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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我是某国有企业在册的内退员工,于2002年内退回家,社会保险由原国有企业负责缴纳。2005年我到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底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进行了破产清算并对员工进行分流解散,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经济补偿。公司认为我属于国企内退职工,已在原国有企业享受社保待遇,在解除劳动关系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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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巴中市巴州区一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所在企业自2004年起开始进行改制,职工下岗每月领取生活费,并允许自谋职业。王某在此期间到一建筑公司的工地当电工。今年2月25日,正在工地作业的王某被电击身亡。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要求建筑公司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同时向原单位提出支付王某在企业改制中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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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最近出台新政.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新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到8万元.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之一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到20万元;参保职工对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由20%降到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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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7,(9):28-28
咨询台:
我公司有一名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级。该职工自愿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企业的规定.给予其2万元的经济补偿费.过后,该职工又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应按工伤五级计发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根据原省劳动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按15年一次性发给伤残抚恤金和14个月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同时裁定.在支付抚恤金和医疗补助费时将已支付的解除劳动舍同的经济补偿2万元扣除。但该职工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能扣除。而我们认为该职工只能享受工伤五级待遇.不能二种待遇都享受,请问是否正确?[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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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夏某,原系某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职工被诉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案由: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争议申诉人夏某诉称:申诉人原系某物资局所属单位生产资料总公司的职工,去年三四月间,因原单位体制发生变化,申诉人随其他职工一起由物资局统一安排到被诉人单位。从此时开始,申诉人一直患病治疗休息。申诉人因生活费无着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无人问津,多次找过被诉人、企业主管部门物资局。虽经多次协调,但一直无结果,申诉人迫于生活,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定被诉人:给付申诉人生病至今生活费共1万元;为申诉人办理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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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4)
分流富余人员是企业的一大难题,近年来不少企业在分流富余人员方面作了积极的尝试,有很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有些经验要因自身实际而定,如有的企业不根据实际,减员"内退"以压缩多少多少人为目的。而忽视了其中"隐患"。何谓"内退",即职工不符合正常退休和"病退"条件,而在企业内部参照退休待遇先行离岗退养,待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方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从编制上讲,在册不在编。企业"内退",作为消化、分流富余人员的经验,从面上看,解决了企业人浮于事的问题,起到了"消肿"的目的,还腾出了岗位,让青年人上,有的因此还精简机构,合并岗位,起到了"精兵简政"的作用。但实际上若认真分析,不难看出个中弊端。从根本上说"内退"没有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其理由:1."内退"职工仍属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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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企业因为经济效益不太好,职工年龄结构偏大,厂里决定让一批老职工办理了内退手续,工资全额照发。但是现在一些老职工怕企业发工资没有保证,想让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机构发,他们说既然让他们退休了.就应该由社会来管,这才是社会保险。启萌,您帮我出出主意,怎么样才能把道理讲清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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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否享受正常退休待遇会东县建筑公司来函咨询:本公司一名职工因病已内退一年,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0年,这种情况可否办理退休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现根据有关现行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贯彻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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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分别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律法规增加了工伤待遇支付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并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及追偿.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但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的提高,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平衡运行也带来了一些困难和矛盾。大幅度增加待遇支付而没有相应提高参保缴费费率标准.先行垫付带来的当期基金支付压力.以及追偿难造成的基金坏账风险,将加剧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难度.可能导致统筹基金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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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内部提前离岗退养(简称"内退"),近一两年来成为人们议论的热门话题;内退现象在企业和社会上产生了一股不小的冲击波。请先看一组来自企业改革前沿的镜头:A、皖中一家10万多人的特大企业,1993年上半年内退人员猛增20%以上,个别处级干部也写报告要求提前退休;B、某市一家与意大利合资的绢纺企业,职工3000多人,从1988年实行劳动力优化组合以来,企业内已形成了3次内退高潮,内退的年龄条件一宽再宽,到目前的45岁,仍有一些工人纷纷要求再放宽,要求内退的职工达8、900人之多,该企业已批准内退180人,远远超过了该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正式退休130人的退休职工队伍。中外合资后如按外方管理要求,将有近千号人走入"富余"之列,企业对一浪高过一浪的内退热只好顺水推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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