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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在分析磁器口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资源的概况上,选取相关评价指标因子进行模型构建,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其做定量分析,得到磁器口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各项权重,后运用模糊记分给每项资源打分,然后通过综合评价方法得到磁器口古镇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综合得分情况,最后根据综合得分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磁器口古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评价,建议磁器口古镇应注意其表演艺术类和传统技艺类精品旅游产品的开发,同时对有代表性的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适度地开发。  相似文献   

2.
在调查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借鉴相关分类标准对其进行汇总和梳理,并运用旅游资源综合评价方法,从资源价值、保护现状、旅游开发条件及潜力三个方面,筛选出16个指标,构建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构建判断矩阵,得出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权重。运用这个评价指标体系对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证研究。  相似文献   

3.
系统阐明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目的与意义,认为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科学决策,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促进理论研究。在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综合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步骤、方法,明确表述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评价体系的整体思路与框架。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失传的形势日益严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赋存状态的量化评价,可以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决策依据.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和特征的分析,结合常用的社会调查、定性描述、定量评价等方法,归纳整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赋存状态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在遵循评价指标构建原则且参考以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研究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符合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赋存状态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以达到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赋存状态评价模型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采取的主要是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由于未能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利益关系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按照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性利用可以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上的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进而初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元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屡遭破坏、传承困难、濒临消亡的现状,形势严峻.对此云南省做了大量的保护与抢救工作,开始探索以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举办了各种文化艺术的展演活动,弘扬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成就显著.通过研究发现,应该更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法律主治、公众参与”的综合保护模式,以期促进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方位落实.  相似文献   

7.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发掘保护任务重,开发利用优势突出,保护与开发存在的问题也较多。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开发、利用的路径、模式、对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保护的官方和民间组织,确立发掘保护路径和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开发的精良队伍,构建文化产业开发的产业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综合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颁布后,现代民事权利客体相较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有了重大突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类型,将其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保护符合其本质属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体系要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事权利客体中的地位、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主体层次、甄别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而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民事权利,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9.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学科体系,首先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路向。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对象、视角、路径、模式等方面出发,在探寻研究路向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学科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0.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迥异于知识产权的特征,能否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能否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畴,也存在同样的争议。从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行性,但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差异性,而是应该明确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1.
基于对本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冯派"花鼓灯的研究与教学实践,文章提出地方高校要与多方合作,从"整体规划、科研引路、教育传承、社会实践"四个方面,探索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途径与手段。指出探讨本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高校舞蹈课程资源的有机融合,对"冯派"花鼓灯的活态传承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文章还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为切入点,探讨了如何实现地方高校自身教学改革与服务地方经济文化的有效结合。  相似文献   

12.
新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时期,西部地区在新时期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新思路,积极探索适合西部地区特色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间组织在弥补国家保护的不足方面发挥着民间保护的独特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生效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对“第二轮破坏”可能带来的危害,我们应当更重视民间组织的作用,从扩大权利、明确责任和提供救济等三个方面补充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逐步开展,制定统一的《文化遗产法》成为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本身的特殊性,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更注重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融合,重视专业知识在法律中的适用,而这些特点最终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所具有的评价、管理、协调等特殊功能。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特点和功能,能够从立法学理论角度为统一的《文化遗产法》的制定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做了很多履约工作,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2011年,我国颁布并开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对加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重大。但分析我国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特别是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立法理念不足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缺乏。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对民族医药的保护体现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逻辑,但在后非遗时代,如何提升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逻辑、内在要求与保护目标进行分析与理论总结。研究认为,非物质形态的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是知识财产,从法律属性中受知识产权制度调整,但现有法律在民族医药文化与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以及在民族医药的非遗保护等方面均存在司法保护不足的问题;为提升民族医药文化财产的传承与发展的质量,以及参与市场的竞争力,民族医药需要从“文化遗产”单一结构向“文化遗产、文化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的财产结构转变,并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多种创新发展方式,利用新载体与新传播方式进行跨界发展,积极开发文化衍生产品和服务,推动民族医药文化表现形式资源与其他资源跨界整合集聚,用跨界发展实现财产结构转变;后非遗时代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重心应该由“保存、保护”向“知识产权促进”转移,提升民族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运用能力,适时制定地方性民族医药单行条例,打造和保护民族医药品牌,推动民族医药知识产权贸易与融资。  相似文献   

17.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应是传承人保护。现实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艰难且正面临断层的危机。现行传承人制度存在着认定机制不完备、扶持力度不够、资格取消不当等问题。将于201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关于传承人的第29、30、31条之规定也未能改变上述问题,在修订立法时应做到:合理确定传承人的数量和认定标准、完善认定程序、加大对传承人扶持力度并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文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文化竞争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的一项有效途径就是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丰富而独特的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从而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提升文化竞争力的双赢。  相似文献   

19.
保护与传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民间音乐,既是政府有效履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也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责任。民间音乐的保护与传承不是简单的把民间音乐记录在文本和影像资料当中,而是要镌刻进更多代人的心灵深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音乐要得以有效保护与传...  相似文献   

20.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近几年奉行权利建构模式,目前形成了独立的私权、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三种不同进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存在权利的保护问题,亦存在利益保护问题。忽视利益的保护或者将利益与权利不加区分地均作为权利予以保护,都是有巨大缺陷的做法。单纯的权利建构模式引发了学术界内部的反思,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给予强弱不同保护的学术思路和司法实践,可以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体系上的缺憾。应在解释论的角度上,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构起区分权利与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以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权利创设与创造自由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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