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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财产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制度阻碍是不存在"双重所有权"、不存在衡平法基础.大陆法财产权的固有特征决定了不必彻底转化英美信托财产概念.中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在受托人.这种做法从目前理论与实践发展来看已经不合时宜.在中国信托财产立法模式上,不动摇委托人享有民法上所有权的情况下,符合信托本意的做法是,信托法上的所有权在符合信托目的时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确认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兼顾在信托目的下对受益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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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制度是两大法系信托立法交叉融合的典范。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设置公益信托监察人,但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粗陋。公益信托监察人是受益人的"保护人"、委托人的"守夜人"、受托人的"监督人",乃是公益信托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公益信托监察人享有履行职责的诸项职权和保障自身利益的权利。公益信托监察人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公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信托法》应当进一步健全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任职资格,规范变更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益信托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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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我国信托法关于对信托合同定性的规定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的最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规定;为使它趋于完善该法还应当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负有依信托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财产与接受这一交付的义务并相互享有要求接受信托财产交付与实施这一交付的权利;他益信托的受益人也享有前述权利;无偿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享有对信托合同的撤销权,但无偿且有对价的他益信托的委托人须经受益人同意才能行使这一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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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与日本的狭义信托财产独立性之说以为两国信托法所持有的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态度为其制度基础.基于日本信托法的前述态度,日本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仅将作为此说内容的"信托财产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包容于其中即可.由日本有关学者提出的关于信托基本构造的"四宫说"(即实质性法主体说)系以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为其理论基础.这意味着这一理论在其固有价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价值.我国信托法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这致使能够为我国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所包容的只能是"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而言所具有的独立性".对这一理论的内容应当在确认这一独立性的基础上联系该法的有关规定来重新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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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法》第2条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为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决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提供了可能性。信托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权属转移给受托人只是实现独立性的一种安排。在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权属时,只要法律上对委托人义务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可辨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仍可实现。英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安排与英国当时的土地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即使在英国法下,信托财产的转移也只是实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条件之一,而非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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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宣言信托是指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一种特殊信托形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宣言信托的态度并不相同:前者较为宽容,后者较为保守。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不仅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且还具有制度上的优势,我国信托法应对宣言信托明确予以认可。鉴于宣言信托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信托形式,未来宣言信托制度构建应注意在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之债权人保护方面建立一套特殊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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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和运营监督人的制度存在内在的冲突,从而无法实现“政资分开”的目标,行政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难以避免。因此,作者提出引入信托制度设计,由国家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运营合同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信托目的。期望通过建立信托制度的双重所有权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最大化的运营国有资本的权力,有效阻隔政府对国有资本运营的干预。同时在信托法框架内,受托人对受益人和委托人承担忠诚和注意义务也可以确保国有资本不受侵犯。文章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中的信托经营实践进行探讨,提出应该通过法律类型化的设计以规范我国国有资本信托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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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信托关系的创设是为了满足财产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需求或利用受托人的专业理财技能使财产保值增值的效益需求.自由与效益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信托制度的功能是信托制度适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所有人对特定财产的特殊目的安排和受托人专业理财,现代信托制度还具有集合投资、融资和债权担保等多项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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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是保障受托人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视角还是从信托这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旨、功能等方面来看,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均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文章首先肯定在一般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而通过对在受托人转委托、共同受托人这两种特殊情况之下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表明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仍然应当适用过错为其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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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的法律结构中,引起较多误解的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认为信托法上的受托人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对受托人对第三人应如何承担责任、信托法上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等问题,多数的论文和著作语焉不详。从条文分析、比较法和实务应用等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则原则上应是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当然当事人可通过和第三人约定的方式限制责任范围,立法也可以提供有限责任信托制度供当事人选择,但不可像公司法一样把受托人的责任一律规定为有限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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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4):17-21
受托人违反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但在受托人无违反信托、处理信托事务无过失的情形下,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上究竟应归于受托人、委托人抑或受益人,这是一个牵涉信托法基础理论的问题。按照信托原理,在后者的情形下,应当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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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公共信托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继受于英国法,发扬光大于美国法.公共信托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的制度构造,公众是公共自然资源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国家则是受托人.国家作为公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行使的不是私法上的所有权,而是公法上的所有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受公法调整.我国国有自然资源应当在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二元区分基础上,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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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形式管理国有资产,既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又可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在我国,只有经营性国有资产适宜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事人的具体设置上,应由“国资委”和“国资办”作为各级国有资产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由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置专门机构行使信托监察人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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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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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而信托行为失效从根本上背离了信托设立的目的,成为阻碍信托发展的罪魁祸首。研究了信托行为失效的内涵及表现、制度在规范信托行为中的作用、信托行为失效产生的制度运行机理以及从制度的角度寻求对信托行为失效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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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立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此背景下,探讨世界信托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吸收各国信托立法的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信托立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信托制度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现代信托制度源于13世纪英国流行的“USE”——用益设计。用益设计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主要用于规避土地转让的限制、规避土地变动的税费和土地的没收。当时,一般情况下,契约义务不为普通法承认。故从约定而产生的用益设计在15世纪之前并不为普通法院承认。15世纪之后,衡平法院承认了用益设计,赋于其衡平法上的效力(受托人负有义务和受益人享有权利)予以执行。此举为规避法律的用益设计打开了合法化的途径,但也对国王与诸候原有的土地附带权益造成了损害。作为一种对抗,1535年,享利八世颁布了“用益法”,欲借此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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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责任,以社会保障基金资产为承担对象,但在受托人向该项资产承担赔偿责任时,托管银行负有代为受领义务.为我国信托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以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而不能够对以实业项目为投资对象的这种信托适用.这种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涉及到关于该项资产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对于该项间接损失也应当由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