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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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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仲 《社会福利》2006,(3):9-11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多年努力,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通过收养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  相似文献   

2.
傅月蝉 《社会工作》2010,(23):15-15
自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全国开展国内公民(包括港、澳、台、华侨)收养和涉外收养的儿童主要来自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弃)残儿童,然而散居在社会上的孤儿、  相似文献   

3.
收养信箱     
收养工作是造福孤残儿童的福利事业,更是一种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开展收养工作,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就必须宣传和贯彻好收养法。我们期望通过这个小栏目打开一扇窗户,提供一个平台,宣传收养法律法规,探讨实际案例和问题。欢迎大家来稿来信,或提问题、或咨询、或建言、或献策,聚智聚力,促进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  相似文献   

4.
张留军 《社会福利》2014,(11):11-12
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相似文献   

5.
江西省德兴市民政局依法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管理,做到严把“三关”,使收养登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该局针对新的《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容易被社会上部分超计划生育的人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严把“三关”,使试图投机者无隙可钻。一是严把宣传关。该局充分利用广播、电  相似文献   

6.
江西省自1993年开展涉外收养工作以来,先后有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法国、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瑞典、新西兰、爱尔兰、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的家庭收养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在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收养中心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省民政厅直接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江西省广大涉外收养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  相似文献   

7.
董亚美  钟莉 《社会福利》2007,(12):16-18
根据《收养法》颁布实施及《收养法》修改的时效,对云南省现存事实收养问题划分为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原《收养法》实施期间、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后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三个时段进行解决。每个时段又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8.
周吉祥 《社会福利》2007,(12):48-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上海市首推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制度。2006年10月上海民政局下发市民婚发[2006]14号文件,在全市推行收养登记评估工作制度,这是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发展中一项新的内容。  相似文献   

9.
开栏的话我们行走在一个爱心的世界,无时不为爱心的付出而感动。因为一份爱心的赠予和接受,不仅传递着人间真情,而且将使一个人的命运变得阳光灿烂。涉外收养工作从出现在老百姓生活中的那天起,就是以传播爱心为主题,在地球村这个人类大家庭中演绎着美丽的故事。这是一份崇高的事业,也是一份和平的事业。然而,涉外收养工作还不为人们所深刻认识,大力弘扬这种无国界的人道主义精神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本刊与江西省收养中心共同开辟专栏《爱心无国界》。本专栏将从宣传《国家收养法》,讲述收养对象的成长故事,反映收养家庭的爱心行动,推介收养工作的经验,聚焦国内、国际收养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等内容层面,多维度地展示涉外收养工作多姿多彩、生动感人的社会形象。体裁不限,文字稿每篇1500字左右,要求新鲜可读;图片稿每幅不超过7寸,黑白彩色均可,要求主题突出,角度新颖。来稿请寄本刊编辑部(E-mail:zou-ying@tom.com)或省涉外收养中心王文亮收,信封上注明“爱心无国界”。本刊编辑部  相似文献   

10.
李欣 《社会福利》2003,(5):38-39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4、15、16号令分别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相似文献   

11.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12.
黄忠 《社会福利》2009,(1):48-49
[案例] 甲男,38岁,未生育;乙女45岁,丧夫,已生育一男孩丙(丙现年18岁,已参加工作可以独立生活).甲男与乙女结婚后,计生部门发给了准生证.但乙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所以甲乙双方就收养了一名社会弃婴.虽然甲乙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也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但当地民政部门却认为甲乙夫妻双方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条件的规定而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相似文献   

13.
王晨光 《社会福利》2003,(12):38-39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于2001年12月分别与大兴区及延庆县寄养家庭的10名家长签订了领养协议,从而使失去父母的轻残儿童真正回到家庭,这是开展家庭寄养工作不断发展的又一成果,也是轻残儿童被寄养家庭收养的历史性突破。 失去父母的孤残儿童收养情况的回顾 新《收养法》实施以后,促进了我国收养工作的发展。它使大多数健康儿童找到了“父母”,重新回到了家庭。这无疑是福利机构内养育对象的最佳归宿。但根据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状况看:健康小令儿童(指6  相似文献   

14.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近日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合理。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介绍说,这次补  相似文献   

15.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8,(10):54-54
案例一: 刘宇新(男、化名)与王萌(化名)于1985年结婚,1990年生育一子刘飞,2005年刘宇新夫妇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均抢救无效死亡.刘宇新有一姐姐刘宇红(化名),已婚并有一女,刘宇红申请收养侄子刘飞.民政部门答复称:收养人已有子女,且被收养人刘飞已年满14周岁,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刘宇红随后提出行政复议,认为<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刘飞又是孤儿,自己也应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如何严格落实收养法规,切实加强涉外收养工作的规范管理?这是江西省收养中心近一个时期以来在调研中所发现的问题。为了破解工作难题,7月7~8日,一个由全省各设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科、各涉外送养社会福利院院长、财会人员共130余人参加的“全省涉外收养工作培训班”在南昌举办。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班学习了涉外收养的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观摩了江西省一级社会  相似文献   

17.
解放思想 破除障碍 开展涉外收养工作,长期存在并需克服的 观念障碍主要有三个: 一是民族情结:“中国人的孩子为什么送 给外国人收养?应当促进国内收养,让弃婴 孤儿回归本国家庭。”事实上,民政部门在收  相似文献   

18.
王风 《社会福利》2006,(3):61-61
2006年02月23日新加坡《星岛环球》以《外国家庭领养华童应做好心理准备》为题对中国的涉外收养工作进行了报道。报道称:自1992年中国颁布《收养法》以来,合法收养中国儿童的外国人越来越多。在过去的十年间,已有超过五万名中国儿童被外国家庭领养,其中80%的领养家庭来自美国。一个外国母亲说:与其再给这个世界增加一个小孩,  相似文献   

19.
新修改的中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l日实施后,由于已经有孩子或已收养过孩子的家庭再次申请从中国的福利院进行收养时将不再限于申请收养孤儿或有残疾的儿童,我们预计中国各福利院中有残病的儿童的收养数量可能有明显的减少。在我们多年来从事中美间收养工作的经历中,成功的大龄病残儿童的收养往往是社会效果最好,对收养家长和被收养儿童双方都有巨大收获的、最感动人的收养实例。在美国的确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主动寻求收养大龄病残儿童的父母。这些美国家庭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主动需求,和在中国各福利院中的大龄病残儿童对家庭的需要结合…  相似文献   

20.
李波 《社会福利》2014,(2):13-14
正先行先试积极探索2013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摸索出了独具特色的做法,取得了显著效果,弃婴存活率大幅度提升,赢得了社会的认可。领导高度重视。各省民政部门在接到民政部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后,高度重视,把"婴儿安全岛"的试点工作视为完善现行弃婴管理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积极行动,有效推进。有的转发民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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