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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方某于2000年1月同市化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月,原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方某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厂方仍按方某原工资数额发给方某工资。2005年4月,方某拟往江苏某市化工厂工作,遂到厂劳资科办理转移工作手续,遭到厂方拒绝,厂方并要求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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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甲公司2011年2月招用方某,双方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方某的工作岗位为售货员,月工资标准为1820元.2011年7月31日,甲公司人事经理通知方某8月1日起到经营部从事业务工作,方某当时未表示异议.2011年8月1日和2日,方某到经营部上班,发现业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资支付办法均不同于原售货员岗位.他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遂于2011年8月3日回到售货员岗位工作.当甲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方某回到业务员岗位工作时,方某与该人事经理发生争执,谩骂经理,并拨打了110报警,致使公司停业1个多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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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系辽宁省沈阳人,因工伤问题向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此申请后,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鉴定人员对其进行了鉴定,并于2013年12月13日向方某作出《致残程度再次鉴定结论通知单》,评定方某伤残程度为四级伤残,并且这个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方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告知书》,称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处理事项。方某不服,于2014年6月3日将辽宁省人民政府起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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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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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新职业调查】:网络钟点工——发帖、代购、网上偷菜什么都干【职业素描】:人群:时间富裕,喜欢新鲜事物的年轻人,男性居多完成网络买家要求的各种道德范围内的工作投入:时间和体力,基本不需资金投入收入:月入2000元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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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作日每天下班晚一个小时,午休时段业务办理不中断,为群众提供预约、上门服务……今年8月起,成都市青羊区社保局着力从服务上改进观念,从形式上改变作风,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上班时间由原来的9:00—17:00延长为9:00—18:00。在延长时间内,各科室、各窗口应按要求保证能正常办理业务。中午12:00—13:00午餐、午休时间,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开展延时服务,保证业务办理不中断。同时,根据服务群众需求为群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