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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京英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0(2):111-115
非法行医罪在实践中的罪与非罪标准颇有分歧,关键在于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之法是指刑法还是指行政法、情节严重如何界定等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医生执业资格既已由刑法的表述确认,行政法就只应是界定其具体范围,范围之内具备任一要素均应为具备资格,或直接规定某些情况视同具备资格,刑法角度的医生执业资格不应与行政法角度的医生行医需具备的全套手续捆绑在一起等量齐观,刑法角度的医生执业资格应从宽确认。非法行医之法不仅包括刑法也涵盖行政法。情节严重本为罪与非罪的界线,确因难以操作而虚置,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相似文献
2.
张丽红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1):110-113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目前因为种种原因。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方面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争论,莫衷一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诈骗罪之间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3.
安军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4(1):54-57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且,认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为典型的复合罪过,即过失和间接故意,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吴婷婷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3)
非法行医罪自设立以来,对防范和打击我国医疗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却很模糊,难以统一标准.只有明确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资格,才能惩罚犯罪,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卫生,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 相似文献
5.
吴家林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40-45
行医是关系到大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国家有关法规对该行业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的限制,对违反规定而非法行医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但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理解和认定,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当不明确与不完善,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许多争议。为此,有必要时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伤害、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是否适当,如何认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行医大量存在的原因等方面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以便有效地遏制非法行医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因为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非法行医现象在我国广泛存在,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利用刑罚手段规制相对更为恶劣的非法行医行为已经成为必然,非法行医罪应运而生。司法实践需要相关法律理论的指引,而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关非法行医的理论尚不完善,对其进行更为系统深入地探讨有其必要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对其范围应当作更为广泛的理解。非法行医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就诊人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客体。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应当作更为全面的概括界定。具体界定非法行医罪时,采用严格的相关标准以及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均有必要。 相似文献
7.
医生执业资格是非法行医罪的违法阻却事由,对该资格身份的认定是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关键,仅考虑形式价值的“单证说”与“双证说”存在不当扩大非法行医罪适用的风险,应围绕法益展开,只有侵害公共卫生安全法益的个人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者与有医生执业资格者共同开展医疗行为,行为人原则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只有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者未对医疗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的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相似文献
8.
按照刑法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理解,将非法行医罪主体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并从实质刑法解释论出发,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解释,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具体分析医疗机构开办者、美容师、实习医生等各类主体认定。 相似文献
9.
李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6):69-7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了避免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增设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一罪名。通过对本罪定义、客观方面和主体的分析,对准确认定本罪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11.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罪过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与内在结构来看,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也是行政犯。在情节犯与行政犯的双重视野下,基于刑法中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注重的是行为无价值,主观罪过是犯罪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一般是过失,但也不能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相似文献
12.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磊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3):16-18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3.
文章对2015年江苏省非法行医罪审结案件进行筛选和分析,了解犯罪成因及行政执法?刑事审判对遏制非法行医的作用?非法行医罪行为人绝大多数属于无业游医,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非常大;非法行医高发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区县,医疗服务可及性较低是非法行医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卫生行政监督对于发现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部分司法机关对非法行医犯罪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罚过轻? 相似文献
14.
非法行医罪的设立应以完备的卫生法规为前提。1997刑法颁布时相关的卫生法规尚不成熟,造成了犯罪主体范围的不当扩大、难以判断何为非法行医的情节严重等立法上的疏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它未能有效解决本条立法上的缺陷。有效的解决方法是,从完善卫生行政法规的角度来限制主体的不当扩大;从立法技术上对本罪的适用应该以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来加以定性。 相似文献
15.
林宇虹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89-91
目前关于“非法行医”现象的相关立法主要有行政法部门和刑法学部门。法条纷繁复杂,且两个部门法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这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的认定带来难度。“医生职业资格”的认定,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以及“医疗行为”的界定是立法完善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彭峰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52-54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其中,“帮助”在方式上多种多样,且不以被帮助人的犯罪事实为前提;“毁灭、伪造证据”应该包括隐匿、变造证据;应根据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准确认定“证据”的范围。 相似文献
17.
按照刑法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理解,将非法行医罪主体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并从实质刑法解释论出发,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解释,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具体分析医疗机构开办者、美容师、实习医生等各类主体认定. 相似文献
18.
2011年胡万林以非法行医罪服刑出狱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又涉命案,被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罪逮捕。非法行医罪从1997年列入《刑法》,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性,为便于操作在2008年出台司法解释细化了其犯罪构成。胡万林一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社会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由此引发了笔者对胡案定罪问题的思考及反思。 相似文献
19.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雄伟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63-69
非法采矿罪存在立法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本文认为:非法采矿罪应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特定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法定的特定矿种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这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非法采矿行为会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而故意为之,通常具有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另外,越界采矿行为也应被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也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非法采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仍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分析了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误区等问题,同时提出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刑事法律制度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