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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 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正式创制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从而确立了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此后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明晰刑法第 3 84条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 ,以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 1998年 4月 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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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必须产生于挪用公款行为之前;刑法不应当将挪用公款罪的具体用途作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当将共犯仅仅限定为使用人;单位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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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各种主体的利益调整,其中,①由于改制具体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亟须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企业产权立法。②企业破产操作中,隐匿财产、逃避债务问题亟待完善相关经济立法,建立执法体系。③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未经设立、注销的法定程序从事不法经营,扰乱了经济秩序,亟须加强执法管理力度,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企业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承包合同的发包与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亟待加强对企业承包机制的管理力度,制定可操作性的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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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科学家》2005,(Z1)
法律是规范商务谈判活动的最常见、最完备的规则形式,在商务谈判活动中的进行适用法律有着固有的必然性。商务谈判中的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合理利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遵守国际规则及惯例的法律原则,并在该等原则指导下对一些具体问题展开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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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7(2):17-19
本文对特许协议的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在全面审视了国际国内学术界对特许协议的不同观点后,提出特许协议法律性质是一种国内行政合同。接着阐述了特许协议的法律适用的观点,认为特许协议应首先排他地适用东道国的国内法,在国内法缺位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物的行为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但应将该类行为犯罪化,改挪用公款罪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挪用行为”本身就包含个人使用的含义,立法中规定“归个人使用”与“挪用公款”存在语义重复的问题,是导致对“归个人使用”看法不一的根源;集体决定下的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挪用公款应从身份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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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种逻辑方法,使法律在有序的状况下适用。法律推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随意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法律处于明确和有序的状态。具体措施是使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建司法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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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中疑难问题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的性质来计算和认定;营利活动应从挪用公款的用途来认定;共同犯罪应从挪用人的主体身体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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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种人事争议日渐增多,但人事争议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并未健全,人事争议的救济途径有限.目前改变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立法滞后的可行方案是,通过司法解释将人事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之中,通过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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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企业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也非联营,而是一种组织虚拟、功能虚拟及员工虚拟的特殊联盟组织,立法应赋予其非法人型企业的法律地位,并可比照企业集团的形式和基本要求对其进行工商登记管理。虚拟企业成员依据其契约安排确定其关系,虚拟企业的核心成员应对虚拟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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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现代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树立文明和良好形象的标志。中国法律现代现代化的标准是“中外通行”。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不再是观念现代化而是制度现代化。法律现代化的切入点是实现宪政。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走“拿来主义”和“自上而下”之路。一百年前中国法律近代化中的主要教训是领导主体的腐败和理论指导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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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化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它是指各国、各地区以经济交往和科技进步为先导,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法律制度相互借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形成的共性与个性并存且共性不断增多的过程。法律全球化已在许多领域全面展开,它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而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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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解释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对接,也影响到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法律尊严和法官权威的认同。然而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解释者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陷入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矛盾之中,导致法律解释结果在适用中出现困境。究其原因,伦理的缺失是重要因素之一。伦理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能够影响法律解释主体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语言表述以及解释方法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解释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消费者合同多属格式合同 ,且多具有跨境性质。如何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等问题进行规制 ,对于树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认为 ,网络环境并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经济基础 ,因此 ,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时应遵循使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得到与其它交易条件下同等、有效的保护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 ,现行有关对消费者合同的格式条款、法律适用和管辖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原则仍应适用于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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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南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7(6):37-43
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涉及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中应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适用国内法律的同时必须确保其结果符合中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原则。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并不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但对于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的适用则采用不同于TRIPs协议的适用方式,其基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条件是只有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才优先适用,而两者相符时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中国著作权法与上述两公约还存在着相互反致适用关系,此乃两者的条文具体规定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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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相当严重,致使社会主义经济以及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但我国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虽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作了可按贪污罪论处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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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奸引起刑事犯罪的问题,作为一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社会问题,正日益引起政法工作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的注意。 通奸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为事涉婚姻当事人及第三者的切身利害,常常酿成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虐待、遗弃、重婚、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奸、流氓、伤害、放火、投毒等,而尤以凶杀、自杀为甚。据有的省份统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省法院处结的死刑、上诉复核杀人案件,属于奸情杀人的占14.8%。有些地方的奸情杀人案占整个故意杀人案的20~30%,有的高达40%。可见问题之严重。 通奸引起的刑事案件,情况错综复杂。有的犯罪特征不明显,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于掌握;有的虽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却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有的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有许多为一般群众和社会舆论所十分同情的重要情节。因此,在定罪和适用刑罚上,就给实际司法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稍不注意,就会发生非枉即纵的情况,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现在,处理此类案件亟待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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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蕴藏了较大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违反或不遵从法律法规所带来的各当事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法律的不明确或不完善导致各当事方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风险源于对既存法律、法规的违反,此类风险可能使电子银行有关当事方面临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也可能导致银行声誉贬低、业务机会受限、拓展潜力降低和缺乏合同的可实施性等。第二,法律风险还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或缺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与传统银行的法律风险相比较,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新增了四个方面:(一)通过电子媒介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不确定。(二)银行在认证系统中也有可能扮演一种新的的角色,即成为电子认证机构。但现行法律对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得并不明确。(三)在电子银行时代,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行为给银行零售业务带来的新特点,使各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四)消费者保护法是否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行为不明确。我国《电子签名法》已经基本建立了有关数据电文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可以防范第一类电子银行法律风险。确定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认定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的关系的性质,电子签名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合同属于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创立了一整套全新的概念和规则,为建立电子银行法律制度提供了范例。国家对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和对传统商务中的消费者应实行同等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使得非金融机构事实上也在从事部分银行业务。这进一步突显了我国电子银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增加了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我国应从多方面健全电子银行法律法规,减少电子银行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善引起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