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物权变动中规定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笔者认为,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中,能实现的也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3.
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民法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各种观点,进行总结、评述,提出将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的要件,通过合同来进行物权变动,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有效;二是处分人有处分权;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观点通过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充分维护了交易安全,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通过处分权来限制物权变动的发生,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实现了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法律物权与真实权利人的事实物权经常不一致。在法律上对不动产物权归属进行判断应当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以事实认定为例外,有限度地承认事实物权并予以保护。对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冲突的协调与保护应采用区分界定原则,以是否存在交易第三人为基础,判断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优先地位,并完善相关制度,给与事实物权人不同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有法定与自治之分.自治之制,一般情况是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转移,危险负担也随之转移;法定之制,一般情况是登记或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交付转移占有和危险负担.我国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危险负担之转移,采交付主义,即对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采法定之制.但我国立法与德国物权变动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分阶段转移,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合同、登记法律事实之构成,债权效力基于合同行为,危险负担转移取决于合同、交付法律事实之构成.我国应对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和危险负担作出分阶段转移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6.
7.
文章就物权行为实在论、虚构论与法定论诸观点进行了评析 ,指出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在立法中予以确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文章驳斥了法学界流传已久的一些误解。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不会导致交易中利益保护的失衡 ,该理论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物权行为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也不产生规范竞合的现象。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与债权行为一样 ,其成立与生效都受法律行为规范的约束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纯为误解 相似文献
8.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因其高度抽象而难于理解,在我国的法律中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物权行为无因性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毫无存在价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比原权利人的权利更有保护的必要。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群,它们都有各自适用的空间。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法体系乃至整个民法体系中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民法体系也应当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9.
程啸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夫妻订立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既不同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也有别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引起的物权变动,依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均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交易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继承人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故其不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或财产制契约不得对抗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11.
胡志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7):100-102
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而这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之间无法相互代替。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只得为原则,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完善我国现代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一种限定物权。尽管我国法律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但是由于现代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活动的频繁等客观条件的要求 ,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现今的物权担保制度不应只作为最佳的债权担保制度而存在 ,更应注重其融资功能 ,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故本文从历史现实角度考察我国担保物权制度 ,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立法设想和完善途径。一、传统担保物权制度的考察和结论(一 )传统担保… 相似文献
13.
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法定物权变动,应遵循特殊的物权变动规则.基于事实行为的性质,各国对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事实行为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导致物权变动,其变动形态包括物权的取得和消灭.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其变动时间为事实行为成就时. 相似文献
14.
葛正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32(6):44-46
物权转移主要以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为外在表现形式,而知识产权转移则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针对特定的权利内容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果。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其必须依附于有形物,也因此而区别于物权。书信作为一项特殊的文字载体,具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书信中物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引起知识产权的转移。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中第三人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商品交易中重要链务环节的第三人其利益保护问题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通过我国目前所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利益无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而物权行为理论和公示公信原则在这一方面都有其可取之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作为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基础应首先予以确立。在此基础上再建立起完善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及其原因是物权法的关键问题,其中物权取得方法又是其核心之所在.法律对于原始取得(先占、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的规定,其重点和难点是构成要件的细化.法律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其难点则是立法例的取舍. 相似文献
17.
王海明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0,10(6)
从效果取向的维度考虑,物权的支配力是有法律语境的,是法律有效时代物权人对物具有的支配力.它具有时代性、客观性,主观性、地域性和涉他性.而涉他性决定支配力的自由需要界定其法律的边界.物权排他力界定了物权人对物享有支配力的边界,而传统的"一物一权"已无法全面概括物权排他力的全部内涵.物权排他力包含了对非物权人妨害的排除,特别是对国家权力侵害的排除. 相似文献
18.
19.
20.
利他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本身具有独特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利他合同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论述了第三人意思表示的做出对利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