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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相对于后者,宪法上的"义务"及其理论尚处在"不成熟状态"。宪法学的难题在于如何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确立基本义务的位置,并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义务的规范内容及其效力需要立法进一步具体化,"宪法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二元区分强调对于法律课以公民义务之合宪性控制。正确的立场是把基本义务与整体宪法秩序相联系,考察国家权力、公民基本权利以及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即刷新宪法权利和义务理论。  相似文献   

2.
权利的防御权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应首先是针对国家立法机关的.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定位和分析,并可准确认知我国宪法在确认基本权利针对立法权力的防御权能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平等的规范内涵首先有赖于从宪法文本出发的规范分析.“平等”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共出现七次,是一个包含国家平等、民族平等、公民权利平等的多主体、多层次的统一规范体系:既有政策性、原则性的宣示,也有具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既有对形式平等的要求,也有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既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也有对国家相应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公民基本权利的受益权能,随着国家对社会积极保障的增加而凸显.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社会权、政治参与权等以受益权能为主的权利之确认,不仅应课与国家公权主体以这些权利作为客观法所要求的积极保护义务,更应课与国家以这些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所要求的积极给付义务.这要求,在基本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宪法确认以受益权能为主的基本权利的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在课以国家立法机关积极保护义务的同时,也尽量课以明确的积极给付义务.惟有如此,公民权利针对国家公权主体的受益权能才能得到根本的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健康权的发展经历了从私权到宪法基本权利和国际人权三种形态。作为人权,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要求国家对健康权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与公约的要求相比,我国公民健康权国家义务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6.
"团结"存在动词与形容词的属性差异,现代以形容词义为主的"民族团结"以平等为前提,径由中国历部宪法不断发展完善.《宪法》第52条民族团结义务是新时代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核心规范,对其宪法内涵,应从第52条自身及其分别与序言和总纲第4条的关系共三个层次梯度诠释;对其外延的解读则可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法制体系入手.民族团结作...  相似文献   

7.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陈霞明 《云梦学刊》2006,27(3):60-63
财产权的保障并非只有消极等待宪法,但宪法财产权规范并非可有可无。民法和宪法都有保障财产权的制度,但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宪法财产权规范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国家的积极和消极义务,首先是立法机关的义务,即立法作为与立法不作为的义务。宪法财产权规范的确立对立法而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9.
围绕我国宪法文本是否应当规定公民的义务,学术界出现了赞成说和反对说两种对立观点.分析两种对立观点的立论依据,可以揭示出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人民)义务的另一种原因:即为了防止国家(政府)暴政,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义务的目的是避免国家毫无限度地通过立法对人民科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背离了近代宪法规定公民(人民)义务的这一初衷,导致这种思路主要是宪法的泛政治化以及将宪法混同于普通法律.  相似文献   

10.
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是人的生命尊严与社会尊严的统一,体现为个体生命的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获得社会的尊重而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庄严。这种高贵与庄严通过人的自主、自由、自觉的活动得到确证,自主、自由与自觉构成人之尊严的内核。这种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以三重不同的形态存在着,即作为人权本源的"人性尊严"、作为基本权利价值原则的"人之尊严"和作为个别基本权利存在形式的"人格尊严"。这三种不同的形态呈现出由抽象到具体、由类到个体、由理论到规范的递进逻辑。按照这样的逻辑来构建宪法意义上的"人的尊严",要求我们从宪法的人权本源理念上确立人权源于人自身所固有的尊严的观点,在宪法权利规范上要不断完善人格尊严权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以国家目的与任务的历史演进的宏观视角看,现代国家历经警察国家、夜警国家、社会国家三种形态变迁。环境国家是社会国家在环境领域的重要体现,亦具有规制国家和福利国家二元面向。各国宪法对于环境国家,有的诉诸环境权,经由“基本权利—国家任务”的逻辑予以确认;有的采取基本国策规范的表述,直接规定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1978年《宪法》开启我国的环境国家建设;2018年《宪法》修正,将美丽中国入宪,其统合既有环境宪法规范体系,打造中国版环境国家。在“美丽中国”统领下,我国已经形成“根本任务规范—纲领性规范—规则性规范”的结构合理、效力差序的环境宪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2021,(4)
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法律规范中存在不同理论基础,导致司法实践中识别内幕交易罪主体的标准不能统一。信息平等理论以知悉内幕信息为标准,信义义务理论以特定身份所承担的信义义务为标准,而两者均是对外国理论的借鉴,未充分考虑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及环境。应当立足我国本土条件,以法益保护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范围,对《证券法》兜底条款进行同类解释与限定解释,以职务关联性获取内幕信息作为标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应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3.
健康权观源流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月  林志强 《学术论坛》2007,(4):144-148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健康权的探讨仅限于私权领域。事实上,健康权的发展至少可以归纳为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朴素的私权观,继而是萌芽的社会权观,最后是在二次大战前后成为各国宪法和国际法强调的基本权利和现代人权,从而彻底地改变了其“消极权利”的性质。健康权从私权上升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历史进路说明,健康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是在宪法和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廖丹 《理论界》2014,(5):65-68
农民金融发展权,从宪法维度考察,具有宪法基本权利属性。作为金融领域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对此负有宏观和微观上的保障义务。宏观方面主要是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途径实现尊重、保障及实现农民金融发展权的义务;微观方面主要是围绕农民金融发展权的权利体系——农民金融借贷权、农业保险权和农村合作金融权构建农村土地流转法、农业保险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国家环境治理模式的选择是环境问题演变与国家任务变迁交织的产物,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实现与优化是国家与社会理性互动,践行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的必然要求。国家是环境治理的主要义务主体,这既是国家价值的存在体现,又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责任规范。环境治理作为国家义务是近代国家任务发展扩张的必然,无论是从我国的现实环境问题来看,还是从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宪法的法理依据来看,抑或从国家环境治理任务的现实需要来看,对环境治理作为国家任务这一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包括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比早期宪法更为重视。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受的权益和行使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该履行的一种责任。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说来,具有首要的意  相似文献   

17.
信义关系是合伙、公司、信托等商事组织内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依据信义关系中托付人或受益人的多寡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分为私人信义关系与公众信义关系、专业信义关系与一般信义关系(general relationship).因信义关系而生之信义义务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信托遗嘱"制度,后经过英美判例法和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发展,逐渐成为民、商事关系中合伙、信托、代理等行为的基础及公司中董事、控制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信义义务以诚信为基础,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新义务,类似于合同上的"默式条款".他的存在可弥补法律漏洞,节约交易成本.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因受信者主体地位的不同而不同.  相似文献   

18.
公民基本权利脱胎于近代自然权利,它是以防范政府权力为其根本功能的.以自然权利为内容的基本权利谱系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又增添了新的权利内容,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社会中出现了拥有巨大社会性权力的法人组织,而它们虽从属于私法主体,但却有别于一般个人私法主体,它们所具有的社会性权力实际上类似于国家权力,它们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私人政府",能够支配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对于这些能够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私主体,仅仅运用私法手段进行调整显然无能为力,所以公民基本权利效力即达及这些"私人政府"组织,但不能延及一般私法个人.所以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抵抗与防御政府的基本功能没有改变;因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还主要依仗宪法.通过建立宪法诉讼与宪法救济机制得以实现;其次私法法人主体侵害了基本权利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单靠私法自身体系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因为它超越了私法领域而进入了公法领域,所以这类案件还主要通过宪法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文化权与公民权、政治权等同属公民基本权利谱系。公民权、政治权的实现要求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但公民文化权的实现却更加需要国家义务的履行。文化产业政府监管作为文化权国家义务的表达形式之一,符合国家对公民文化权尊重、保护与实现三层次义务的要求。在"互联网+"的战略部署下,传统文化产业在转型升级的同时,其运营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传播与消费模式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因此,"互联网+"视野下文化产业政府监管的新形态,要求以更加普遍的尊重义务、更加全面的保护义务以及更加积极的实现义务,保障公民文化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基于自由主义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二元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事权利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权利客体上有重合部分,但在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异的。在现代,出现了宪法基本权利适用范围膨胀的趋势,其典型代表“宪法第三人效力”已涉及到传统的民事领域。对此,宪法学一方面要对相关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谨守宪法规范的界限,确保宪法和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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