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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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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2.
张立人 《中国劳动》2004,(12):41-43
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和争议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的张立人同志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就《条例》的操作实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一、关于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  相似文献   

3.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扩大了原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标准,加大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相似文献   

4.
程巧玲 《劳动世界》2011,(11):47-50
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法进行了如下完善:扩大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改变了管理机构、完善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完善工伤认定条件和时限以及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提高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的惩处力度等。然而,新《工伤保险条例》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如:重要概念没有界定和细化、对工伤认定条件过于严格、工伤认定程序仍显繁琐、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仍未理清等。  相似文献   

5.
问: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作出? 答:《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首先,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条例》将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权力授予了劳动保  相似文献   

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实施,特别是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员工的工伤纳入到《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范畴,进一步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得工伤保险成为一种低费率、广覆盖的社会保险,更大范围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形式、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条例》在一些方面让执行者很难操作。比如:第一,对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  相似文献   

7.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8.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9.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条例》所规定的认定条件较为宽泛,不仅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实务操  相似文献   

10.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六条规定:“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是指我省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后,不再用原“比照因工”的有关规定去认定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性质。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或领导安排的体育比赛、文娱表演等活动发生的意外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伤害性质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四川…  相似文献   

11.
巴蜀短波     
泸州出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意见 泸州市最近出台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从参保范围、费率费基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该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由市、县区社保局负责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实行市级统筹,分县区管理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从19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不断上升,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工作,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工伤保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信息港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月份施行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初发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似文献   

14.
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遇到的困难——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证明材料困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工作稳定性差,而许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多数农民工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确定劳动关系困难。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用人单位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  相似文献   

15.
川劳社办[2007]54号为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好鉴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  相似文献   

17.
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0年9月1日,创下全国两个首次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也是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四川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相似文献   

18.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相似文献   

19.
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职工人身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赔付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衔接配套不够等原因,致使部分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合理得到补偿,尤其是因第三人责任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值得重视和思考.第三人责任工伤赔付难在哪随着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职工外出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人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人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现实中,第三人责任事故的工伤职工要想真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则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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