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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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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对德国人格权发展的六个阶段进行梳理考察,揭示出德国人格权法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过程,由判例法到法典化尝试再回归判例法的曲折轨迹.特别是通过回顾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交锋与争辩,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理解今日德国人格权法状况,从而为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3.
沈云樵 《学术研究》2006,2(6):72-77
人格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人的、从而是对人的认识的问题。从罗马法到当今民法,对人的法律塑造始终受到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近代人格权概念的承认亦然。而近代以降,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更是理性主义与非理性主义两种进路的缠绕博弈。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人格权立法,首要问题是厘清对人格权的传统的认识,其次才涉及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4.
网络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与重要性已为我们所普遍认可.高校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他们已具备了独立使用网络的权利与能力,因此,明确学生网络人格权利内容,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网络人格权利意识,使他们免受网络人格权的侵害,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将使人格权保障的范围扩大,对形成一种开放的人格权法体系是一个促进,同时也拓展了人格权法研究的深度.  相似文献   

5.
一般人格权是指超脱于具体人格权利类型的抽象人格权,德国法上因不得以而创设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我国学界受到重视并成为未来人格权立法的重要条款.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人身平等等高度抽象的权益.但由于我国民事立法既缺乏对具体人格权的详细规定,也缺乏一般人格权的概括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法外人格权如人格尊严、隐私权、信用权、营业权以及人格法益如死者的名誉、遗体和遗骨等,都以名誉权的名义进行保护,使名誉权发挥着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和作用.由于中国人极为重视面子,而面子在很大程度上与名誉的功能相同,在中国人面子观的作用下,使得名誉权在我国实际上成为了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6.
一般人格权的出现是人格权不断扩张的结果,是加强对自然人价值和尊严保护的法技术创造,性质上为一般条款。探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民法典草案一般人格权规定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人格权的法定化--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前提性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格权的法定化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逻辑前提。人格权的法定化实质上是具体人格权的法定化,其适用应以承认一般人格权作为弥补手段。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不仅能达致理论逻辑的顺畅,而且也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此,在整个民法典是按权利类型予以体系化的大背景下,承认人格权的法定化,同时也意味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应予坚持的。  相似文献   

8.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相似文献   

9.
试论人格权的商品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自然人的某些人格权中的经济价值日益凸现,其人格权的商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比较当今世界范围内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的两种立法模式——美国法的双重权利模式和德国法的统一权利模式,我国应借鉴德国法,采取统一权利模式,承认标表性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并赋予其可转让性与可继承性,加强对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商事人格权是对人格权商事化的一种特定描述,它不指代一种具体的独立权利。如果将商事人格权独立化,会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的归属、区分、行使以及法人的人格权等等。事实上商事人格权是传统人格权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商事化表现,通过人格和人格权的分离、人格权的有限让度、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凸现,人格权与其他民事部门法一样实现了商事化的过程。大陆法系讲求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因此在法律设计上应当以扩张传统人格权的方式而不是建立独立的商事人格权方式应对该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有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与具体人格权存在矛盾,与人格权概念存在矛盾,与人格商业利用权关系复杂。所有这些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的矛盾都是由于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尚停留在作为宪法价值在民法中适用的转介条款的阶段、没有实现民法制度化造成的。德国的一般人格权虽然也是对于抽象的宪法价值的实现,但是由于已经被构造为民法中的制度,因此不存在上述矛盾。由于我国的具体人格权制度已经吸收了比较法上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成果,因此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应当以此为基础予以适当限缩。我国的一般人格权应当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的意志针对其他非典型人格要素的决定自由予以保护的抽象人格权,它在人格权体系中具有补充具体人格权不足并促进形成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12.
对于人格权客体的界定,学说上存在人格利益说、人格要素说、伦理价值说,但其均有明显的缺陷.从人格权概念的文义、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制定中的争议和相关做法来看,人格权的客体应当是人格,即权利人自身.将人格权的客体界定为人格,不仅避免了前几种观点指代不当、体系混淆的漏洞,而且直接展现了人格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及其正当性基础,也厘清了人格权的内部关系.  相似文献   

13.
人格权的宪法意义与民法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  相似文献   

14.
商事人格权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它是作为商主体存在基础的独立的人格权。因此,单纯地用人格权制度来调整这些权利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商事人格权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因此,有必要对商事人格权的定性、内涵及种类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而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的提出,其制度价值也将对人格权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中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是否有必要制定《人格权法》及是否能够独立成为未来《民法案》的一编,引发学界讨论。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责任形式的多元化并不否定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篇;侵权责任法替代人格权法将导致后者成为判例法;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内容上是相互衔接的。  相似文献   

16.
法人应否享有人格权应取决于裁判利益冲突的实用考量。相较于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更具优势,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与特定主体的不可分离。法律承认法人人格权具有正当性。现阶段立法仅应承认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人具体人格权,不宜赋予法人以一般人格权,但应以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法人人格权。  相似文献   

17.
在比较法上,直接承认人格权的立法例很少.我国《民法典》确立人格权,一是因为人格元素有被保护的需要,二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人格元素衍生出来的财产有巨大的利用价值.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在解释上应当区分为保护性人格权和财产性人格权,二者均应当服务于人而非将人作为手段.《民法典》人格权条款的适用应当建立在上述类型区分之上.保护性人格权主要起人格保护的作用,而财产性人格权还可以被积极利用并取得财产收益.  相似文献   

18.
钱源 《兰州学刊》2007,(10):106-110
文章主要讨论了法人人格权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理论前提和社会基础,以及法人人格权的性质.法人人格权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也同样不是法律上一厢情愿的拟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无论社会形态还是社会组织方式都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推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19.
李艳 《中州学刊》2004,(2):162-164
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社会发展中将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人格权的价值与内容的角度出发,将人格权的调整从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两种类型着眼,探讨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种种学说及我国现阶段立法上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20.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上,不宜构造出一个潜在地包含所有类型的人格利益的一元人格权.这种模式忽视了人格利益的特性,损害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来自德国民法的一般人格权理论,无法与中国民法理论和制度衔接,并且自身也存在过度限制法律对非典型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的缺陷,不值得借鉴.比较合适中国的做法是确立人格保护的法律原则,当存在人格法益保护漏洞的时候,诉诸这一原则来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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