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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刑法情节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节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中的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或认可的、与行为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2.
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一种犯罪的可能性,包括行为人的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对象是行为人的行为。因此,人身危险性是和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独立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包含抑或并立——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作为行为人的属性,其与作为社会危害性基本内容的主观恶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术语。两者无论是在基本内涵和评价因素上,还是在功能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是并立的关系,而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定罪量刑时,决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在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时,应该把主观恶性剔除,以避免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立法的思考唐若愚所谓量刑情节,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所必须考虑的,能够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决定处刑从严从宽或者是不是免予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在裁量刑罚的活动中起着极...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刑法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个人人身方面的客观要素。它具体包括行为人的身份、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和行为对象人的身份三种,其中后二者是交叉关系。在这些身份中,既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身份,也包括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身份;既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也包括单位的身份。刑法中的身份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人身性、有效性、针对性、相对性和先在性。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在司法审判中,人身危险性因素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其评判亦缺乏明确和有效的方法。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来看,有必要负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举证责任,从而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更加准确的量刑,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的转化犯,对转化犯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法律规定。转化犯具有罪过的升级性、行为的一体性以及定罪量刑的法定性等特征。刑讯逼供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获取口供,罪质不转化的可能性客观上大量存在。实践中,刑讯逼供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也呈多样性,“致人伤残、死亡”作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后果不具典型性。对刑讯逼供罪宜选用加重犯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根据之一.对具体犯罪人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时,必须在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不仅是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需要,而且是实现量刑公正的需要,人身危险性是量刑公正的调节器.人身危险性进入司法领域造成的"同罪异罚"必将严重冲击传统的司法公正观念.  相似文献   

9.
刑罚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课题,从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看,在定罪领域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定罪的根据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是危险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情况考虑人身危险性因素,充分发挥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舍;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1.
危险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但内涵有很大的差距。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的意义局限于再犯可能性的判断,对刑罚的裁量起到修正或补充的作用;危险犯中的危险指行为带来危害结果的可能状态,偏重于结果的属性;未遂犯要求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仅有主观故意缺乏客观危险的不能犯不宜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立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要对危险方法严格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仅是结果产生的一般可能,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迫的危险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2.
我国量刑问题经历了从以实体法为主到以程序法为主的发展过程。美国量刑指南建立在定罪与量刑之关系十分清晰的基础上。不廓清定罪与量刑之关系,强推量刑程序独立化改革,效果必然不理想。从刑罚具有的惩罚和教育的功能角度,可以划清定罪与量刑之关系,惩罚功能通过定罪决定报应刑量来实现,教育功能通过量刑决定宣告刑量来实现。各罪报应刑量应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时发布司法解释来确定。  相似文献   

13.
对应着主客体的对应关系,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应予肯定,且可通过“逻辑起点”、“必要要件”与“首要要件”来描述其犯罪构成地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实体内容,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受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作为一种“相对恶的意志自由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恶的意志自由性”这一属性,且其本质是“刑法规范违反性能力”或“刑事违法性能力”,是由“犯罪能力”到“受刑能力”的“过程性能力”和“结构性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核心”即犯罪构成“逻辑起点”的“核心”,而且是刑罚论最基本的“主体性前提”。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必要性是主客体对应的哲学结论,是“社会关系法”的当然结论,是犯罪客体解释力的当然结论。犯罪客体的分类与分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犯罪客体可进行同类客体层面的分类和直接客体层面的分类:前者是发生在“国家法益的犯罪”、“社会法益的犯罪”和“个人法益的犯罪”内部;而后者可采用数量多寡、载体形式等标准进行。特别是复杂客体,应予以“手段性客体”与“目的性客体”或“原因性客体”与“结果性客体”的结构性把握。至于所谓“随机客体”等,是需予澄清的“伪客体”。由“总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内容分层;而由国家层面的犯罪客体到社会层面的犯罪客体再到个人层面的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社会结构分层。犯罪客体的分层对应着犯罪客体的结构性,映现着刑法分则体系的体系性及其完备性。   相似文献   

14.
洗钱罪是公认的国际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并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对其的定罪量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洗钱罪主观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删除了“明知”一词,但在对洗钱罪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量上,应考虑其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识程度,将间接故意包含在主观要件中。在洗钱罪打击范围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帮助”“协助”等表述,洗钱行为不再局限于对上游犯罪人的帮助行为,而是将上游犯罪人包含在洗钱罪主体范围内,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国际间追逃追赃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追究跨境洗钱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相似文献   

15.
当场劫持人质或索取财物以及周围是否存在“近亲属般切身忧虑者”,都不是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只要侵犯了第三人的自决权,就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当场劫持人质的法益侵害性要比典型的绑架罪要轻,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还体现在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即群众所产生的恐惧心理。  相似文献   

16.
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争执而未能解决的问题。与国外立法例相比较,我国大陆刑事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目前仅限于贪污罪,效力尚不及于其他身份犯,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更不涉及此类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总则中专门规定这一问题的定罪与量刑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大陆刑法典所借鉴。  相似文献   

17.
刑法因果关系应包含定罪和量刑两方面,且各自内容应有所区分。如此提倡之根据,在于其能有效填补当前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研究之空缺,弥补当下刑法理论体系性之不足。其有效改变了特定结果的刑法适用缺少理论根基之现状,实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统一。二元区分下,遵循量刑因果关系特殊的内容判断和程度判断规则,是规范量刑活动、实现罪刑相适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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