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8 毫秒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中国发展带来的困惑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柏桦 《学术界》2003,(3):24-4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 ,在历史上曾经具有积极和进步意义 ,在人类进入全新的社会之后 ,这种积极和进步意义则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遭受到批评和否定。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原则 ,却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同起来。因为这种原则不适合于现代法治建设 ,更不适合于法律实践 ,因此给中国现代化带来很深的影响 ,并由此产生许多困惑。本文试图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出现的历史原因的同时 ,对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些困惑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2.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脍炙人口的古语,至今仍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传统“法律原则”。从这古语中,可以窥测到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文化所特有的内涵及中国封建社会某些特征。一、试析“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相似文献   

3.
平等原则作为人类的美好梦想由来已久.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所产生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以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对后世与今世的人们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名言.正确地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无论对于定罪、量刑抑或行刑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因此,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上规定的平等原则,我们都必须对此有一个全面而科学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视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具备何种效力却是不清楚的,并且将其具体化为同案同判原则仍然将面临冗余的怀疑。内在于法律本身的平等在概念上依赖于规则的一般性,这是因为法律中的平等原则范围只能是在适用法律中的平等,而无法完全保证法律内容中的平等,并且也不能等同于完全正当的判决。但是,平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中通过抽象化的方式予以实现,并且该形式性的平等原则仍然具有实质平等无法替代的规范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自五十年代为我国立法所确认以来,从理论到实践一直存有争议.“文革”结束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虽然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但争论并未就此止息.这一原则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仍然存有颇多争议.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对立的意见:一是司法平等论,仅指司法(或法律适用)平等;二是立法平等论,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司法平等,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持此论的许多同志坚持认为,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平等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公理,是马列主义平等观中的应有之义.笔者赞同司法平等论,而对立法平等论却不敢苟同,同时认为,两种意见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6.
古代小说被轻视的历史境遇实质是权力文化和文人文化对民间文化排斥的结果,表明了广大庶民在政治、经济不平等之后的文化不平等的历史事实。小说观念上,因其远离“大道”和“街谈巷语”而被权力文化与文人文化分别从政治、道德层面和艺术层面排斥。在小说主题上,其“忠义”的政治倾向其实并不一致。忠是以皇权为中心的政治意识的伦理化,义则是个体化的人格境界。后者往往构成庶民社会破坏社会既定秩序的道德依据。小说内容的传奇性是以庶民的“尚奇”意识为导向的,是其对自己存在状态的一种人生物想和心理体验。由神怪、侠义、公案、性爱小说所表现出来的奇物、奇人、奇事、奇情不仅是庶民的道德需要,也是审美需要,完整地体现了庶民社会的宗教、道德、政治和婚爱价值观。以奇为是的叙述显示出古代小说美学形态的幼稚和商业机制的早熟。而叙事的大团圆结局与其说是一种审美原则,莫不如说是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庶民世界观。  相似文献   

7.
论确立“在改革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顾航宇从中国18年的改革实践看,改革中的平等问题,不只是一个抽象的“公正与否、平等与否”的伦理问题,而更是一个深切关系到改革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得以卓有成效开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了这样一个研究课题。一何...  相似文献   

8.
毫无疑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公共政治话语中一个无可争辩的共识。然而,在理论上去界定法律平等概念时,我们将面临诸多棘手的争议。第一个争议涉及法律适用平等,即法律平等概念要么被认为是多余的,要么会引发实证法与自然法之争;第二个争议涉及法律内容平等,即法律平等究竟规定的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第三个争议涉及法律可得性平等,即如何保障公民获得法律事实上的平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从理想的条件出发还是从现实的条件出发对于理解这些争议迥然不同。换言之,此理论上棘手之争议,在实践层面基于诸理由即可得到解决,并能给出清晰明确的底线规定。此外,受此底线规定约束的法律平等实践,可以不通过“哲学王”而实现其“权威应奠基于知识而非暴力”的理念。  相似文献   

9.
一、马“特别费”一审宣判无罪。但二审、三审定谳仍存变数 纠缠半年之久的马英九“特别费”官司,终于在8月14日一审宣判无罪。 纯就法律观察,这个宣判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在台湾“特别费”属通案性的制度缺失,数十年来已形成惯例,若判马犯贪污罪,不仅太牵强,而且卸任与现任的正副主管官员,有近万人处于与马“同罪”状况,特别是民进党不少高官都被告发在案,若只判马有罪而轻纵绿营官员,等于宣布台湾司法公正性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10.
再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写过《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原则,不仅体现在司法上,也体现在立法上。文章发表以后,有的同志表示同意,有的同志表示反对。反对的同志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能把它“扩大”到立法上。理由是“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其本身没有什么阶级平等可言。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搞立法,决不能讲阶级平等,否则就会产生阶级调和论和修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平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平等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理论禁区到理想化的憧憬 ,无不体现了人们对法律平等的关注。本文认为 ,应理性认识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公民 (包括罪犯 )面前 ,主要是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 ,而在人民内部 ,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 ,应一律平等 ;法律平等是实体权利上的平等 ,更是程序权利上的平等 ,在审判中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也应平等 ;法律平等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平等”不见得“等同” ,“等同”也未必是“平等” ,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  相似文献   

12.
隐士定义及古称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常人们都把隐士释为隐居不仕的人,如《辞海》:“隐土,意即隐居不仕的人”①。此解释易使人生发以下两个疑问:其一,想入仕而无法入仕被迫栖身乡野的人叫不叫隐士?其二,不想入佳亦未入仕目不识丁的百姓是不是隐土?很显然,此二者皆不能称作隐士,否则,隐士与政治在野派、与农夫又有何异?蒋星煌先生认为:“‘隐’是隐蔽的意思,土不见于世,所以称隐士。”③此释仍有宽泛之嫌。第一,士不见于仕,是自愿?还是欲官而无路致之,不得以而为之?第二,古代土的意蕴是个变量,远古意为从事耕作的男子。《说文》:“土,事也。”吴承仕…  相似文献   

13.
离婚立法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对离婚意志的支配来看,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所谓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法律将是否离婚的意志完全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支配,并从形式上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强行加给另一方,因而具有协议的性质。  相似文献   

14.
“原始社会人人平等”吗?王胡瑞卢梭在1753年曾应第戎科学院征文写出了不朽的《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在该书中写道:“自从一个人需要另一个人的帮助的时候起;自从人们觉察到一个人据有两个人食粮的好处的时候起;平等就消失了、私有制就出现了、劳动就成...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从劳动哲学出发,批判资产阶级抽象的法律平等观,强调法律平等观是与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相适应的,既是社会平等状况的反映,也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平等只是追求形式平等,而不能实现实质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不仅要实现形式平等,也要追求实质内容平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劳动人道主义和劳动主权主义,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废除一切阶级的不平等,将平等建构在劳动基础上。  相似文献   

1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是资产阶级提出的口号。欧洲资产阶级为了争取自身的解放,打倒封建特权,打破不平等待遇,早在法国的“人权宣言”里就举起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其他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家也都跟着高呼这个口号。 从历史上看,争取平等的斗争,并不是资产  相似文献   

17.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六日,《人民日报》第三版发表李步云同志的“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觉得文中有几点值得商榷。一、资产阶级何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它有没有革命的作用?李步云同志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它“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资产阶级的这个口号,是在其国家和法制建立以后提出来的。李步云同志混淆了“自由、平等、博爱”  相似文献   

1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公平的根本诉求。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竞争中存在的“机会不公平”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权利不公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和设置的不合理,因此,只有从法律制度的合理设置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竞争中的“机会不公平”和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不公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想表述三个意思:第一,我们在讨论农民工或者外来工的问题的时候,一些基本预设是要进行批评思考的。我觉得“农民工”这个概念是一个非现代的概念,或者只是一个预设的前提而进行调研的概念。因为“农民工”就是一个身份社会的概念,“农民工”的如此普遍我感到非常诧异。农民工的身份定位是很清楚的,而其角色定位是不清楚的。因为农民工在春节要回家探亲,所以是农民,因为在城里打工,所以叫农民工。所以我觉得首先我们要承认一个现代化原则: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当中一定要有承诺。实际上进入城市打工的人,农民身份就丧失了,所以我认为身份社会的概念是一个很糟糕的概念。这个概念如此普遍地被使用了三十年,我觉得恐怕需要反省了。从这样一个身份社会概念出发,我们的很多制度设计是不会动摇的,所有教育问题、对散工的管理问题、优惠政策的实施问题都是不可以解决的。实际上这个基本预设就承诺了原有制度的正当性,而这个制度的正当性是不应该被承诺的。“外来工”这个概念,是一个封闭时代、古典时代的概念。1954年宪法被修改以后,我们不承认在现代的民主国家中,他的共同体成员具有自由移居的权利,所以才有所为外来工的说法。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难道我就不能到上海住,到北京住,到深圳住吗?就是公民没有迁徙的自由,才有“外来工”的说法,而这个概念就限定了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封闭城市的一系列制度。比如说城市的户籍制度管理,对整个国家的流动乃至于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对正在丧失身份而获得城市新角色的那一批农民。所以在上一次《新快报》那个讨论里面我就说到,免征农业税可能有个危险的导向。因为那是让农民回流,让城市新居民再变成农民。这是反现代化的。这一届政府很多措施是有问题的。外来工这个提法也是有问题的。在一个城市里而,他们不是平等的城市居民,也不足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平等公民,  相似文献   

20.
在有关收入分配不公的讨论中,“平等”与“公平”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人们混用。其实,公平不等于平等,二者不能直接等同或混同,因为它们二者尽管有相同的地方,但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平等是指人们在地位、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相等或相同。公平不仅包括上述各方面的平等,它还要包括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例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同工同酬的原则,不仅是一个平等的原则,而且也是一个公平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对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动者是公平的。这里有两种含义:一是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阶级差别,只要向社会提供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就可以取得同量的报酬;二是由于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同,他们从事同样的工作在事实上会取得不同的报酬。在实行同工同酬原则时劳动者事实上的收入差别或报酬差别,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可见,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