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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重庆"孤岛"事件的主角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维权的形象万众瞩目。《物权法》的颁布是私人财产保护的权利宣言。但它和其它法律一样,没有界定公益拆迁概念。界定"公共利益",协调私有财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张及公共利益的误用与滥用,是切实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土地权利的配置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新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并且明确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合法财产均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现实中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同国有土地并不对等。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制定和实施平等保护原则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使"人权入宪"的宪政理念得到落实,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作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 1993年开始起草的《物权法》,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其讨论、修改历时四年,先后审议过七次,屡创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在支持和反对的各种声音中,广大老百姓关心的是,这部法律的通过,给他们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带来的究竟是什么?也许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仅限于在法律精英当中探讨和争论的话题,它距离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太远,其实不然。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的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作为普通老百姓,对《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五个问题上。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关系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与我们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与银行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据权威部门统计,涉及担保物权的事项90%以上与银行业直接相关。因此,认真研究好《物权法》,对银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纵观整部《物权法》,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财产范围、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等制度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较大的突破,对现行金融市场的融资担保制度影响最大,是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更多的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但绝不能因此而片面认为,私人财产有了法律的认定、保护,就可以忽视国家财产的保护、监管。恰恰相反,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不会减弱只会加大。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发将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显著特点、主要内涵、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供政府、研究部门和企业等相关人士参考。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9.
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0.
起草长达14年,创造我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人民群众物质利益直接相关的一部立法,同时还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一部立法。为此,我们约请部分专家对即将施行的这部法律进行全方位的解读,希望既能为政府、学界提供参考,又能让广大公私财产所有者吃下"定心丸",以有利于这部法律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础制度在物权法领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秩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出台了《物权法》,但对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不够详尽。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应进行区分再作界定。不动产错误登记行为视为私法行为更合理。不动产错误登记为民事侵行为。目前,登记机关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应对它进行完善,以期给不动产权利人更便捷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2.
"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可谓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但是,因被认为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而遭质疑,最终未能得到物权法之采纳。实际上,该条款并未违背物权法定,而是为物权法定之缓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物权性质的不明确,导致实际认定何种权利属于物权时存在困难。物权法不应轻易地抛弃该条款,而应对其加以完善,即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使之更适于实际操作,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并成为中国物权法之亮点。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草案中之“物权性质”条款即“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自物权行为理论创立以来,该理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文章以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登记制度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分析为基础,探讨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和逻辑价值,并进而研究我国物权法应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中国政法大学承担的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研究课题,强调矿业权应当纳入《物权法》,但课题内容中关于矿业权的特点、结构及法律关系的论述,又恰好是物权法所排斥的。以法理分析法论证了这种冲突缘自“矿业权”的虚无性,虚拟的权利多面体导致片面性认识。分解“矿业权”,将其重构为独立的矿产权和矿产开发权。矿产权可分别纳入物权法,矿产开发权属于公法性的《矿业法》调整。矿业权不但不能纳入物权法,而且其存在和创设属“违法”。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抵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依据物权法和债法原理 ,探讨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的紧密关系、不动产抵押的滞后立法检讨、不动产抵押的特征、不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不动产抵押人资格、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法律学者之间的争议非常大。自2005年底以来,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有升级的趋势,似乎上升到了政治与意识形态的高度。物权立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法律学者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立足于中国实际,为制订出中国特色的物权法作出自己的贡献,真正履行好学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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