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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权是民法 (外 )物权的核心 ,而所用权则是经济法 (内 )物权的核心。创设所用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因为这是在财富创造的竞争中赋予人们一种新的权利并使之得到法制的保障 ,这有利于我们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原则 ,从而把我国的经济建设搞得更好 相似文献
2.
季秀平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6):100-104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 ,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 ,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 ,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 ,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 ,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 ,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 ,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 ,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 ,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4.
论经济法之内物权——兼论民法物权的局限性与企业法创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克思剩余价值论指出 :“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而人是产生活劳动的劳动力的天然所有者 ,因而创设经济法之内物权 (人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 ) ,既具有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 ,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法律上的可行性 ,而且在法律上确认经济法之内物权 ,使投劳者得以之对抗投资者纯粹以资本所有权无偿取得剩余价值 (并不衙认投资者之内物权。重构投资者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关系。这对于突破我国企业立法中民法物权理论局限性所带来的立法上的局限性 ,创新企业立法 ,从而解决我国企业产权不清、国有资产流失和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 ,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与流转障碍的克服——以民法用益物权向经济法权利的跨越为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跨越是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障碍的有效路径.只有正确认识农地承包经营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相互之间的冲突.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在传承民法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跨向经济法权利,并以经济法社会本位、平衡协调的思维,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在民法物权改革思路中对交换价值的支配转换到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才能有效克服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6.
权利是民法通过概念逻辑对当事人法律地位进行判断的产物。就合同而言,判断权利的不仅仅是合同法,物权法同样可以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判断。这一方法可称为民法的整体性判断。当事人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与概念逻辑的严格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整体性判断是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方法。运用整体性判断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其实反映的是租赁权具有物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而物权与移转物权的基础关系之间,需根据不同法部门逻辑而非当事人意图加以把握。这两个范例体现了整体性判断方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7.
物权的支配性特点,只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是物权的自然属性。排他性是物权的法律属性,也是物权的本质属性。认识排他性的意义在于区分不同的私权利的界限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增强人们对公权利与私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律意识。解决不动产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借鉴我国专利法保护专利申请权的原则,先申请登记的物权优先更加合理。“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对抗其他买房人的“物权效力”。不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不同于动产交易的善意保护。区别的关键在于公示的方式不同。侵权法和侵权责任解决不了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完整的支配状态的恢复问题,在物权的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利益的情况下,再适用侵权的请求权,把侵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补充手段,更有利于全面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与外部变动象征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即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物权行为理论能够合理的解释交易上存在独立的物权行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有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9.
吴东作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8(3):52-55
经由哲学思辩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应有科学的逻辑起点,民法理论的逻辑起点是财产权,而不是财产,财产仅是财产权的载体。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为保护财产权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物权是法律赋予特定财产权之上的排他性权利,旨在强化财产权之归属。应将财产权和物权严格区分开。 相似文献
10.
邓雅芬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5(5)
民法上的物随着社会发展呈扩张趋势,掀起对物的概念再定义的议题.网上商店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应在物债二分体系下界定其权利属性,其能满足人类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并具备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可被界定为物,经营者对网上商店享有的权利是物权.基于网上商店的特殊性,对其占有、使用应当有特殊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1.
陈乃新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7(4):73-76
在社会化生产逐步代替个体生产以来 ,人与人之间协同进行物质生产并进行相应的流通、分配和消费 ,这使个人在物质利益上的孤独性发生了变化 ,个人的公益权问题发生了。个人在财富创造、财富竞争和财富享用中 ,以及在财富的创造、竞争和享用的再循环中 ,都应享有经济公益权 ,这就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来确认和保护个人的经济公益权。个人的经济公益权从根本上说是个人私益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得到快速增长、普遍和持续实现的权利。个人的这种权利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经济法和经济程序法来保障的。 相似文献
12.
刘长军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1):129-132
生命、自由、财产逻辑下的财产理论,以劳动证成财产合法性,建构起内在人性到外在显现的社会场景;其中,形而上的自然法财产形式实现着人道关怀,操作性的实证法财产形式确立着历史权利;值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之年,应基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即是保障人们的权利”的理念,践行内在心理的敬畏和外在社会的遵从两维度,以契约人为理念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来统领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来化解转型期社会风险,建构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3.
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不等于《物权法》对物权关系的调整,物权关系需要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各法律部门协同调整。从历史来看,民法及其物权法并不能调整各种性质和类型的物权关系;从发展趋势看,经济、社会的社会化是物权关系需要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的根本原因;从实践看,各部门法协同调整物权关系是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例如,民法及其物权法在调整投资经营公司或企业法人条件下形成的物权关系、国家和地方物权关系、合作制集体物权关系时存在着固有的劣势与不足,因此需要企业和公司法、国有财产法、合作社法等与民法及其物权法的功能组合,才能实现对这些物权关系的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14.
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的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私有财产权保障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宪法第13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群众保护私有财产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重申了私有财产权的内容及界限应当符合法律;增加了征收补偿条款,从而形成了由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构成的较为完善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5.
从劳动力产权的角度来研究经济增长与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在联系,并构建了一个产权的分析框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职业健康安全随经济增长而波动的深层原因进行了解析。认为中国职业健康安全规制的有效策略应寻求对劳动力产权的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劳动力市场中多元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均衡,并构建一种政府、社会、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多维一体"的协同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16.
李松龄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4):50-54
人们能够选择不同的方式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 ,实现他们的利益偏好 ,但是要受制度安排的影响与约束。劳动力所有权的排他性 ,劳动力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能够影响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搞好产权制度的变革 ,明晰劳动力的产权关系 ,是保证我国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利用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李楠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8):43-45
劳动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事实上,现实中存在的劳资矛盾是劳动力产权关系的异化所产生的,是劳动力所有者和使用者产权分离的产物,其核心问题是利益的冲突。从调节劳资矛盾的手段来看,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需要其他的协调方式,尤其是应该从深层次上解决劳动力产权和生产资料产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18.
吴国平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75-79
物权法是我国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为了发挥物权法的这一作用,我国<物权法>采用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但是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通过一定途径加以缓和或者柔化,以顺应世界上物权缓和的发展趋势,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