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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遇刘这样的情形.单位甲(具有台法资质)承包一项工程.再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乙(自然人).乙又聘请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民工丙受伤!谁应为丙的受伤埋单?换言之,谁应成为责任主体.承包方甲?还是转包人乙?亦或是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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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始建于1953年具有综合施工能力的国有大型工程施工企业,公司拥有丰富的人力、设备、技术、资信等资源,具备较强的施工、科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实力,目前在岗职工1908人,年施工能力达40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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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发包承包的程序来看"清包人"在建筑施工中的角色.
投资方作为发包人招标,具有承包资格的承包人应标.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构成了建筑业的用工主体.总承包商以管理职能为主,具体施工交由劳务分包.总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承包商这3个施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建筑资质.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从事劳务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