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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某系某企业的职工.6月12日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伤势过重.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支付。7月13日.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以超过30日申请时效为由.不受理该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7日,某建材厂因制砖机零部件松动,致使生产出来的砖坯成为次品.而当天厂里当班的机械保全工没来上班,为此,厂长发现后迁怒于在场的行政管理人员王某.由于受到厂长的无端责骂,王某突然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刘某申请认定工伤,但厂里却以王某死于疾病为由不予申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王某工伤,由此引发争议.建材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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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女工.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21日早上我骑车到单位上班,当我进入厂区后.突然从岔路上拐出一辆电动自行车将我撞倒在地.沉重的电动自行车当场倒压在我腿上。后经检查诊断,我的右脚一根趾骨骨折,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至今仍隐隐作痛。行动不便。 我受伤后,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也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被别人撞倒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可没想到,劳动保障部门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由于未认定工伤。我养伤期间被按病假处理.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金.治伤的医药费也全部由自己个人负担,为此我十分苦恼。 请问,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我是工伤符合政策规定吗?  相似文献   

4.
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如果坚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一旦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待遇就无从落实,这就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即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为工伤,而如果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也有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不成立为…  相似文献   

5.
“5·12”汶川地震导致大量职工伤亡,在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摸清职工伤亡情况。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搞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一年多来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工作.给我们很多启示。  相似文献   

6.
“2008年对四川省工伤保险来讲.是个历经风雨、非同寻常的一年.在特大灾害发生之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确保了地震中工伤职工待遇的支付.解决了大量老工伤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扩面征缴任务。”省劳动保障厅巡视员张列加对去年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作出上述评价。  相似文献   

7.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的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指导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人民法院相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判指导意义重大.该案例对职工受伤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同时认为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而受伤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相似文献   

8.
中学女教师王老师于2004年4月在县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不慎致伤手臂,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伤后王老师曾多次申请县人事部门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待遇.人事部门以无政策规定为由未予处理。2006年初.王老师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受伤为工伤。从其受伤的时间看.似乎申请超过了受理的一年时效,但其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却大量存在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由其招用劳动者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对于“清包人”承包劳务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其所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以下两个案例均是自然人分包建筑劳务工程,其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一个发生在江苏省(案例一),一个发生在四川省(案例二),两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害劳动者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江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四川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同是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就清包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约请了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法院、企业(发包人)、劳动法专家等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10.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讼争主流,劳动保障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难解决,本文就此与大家共同商讨。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原劳动部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问题之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仍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关于被诉人认为申诉人违章操作和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尚未履行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程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向双方当…  相似文献   

13.
王某于2008年4月到苍山县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09年4月20日,王某在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挤伤,同年11月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因合同到期,该厂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同时也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该厂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相似文献   

14.
上班期间斗殴受伤是不会被认定为工伤的。而这起案件的原告却认为自己是为了维持劳动纪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打伤的,理应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驳回。接着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认定。  相似文献   

15.
咨询台:我是贵刊多年的忠实读者.现有一工伤问题向你们咨询。张某原系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在为协调公司贷款等事宜进行工作餐时.张某因餐馆天然气泄漏引起燃爆被烧伤。其后.张某向当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县劳动保障部门以燃爆事故为由对其作出了非因工受伤的认定。张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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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正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认定劳动关系事件回放2010年3月1日,王某到某公司上班,2010年4月8日,王某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压伤,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单位却提出劳动关系争议问题。2010年10月9日,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议焦点工伤认定行政机关在认定职工伤害性质中,是否有权认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只能通过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认定行政部门无权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判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  相似文献   

17.
津劳社局发[2009]4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一般应向用人单位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18.
问: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作出? 答:《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首先,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条例》将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权力授予了劳动保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去年12月,刘某以挂靠某建筑公司单位的名义承揽了某市玫瑰园小区的建筑施工工程。刘某雇用王某为塔吊司机。一天,在施工中王某因小事与吊车下面另外一个施工人员发生口角,在准备下来殴打另一个施工人员的过程中,不慎掉下吊车致伤残。王某的直系亲属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要求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局认为,王某虽然是刘某雇用,但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挂靠单位某建筑公司属于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王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遂…  相似文献   

20.
咨询台     
上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是工伤吗咨询台: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女工,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今年2月21日早上我骑车到单位上班,当我进入厂区后,突然从岔路上拐出一辆电动自行车将我撞倒在地,沉重的电动自行车当场倒压在我腿上。后经检查诊断,我的右脚一根趾骨骨折,治疗休息了一个多月,至今仍隐隐作痛,行动不便。我受伤后,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我也认为自己是上班途中被别人撞倒受的伤,应属于工伤。可没想到,劳动保障部门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由于未认定工伤,我养伤期间被按病假处理,单位只发基本工资没有奖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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