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张连生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4,(3)
隋朝统一后,在政治经济领域中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进行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这场改革,岑仲勉先生曾经将它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文帝时期,主要是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废郡一级,直接以州领县;二是炀帝时期,主要是大规模地并省州县机构。前一阶段改革,已普遍为人们重视,但对后一阶段改革,在当前流行的各种通史、断代史著作中,却有误解,有些误以为炀帝的“并省州县”也是文帝所为。这种误解从五十年代就已产生,直到近年新出版的教科书中依然有所反映。 相似文献
2.
李孔怀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5)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创建了中央以皇帝为核心的三公九卿制,地方上推行以乡里组织为基础的郡县制。这种从中央到地方呈宝塔式的政治体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明代思想家顾炎武说过:“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尽管封建时代地方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秦制所沿袭,但历朝体制形式均有变化。汉初在秦郡县制基础上,改秦子弟无尺寸之封的做法,推行过一段时间的郡国并行政体。至东汉末原作为监察区的州,渐变成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至魏晋形成州、郡、县地方三级制。隋罢州,仍置郡县(后又为州县)二级制。至唐又在州(府)之上设道制。宋为加强中央集权又改道制为路制,出现 相似文献
3.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92,(1)
南北朝分裂的局面,由隋朝把它统一起来了。开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隋文帝取消了郡一级的行政区划,变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因为这时的州郡,数字大大增加,北周末年,县为1,124个,郡为508个,州为211个。这样一个郡只领一两个县,实际上成了多余一级的政区,所以隋文帝把它撤销了。到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又改州为郡,和秦朝的郡县制很类似。大业五年(公元609),全国共有190个郡,1,255个县。成都县仍为蜀郡的治所。 相似文献
4.
隋朝在海南建置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日举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0(1):25-32
《隋书·地理志》记载隋朝在海南的建置有“珠崖郡”及义伦、感恩、颜卢、毗善、昌化、吉安、延德、宁远、澄迈、武德十县。本文认为 :该志所载有误 ;隋朝二世均在海南建置地方行政机构 ,其中 ,隋文帝开皇年间立崖州及义伦、临振二县 ;隋炀帝大业三年改崖州为珠崖郡 ,至大业六年增至三郡十县。三郡即珠崖、儋耳、临振郡 ;十县即义伦、昌化、感恩、毗善、宁远、延德、澄迈、舍城、临川、陵水县。 相似文献
5.
6.
梁伟基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2)
北魏军镇制度探析梁伟基一、引言北魏的地方行政单位,基本上承袭晋制,设置州、郡、县三级制,此皆民政单位。但是,北魏初期统一华北之战,及其後与南朝之对峙、与蠕蠕之斗争,使他不得不加强国防措施。於于,军镇便告成立。北魏军镇最早设置於何年呢?据《魏书·广阳王... 相似文献
7.
陆庆夫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隋朝建立以后,曾经进行过一系列改革。其中表现在地方行政机构方面,主要是:在开皇初期,隋文帝杨坚罢去五百余郡,以州领县;大业年间,隋炀帝杨广并省州县,又改州为郡。由杨氏父子前后进行的这一改革,一扫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机构的混乱局面,把存在了六百余年的州郡县三级制变为郡县两级制,简化了重叠机构,减少了官员设置,整顿了官僚队伍,加强了中央集权,应当加以肯定。然而有一些专著和文章对这一重大事件的叙述却语焉不详,不够准确;或者出于某一观点的需要而否定这一改革的效果;或则出于个人的好恶而置隋炀帝在其中的作用于不顾。凡此,笔者认为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宗旨,故撰拙文以为辨析。 相似文献
8.
龚志伟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2(2):38-47
更始帝延续新莽制度,以州牧行大将军事,但并没有赋予其统御一州地方军队的绝对军权。光武帝从建国伊始便重新确立了以郡为重心的地方军制,在重兵所向之州郡,以将军领太守事,或太守赐将军号、行将军事,即以太守作为征伐和屯戍的地方官统帅,而州牧退居边缘。州牧军权非如学界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晚至建武十八年复刺史才被削夺,两汉之际州不能将属郡兵统合为“州兵”,州牧亦不曾真正成为一州军事统帅。建武十八年复刺史,保留了其督察属郡军事的合法权力,为和帝以后刺史大规模介入地方军事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9.
彭雪开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5):154-156
浏阳市古称“浏”,古为越人族居之邑。东汉建安十四年(209),三国吴孙权首置刘阳县,县治驻居仁镇(居陵镇)。《水经注》称刘阳县为浏阳县,认为“县凭溪以即名也。”然而,《三国志》称刘阳县,属湘州长沙郡。刘阳,疑为长沙定王发之族邑封地,故以姓氏名地。置县称刘阳。 相似文献
10.
李龙如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2)
<正> 地方志,就是专门记载某个地区的疆域、山川、古迹、风俗、人情、方言、地方人物的传记以及重大事件的沿革的史书,一般称“地志”或“方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地方志,就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的史书。“湘西自治州”,在秦代属黔中郡;汉代属武陵郡;三国、晋、宋,一直到齐,分属武陵郡、天门郡;梁代分属武陵郡、天门郡、夜郎郡、卢州、南阳郡;陈分属沅陵郡、北衡州、夜郎郡、南阳郡;隋分属沅陵郡、澧阳郡;唐分属辰州、锦州、溪州、澧州;五代分属辰州、溪州、澧州;宋分属辰州、澧州;元分属辰州路、澧州路、恩州军民安 相似文献
11.
刘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9-68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主要实行以郡区制为主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区制是包括郡、百户区和村的一种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郡的出现以百户区为基础,郡法庭是构成郡政府的最重要的司法和行政机构。百户区由数个村组成,是郡之下的行政单元,百户区内设有百户区法庭负责处理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村是地方基层组织的一部分,村民大会是村内共同的民众集会。村庄共同体是中世纪英格兰乡村基层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郡区制为表征的地方治理彰显了中世纪英格兰三级治理、特定区域治理以及多向化治理的地方治理模式,对于诺曼征服以后的地方社会治理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12.
彭雪开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9(5):100-103
岳阳,古称巴丘,亦名巴陵。上古属三苗国地,春秋属罗子国地。巴丘得名,与麇子国及东夷族人有历史渊源关系。晋太康元年(280),晋平吴,始置巴陵县,改巴丘为巴陵,以巴陵名之;南朝梁中大通三年(531)首置岳阳郡,辖岳阳等6县,以岳阳得名。自此后州、郡、路、府、县、市,皆以巴陵、岳阳名之。 相似文献
13.
14.
胡兴东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7-64
元朝地方立法体现出中国古代地方立法的一般特征和元朝自身的时代特征。在元朝国家治理中,地方核心机构是行省,中央中枢机构是中书省,两者成为地方与中央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工作的中心。元朝地方立法受制于这种国家权力结构。地方上行省成为地方立法的中心,中央中书省成为立法的中心。行省之下设有道、路、府、州、司县等地方五级行政机构,其中道、路成为地方立法中最活跃的主体,承担着地方大量立法,府、州、司县主要是提出立法动议和法律草案。当然,同时拥有本辖区内立法的权力。此外,元朝地方立法中还有军事管理机构——枢密院的行院及相关机构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及监察御史等。元朝地方立法主体可以分为机构与官员两类,从立法程序上看,有本级机构制定生效与报请上级立法机构审查裁定后生效两类。元朝地方立法体系体现出元朝立法上中央的统一性与地方的分散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15.
《金石萃编》卷 30《敬史君碑》反映了东魏、北齐的僧官制度 ,它不仅证明了文献记载的僧官名称 :中央僧官沙门统、州级僧官“都统”、郡级僧官“郡维那”、县级僧官“县维那”、寺中僧官“寺主”和“法师”不误。而且碑文补文献记载之不足 :每州的“僧官”、“沙门都”的设置都不止一人 ,州级设有僧官“大律师” ,州郡也设有僧官“都维那” ,各寺均设有法师 相似文献
16.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1)
十三刺史部是汉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东汉末年以后,逐渐由监察区划演变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目前学术界对十三刺史部的起源、治所、职能、演变等问题的专门研究还很少见,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 汉十三刺史部创建于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它是在秦监御史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地方监察制度。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这里说的“监”,即“监御史”。秦王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每郡置一监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官吏。监御史上承御史大夫,直接受御史中丞指挥,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 相似文献
17.
唐代政区中的府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6)
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沿袭隋朝的制度,即以州(郡)统县,州直隶于王朝中央,为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在不变更这一制度的前提下,唐王朝对州这一级行政区进行了某些变革,即确立府制。府作为地方行政区划,肇始于玄宗之世,开元年间,曾先后把雍州、洛州、蒲州、并州 相似文献
18.
19.
李英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4(5):19-33
州、府、军、监并列作为地方二级行政管理机构,是宋代的创置。通常视监为宋代地方行政机构,如同州、府一样,但宋代真正属于州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监数量甚少。州级监隶于路,有属县,有一套行政官僚机构。而大量的监却是隶属州、府、军、县的物务监。其职能是铸铜钱或铁钱、冶铁、冶银、煎盐、养马、产竹等物务管理,其长官通常称监某监,属监当官,非行政官。物务监至南宋演变为单纯的钱监。另外,两宋监的设置量都呈下滑趋势。宋代州级监与非州级监的二重制值得治宋史者关注。 相似文献
20.
耿虎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72-79
唐代河北道共曾置州 6 8个 ,置县 2 4 8个 ,州可以分为权置之州和常设之州两类 ,县可以分为相沿入唐的隋旧县、唐复置之县和唐新置之县三类。不同类别的州县存在情况不尽相同。唐代河北道州县的变迁过程可以分为变动调整、相对稳定、重新组合等三个各具特点的阶段 ;而山川形便、历史传统、特殊时局以及地区经济等 ,则对政区的形成与演变起着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