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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对婚姻的认识越来越开明。结婚是一种幸福,如果婚姻不幸,离婚也是一种幸福,成为了一种共识。本文旨在用案例对离婚中关于财产纠纷的问题说明一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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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69-73
中越两国的法律在夫妻财产的界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因跨国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防范和解决中越跨国婚姻财产纠纷,可以合理运用当地的习惯法,发挥乡村法杰的权威作用,加强两国政府间的沟通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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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2001年修改1980年《婚姻法》时,以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在其后的十多年间,虽在实务中以此诉请赔偿的离婚案件众多,但是离婚时损害赔偿却过少被作为判决根据援引。难以确定赔偿金额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厘清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助于解决该问题。离婚时损害赔偿,既存在侵权亦存在违约。违约,使得无过错一方失去对婚姻的期待,失去的期待可计入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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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法律制度。在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中,关于侵权行为、有无过错、损害事实的认定,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另外,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文章对如何纠正和克服这些缺陷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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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婚姻家庭越来越紧密的与经济利益发生关系.且因婚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的发生往往给受害方造成物质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基于此,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方请求离婚损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基点,结合近年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及理论界的各种争论,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做一探讨,并试拟几点完善之构想,只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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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家庭伦理道德的缩影。离婚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最直观地体现出人们对于爱情、家庭、婚姻、子女、财产等诸多问题的综合考量。法律对于离婚标准的认定,是收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和制约的。作者努力立足离婚现实状况趋势,剖析其背后所隐藏的本质问题,试图从法定离婚标准存在的问题着手,尝试提出完善法定离婚标准的探索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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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阐明增设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责任构成、特点及功能 ,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 ,对于更好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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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让措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3):109-111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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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慧文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92-193
我们国家在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离婚赔偿制度的空白,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与婚姻相关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婚姻法》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方面还存在责任主体有限、适用范围较小、规定宽泛、对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不够合理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用的发挥,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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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于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新的<婚姻法>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例,还赋予了离婚时的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无法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文中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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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若枝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8(4):65-7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但该制度在理论、立法及司法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在借鉴相关法制的基础上 ,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 :应承认婚姻的契约属性以及确认侵害夫妻关系构成侵权 ,以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问题 ;应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应明确第三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应确立有针对性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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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藏女士来电咨询:2004年,我与前夫毕某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问题,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因为我们双方结婚时都属于再婚,年龄也都比较大,再婚的目的是为了老来有伴,所以虽说两人之间有各种矛盾,但还是在一起生活了数年。2010年3月,我们之间的矛盾实在无法协调了,就通过当地的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且考虑到由于我身体患有疾病,常年需要吃药治疗,法院同时判决毕某自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我生活帮助费300元,直至双方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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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剖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姜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6(1):143-14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2001年新婚姻法确立以来,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其中,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适用情形、归责原则等成为争论的热点。对此,笔者经过全面的梳理和剖析后,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应扩大至其他家庭成员;责任主体应扩大到第三者;适用情形应不限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应当增加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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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
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配偶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但由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狭小、举证难度大、赔偿义务主体与索赔主体过于单一导致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得到保障,过错方配偶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力制裁,无法充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鉴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缺陷,必须加以改进、逐步完善,具体途径包括:一是通过法律程序增加离婚赔偿法定情节和兜底条款;二是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三是扩展无过错方举证的法律边界,法院可依无过错方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依职权主动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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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在证据上、程序上、责任主体上给当事人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造成了诸多障碍和不便.实践证明,法官在具体案例的审判中已经突破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了一般侵权法的审判思路.我们需要检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厘清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我国法律上并不否认夫妻间的侵权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利用一般侵权法救济无过错当事人,并无任何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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