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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耀弘 《劳动世界》2016,(28):48-49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由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医疗期劳动争议纠纷不少,职工医疗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医疗期待遇不落实,及滥用医疗期规则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和职工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医疗期相关规则,才能化解用工矛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2.
咨询台     
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的事故伤亡可否界定为因工伤亡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因损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是否可以算为因工伤、亡?现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四川省劳动厅《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确定因工伤、亡和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确定比照因工伤、亡的原则为:职工发生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期间发生损害是否算工伤事故的问题,有关部门的倾向性处理意见是: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问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亡或与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关系而造成的意外伤、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亡。反之,则不能界定为因工伤、亡。  相似文献   

3.
劳动法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应享受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等项待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使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差距很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54~6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字(1994)48号文件和达川地委办(1999)48号文件“职工因公死亡,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2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丧葬费按职工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10个月标准发给遗属”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之和为30个月本人去世当月基本工资额或离退休金。两者相差24至36个月。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达到与企业基本一致。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抚恤标准应看齐@李永富  相似文献   

5.
问:我于1986年因工负伤致残,经医院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读者答: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2条对职工因工致残全部丧失  相似文献   

6.
一些单位和职工来函询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按时缴纳养老和工伤保险费,在停薪留职期间因故伤亡是否能够按因工伤亡处理?最近,四川省劳动厅制定下发了川劳险〔1995〕28号文件,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劳动厅印发〈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劳险〔1989〕33号)已对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新的规定前,仍应以此为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相似文献   

7.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相似文献   

8.
咨询台     
东方集团公司工会来函询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发后,企业职工还能否享受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发出了川委办〔1991〕45号文件,对企业职工年休假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休假,你们可照该通知精神办理。  相似文献   

9.
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10.
咨询台     
转制企业职工医疗期如何执行重庆畜电池隔板厂来函咨询:企业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职工的医疗期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如何计算?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医疗期的执行时间。虽然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第九条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但鉴于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限",医疗期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配套规定。因此,企业职工医疗期执行可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后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1.
成都市政府成府发[1998]2号《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调整:1.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工伤医疗期由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分别延长为24个月及36个月:对因工致残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4—22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到6—24个月,各级分别提高2个月;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由2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6  相似文献   

12.
咨询台     
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以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就此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  相似文献   

13.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经济逐渐形成并日趋完善,这给民主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工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应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协调劳动关系为基础,以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基本内容,做好非工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实现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共赢。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不少单位和职工来函来信咨询:企业职工因车祸造成残疾或死亡后,其抚恤和劳动保险待遇应当如何处理。经与有关部门联系,现复如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因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因车祸亡、残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还在研制过程中,目前尚无正式文件,倾向性的处理意见是:企业职工因车祸造成死亡或残疾时,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其劳动保险待遇部  相似文献   

16.
<正>问:张某是一名有5年工龄的工人,前不久得了脑病一直在休病假,现在规定的医疗期已满,需继续医疗、休息。请问,医疗期后的工资该如何支付?答:依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  相似文献   

17.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从19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不断上升,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工作,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工伤保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咨询台     
企业职工工残等级应怎样划分广元市碗厂河煤矿劳资科来函咨询:职工因工伤残的等级应怎样划分?现根据有关政策解答如下: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规定: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标准的划分,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19.
云阳县工业局谭英建同志来信询问企业职工因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宣判10个月后,企业行使开除权是否有效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和时限规定,其开除行为无效。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1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除职工,  相似文献   

20.
傅晓 《中国劳动》2003,(10):57-58
医疗期是指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因职工自身的身体素质、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强度等原因,而出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情况,这时用人单位应安排这部分职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除《劳动法》25条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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