校与大学生是有角色区分的,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7.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性质三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克建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44-49
高校管理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及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在这三对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决定着其他两个法律关系性质。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契约);教师是高校的代理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代理关系下的特别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8.
学校纠纷就性质而言包括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是学校纠纷中最主要、最常见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引发的纠纷,学校与学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定位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即主体的限定性、客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双重性。学校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学校法律纠纷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建立校内纠纷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及司法救济等。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学校伤害侵权案件中学校建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杨蓓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58-60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中的常见多发事故,如何要正确处理这类事故,其中的关键是确定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当当事人均无过错时,法院可援引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裁量。 相似文献
20.
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学云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168-174
近年来,由学生和学校之间纠纷而引发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诸多思考与争议。面对学生与学校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救济机制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针对我国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的现状及产生的问题,深入分析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试图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救济机制,从而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