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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以上这四条规定都涵盖了赡养和扶养的责任和义务.而笔者曾遇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自己已经是老年人,还要不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另一个是老年夫妻是再婚,要不要尽相互扶养的责任?答案是:只要有能力,就有这份义务和责任.现向大家推荐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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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农村老年人特别规定了哪些社会保障措施?:农村除根据情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6.国家如何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答:《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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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老伴再婚时,各自都有儿女。她的儿子当时才6岁,之后由我抚养长大。现在我老了,我想要儿女们分担对我的赡养义务。请问:我有亲生子女.继子还对我负有赡养义务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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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年近七旬的农村妇女,丈夫去世后,又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老汉结了婚。但刘老汉年迈体弱,收入微薄,我俩生活十分困难。于是,我要求亲生儿女赡养,他们以我再婚后有人扶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再婚后能否要求子女赡养吴来娣吴来娣同志:您可以要求子女赡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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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有工作,但是他对我们两老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常偷家里的钱挥霍浪费,伤透了我们的心。如今我和老伴都是70多岁的人了,我们打算立遗嘱将全部财产遣留给小儿子,取消大儿子的继承权,这样做是否可以?张保星张保星同志:您来信所介绍的情况说明,您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是基于养老育幼,发扬家庭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制定的法规。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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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村王某不尽赡养义务,致使其年近八十的父亲生前欠下村卫生所8000多元医药费。其父死后,遗有少量家具、衣物,王某以不继承父亲的遗产为由,拒绝偿付他父亲欠下的医药费,请问他的理由成立吗?德永德永同志: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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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因儿子儿媳都在外地工作,孙子出生刚满月即和我一起生活。现孙子5岁多了,我们之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最近儿子和儿媳离婚,孙子被儿媳领走,请问我这个做奶奶的是否享有对孙子的探望权?秋丽秋丽同志: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妹等不能作为行使这一权利的主体。你和孙子共同生活5年余,对孙子的疼爱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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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迈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场景逐渐增多,原因大多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出发,赡养老人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老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即使能够得到赡养费,也必然会与子女形成矛盾,甚至给晚年生活带来更多无奈。调查发现,子女拒绝赡养的诱因主要有四种:老人再婚、老人偏心、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未尽义务……那么,如何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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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亚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2)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接受教育是一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负有进行开展教育并让每一个青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义务。本文旨在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造成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难”问题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难”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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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辽宁法规。《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家问候、看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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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年逾七十,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唯一的女儿想尽赡养义务,可钱都由女婿掌管,他不肯拿钱。请问可否将女婿告上法庭?爱海爱海同志:赡养是指幼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与你女婿的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即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具有这种姻亲关系的翁婿之间是不存在赡养关系的,你女婿对你是没有赡养义务的。但按《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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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天天与菜篮子打交道,常常遇到有的经营者短斤少两,在秤上耍花招。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怎么办?读者张英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正确,是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营者在秤、量具上作弊,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处罚。《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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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年迈老人与子女对簿公堂的场景逐渐增多,原因大多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调查发现,子女拒绝赡养的诱因主要有四种:老人再婚、老人偏心、签订了赡养协议、老人未尽义务……那么,如何预防赡养纠纷的发生,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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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开幕,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