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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琳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1)
本文中所谈的刑法,是指广义下的刑法,即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又包括国家颁布的其它刑事法规。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力”,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范畴的问题。它指的是某项法规对它颁布以前的事实、关系是否有效,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世界各国做法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原则上按过去的法律办,新刑法基本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旧的刑事法规认为是犯罪行为,而新刑法则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规定的刑罚比过去法律规定的轻,则按新法办。然而,法律的溯及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采取何种原则,与社会治安状况紧密相关。在我国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法律溯及力也有相应的变化。 相似文献
2.
冯江菊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1):76-78
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刑法规范,空白刑法中的补充规范对构成要件起补充说明作用,在地位上应属于刑法的间接规范;补充规范的变更引起刑法的变更,两者具有同步性;由补充规范的变更引起的溯及力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3.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60-67
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原则,是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事后法原则在刑法司法解释领域的自然延伸。该原则意味着刑法司法解释不仅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刑法司法解释都应坚持刑法溯及力问题所奉行的从旧兼从轻的立场。这既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司法解释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在溯及力的问题上基本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冉巨火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70-74
刑事立法的漏洞在所难免,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不能坐等刑事立法的完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才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但并非所有的科研不端行为都能经由刑法解释的办法得以规制,因此,对那些不能经由刑法解释工作予以规制的科研不端行为应适时弥补立法漏洞,严密刑事法网。科学共同体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特区",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当下最为重要的是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5.
车剑锋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3):100-106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诸多混乱、模糊之处,这其中既有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困境等理论层面的原因,也有刑法规范修订频繁等现实层面的原因。要突破困境,就必须明确刑法规范溯及力存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理论层面三个向度,并根据不同对象的特殊情况,对溯及力问题进行分层。通过“禁止溯及既往的形式”和“禁止溯及既往的效果”的划分,对“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工具化改造,以期实现在坚守“从旧兼从轻”基本原理的同时,赋予司法机关足够的解释余地;在直面复杂对象带来矛盾的同时,提供解决问题的一般性方向;在建构抽象理论工具的同时,回应司法实践现实需要的综合目标。 相似文献
6.
冯骁聪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Z2):86-88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问题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修正案与原刑法典之间在时间效力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由于立法的疏漏,在现行刑法框架内,这种冲突难以得到解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行为时法主义与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在时间效力上应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据此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窦海阳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5)
刑法与民法在规范目的、调整手段等方面迥异,但不能简单地将两者对立化,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体现在两者"分"合"的理解上."分"是两者所调整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分,"合"是两者对致害事件的规制互相补充、互相影响,两者对致害事件的处理不可或缺.刑法规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危害不大的行为则交由民法调整,且随着社会认知的变化而改变,刑法与民法的界分也应随之做动态调整.在对待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上,既要警惕刑法优先适用的思维,遵守刑法的谦抑性,也应注意不能以民事判断代替刑事判断,更应分别运用民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对行为进行定性. 相似文献
8.
彭玉伟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4):42-44,45-46
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刑法解释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之间、刑法司法解释和刑法立法解释之间以及刑法立法解释之间是否存在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并不涉及溯及力的问题,无需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张道许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1):72-76
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涉及罪行法定原则能否得到最终落实。刑法立法解释是否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从内容上包括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溯及力和失效时间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相似文献
10.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52-56
未成年人犯罪在总体趋势上呈现由"冲动犯罪型"向"蓄意犯罪型"转变。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宽严相济"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片面从宽"。认识上的"片面从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无法进行准确评估。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中适用应以人身危险性评估为核心。在相较成年人从宽的基本框架之内,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应以从轻为基点,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结果。 相似文献
11.
张文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6(5):84-87
中国现阶段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对包括网络"裸聊"行为在内的网络色情活动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本文从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社会危害性理论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角度论述网络"裸聊"行为不宜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王胜华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42-51
"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立法机关把刑事处罚视线前移而体现预防范式的一种活性立法,它通过提前保护法益、设立抽象危险犯、弱化因果关系以及强调行为无价值等整体融贯、功能耦合的前沿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撑。我国已在刑法分则中将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加以对待,从而实现对该预备行为的独立可罚性。该立法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确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将面临犯罪圈扩张与刑法谦抑性、应罚性与需罚性、安全与自由等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遵循比例原则,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对我国"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适用尽可能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3.
鉴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以及进入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事实上可能无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非打击犯罪。疑罪从无与有利于被告应只适用于对证据与事实存有疑问时,而不应成为刑法解释的方向。刑法条文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亦是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刑法条文背后的法益保护目的为解释目标。当对刑法解释存有疑问时,应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框架内,根据刑法条文背后的目的,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 相似文献
14.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范围及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刘艳红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3(6):50-54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认定应该采用医学和心理学双重标准;其范围应该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刑事责任有无的认定应该综合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理论上则应以"动机论"为根据。 相似文献
15.
实行行为研究与中国刑法罪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法条之中罪状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罪状中不应该规定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发出的侵犯法益的行为,在罪状中不能也不应出现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行为。刑事立法在设置罪状时应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少用甚至不用简单罪状,对犯罪的实行行为描述要完整,特别是要把犯罪的本质特征明确地规定出来,明确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构造。以往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从未探讨过不作为之作为义务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其合理的标准应遵照基本法理。呼吁立法机关重视罪状并使之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李同辉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4-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溯及力问题作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性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的重要表现,然而刑法在其动态运行中又产生了中间时法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间时法的产生及其机理的分析,并结合中间时法在我国实践中的作用,探讨了刑法对中间时法效力亟待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黎志慧 《上海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4):57-59
本文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所涉及的三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剖析,即:(一)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刑法司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范实施以后自身颁布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刑法司法解释对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实行以前。已有的生效司法解释正在实施,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笔者主张,在这三种情况里都应该坚决贯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提出了立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量刑规则说对正犯化说的批判是在共犯论层面的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技术帮助行为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将其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解适用,能够最大限度从实质上对法益进行保护,且符合网络时代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预防性理念与积极刑法观。在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实施犯罪具有明知时,应以其行为是否违背正当业务规范、是否超出正常业务行为范畴作为实质标准限制其入罪。 相似文献
19.
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推送"向用户定制推送的内容一般来自于平台其他用户的上传.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著作权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然而,依照行为后的"实际作用"为准据的"中立帮助行为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从事服务行为时与自身信息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较高注意力,扩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范围,陷入了刑法扩大化的泥淖中.刑法应从谦抑性原则出发,在探讨"算法推送"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之前,应重新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大胆提出超越"实际作用"准据的"规范能力"标准,以期提供新的视角和可能. 相似文献
20.
"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励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4):5-18
"严打"刑事政策产生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严峻的治安情势是催生"严打"的现实基础;法治经验不足是实行"严打"的决策基础;对刑事政策认识混乱是导致"严打"出台的思想基础;旧体制、旧观念影响尚未消除是"严打"产生的社会基础。"严打"现实局限性体现在:制定、执行和研究"严打"刑事政策中的误定、误行和不切实际的轻易否定和批判;"严打"刑事政策没有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导致削足适履的后果。"严打"刑事政策的准确定位,应注意从中国刑事政策完整体系中定位;从刑事政策法律化的视野中定位;从国际刑事政策"两极化"发展态势中定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