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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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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一、赌博犯罪泛滥的社会根源近几年,赌博犯罪泛滥,已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六害”之一.对赌博为什么会泛滥,人们看法不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意见:一认为赌博犯罪与商品经济毫无关系.究其滋生赌博犯罪的根源和条件,只能从思想意识本身去找.二认为赌博犯罪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笔者以为这两种观点都有片面性,前者否定了存在第一、意识第二、思想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以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原理,是不客观的.后者则将外部相互关联的社会存在错误地定位为内在本质相联系的事物.  相似文献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12年以来,社会治安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青少年受教育情况良好,青少年罪案率相对较低。在2008年达到一个小高峰后,近两年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下降,其犯罪类型以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为主,毒品犯罪比较严重但近两年也有所下降。女性青少年的犯罪增多以及以讲粗口、沉迷网吧、酗酒驾驶、赌博以及滥用药物等行为偏差情况均应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3.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伴随中国文明史已存在数千年,禁赌作为赌博恶习的对立物也相伴而生,相并而长。然赌博之技愈出愈奇,禁赌之令也愈繁愈严,如此反复难治,其故何在?历来有识之士,反复探究,终难成就。值得欣慰的是,岳麓书社新近推出了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文发先生撰写的力作《治赌史鉴》一书,终于弥补了这个空缺。该书系统地研究了中国从古代到近代有关赌博的出现、危害、犯罪以及历代如何治赌等问题,提出了综合治理的对策,是一部关于治赌问题的重要理论著作。与近年来陆续出版的“赌博史话”、“赌博史”等江湖文化丛…  相似文献   

4.
我国赌博犯罪治理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具体犯罪的实证加以检验。在以具体个罪为视角的微观切入中,赌博犯罪不失为较好的考察平台。就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而言,鉴于赌博犯罪治理之当下困境,应该承认赌性的客观存在,提供合适的疏导路径,疏堵结合将体现未来赌博犯罪治理在理论上的突破。就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而言,需要适时调整诸多刑事政策思潮对赌博犯罪刑事立法产生的影响,通过以法定犯赌博罪代替自然犯赌博罪来应对和解决治理困境。  相似文献   

5.
对滥用毒品行为非犯罪化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毒品行为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谦抑性的理论视角出发,我国不应将其犯罪化。文章通过对我国滥用毒品现状的调查及对此行为的犯罪化主张的分析,思考非犯罪化研究的重大现实意义,进而探索相关司法实践路径及刑事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6.
我国互联网彩票市场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导向不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可能等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刑罚权的不当扩张,刑法理论应当对违法的互联网彩票经营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刑事可罚性进行具体分析。结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只有互联网彩票赌博、销售境外彩票和以欺诈手段销售互联网彩票这三类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主体不合法的互联网彩票经营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评价中,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吸收另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只按一个犯罪行为来评价,被称做吸收犯.数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而吸收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被评价为一个行为的理由,其根据在于“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相同法益”.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也称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客观表现必须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单位犯罪应区别与自然人犯罪和共同犯罪的界限。对单位犯罪刑罚适用“两罚制”。  相似文献   

9.
“黑客”犯罪在当今世界危害日趋严重 ,我国 1 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此专门作了规定 ,但对该犯罪的规范程度还值得探讨 ,如 :未经许可侵入别人设防系统应当构成犯罪 ;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对于侵入非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只要行为产生法定构成犯罪的后果 ,就应负刑事责任 ;“黑客”犯罪如同其他故意犯罪一样也有犯罪的几种状态 ;可以将该罪与因利用该入侵行为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要准确定罪,亟需考究犯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中基本概念之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行为模型。实行行为的实质与构成特征以及实行着手与终了是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犯罪行为模型的重要标准。“盗”“骗”手段交织案件貌似复杂,实则简单:其“盗”“骗”手段交织这种特殊的事实仅符合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的行为模型,即其仅具有盗窃或者诈骗一个实行行为,所以,该类案件只能认定为一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喜欢赌博的刘信勇没想到,自己最后输掉的是整个人生.他就是"善于"讨回权力之偾的"重庆第一贪"--原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重庆科技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刘信勇.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刘信勇提起公诉,指控刘信勇以赌博获利为目的,长期邀约或参与赌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受他人3160余万元贿赂,其行为已涉嫌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2010年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信勇作出一审宣判:刘信勇犯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赌博犯罪所得及尚未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160余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刘信勇没有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6日,刘信勇保护的"黑老大"陈知益,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1罪,被依法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2.
在刑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为法学家、司法实际工作者所公认的外表上似是犯罪、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就是所谓“正当行为”。尽管刑法学家对这种行为的称呼各异,但对其内容的认识却都是一致的。就是这种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违法。对这种行为,有的称之为“免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的称之为“违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犯罪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赌博古已有之,发展至今,手段不断翻新,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而我国当今的赌博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有效打击赌博犯罪,赌博罪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从赌博罪的罪名体系、犯罪主体和刑罚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依据我国国情,应如何完善赌博罪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查处的贿赂案件出现了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相互交织的新情况,尤其是“性贿赂”这一概念逐渐进入公众和学术视野,由此也引发了对“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争论。本文从“性贿赂”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入手,阐述“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提出我国对“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公款境外赌博犯罪危害极其严重,且难以治理。在众多有关犯罪生成与治理的研究中,从法经济学角度入手的生成和治理理论赢得了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从法经济学上分析,公款境外赌博犯罪是因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的个体选择所导致的病态社会问题。因此,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收益是治理犯罪的基本理路。而要达此目的,制度的有效引导、刑事政策的准确选择和刑事立法、司法的积极应对是当下所必须重视的。  相似文献   

17.
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立足于这一视角,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其犯罪方法除了暴力、胁迫、麻醉外,还包括其他手段。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为要件。  相似文献   

18.
数据具有与信息一体及共生的技术属性,数据与信息是形式载体与实质内容的一体两面。数据代码与信息内容分属“代码层”与“内容层”。在法律属性上,数据安全法益与信息安全法益各有侧重。数据犯罪与具体信息犯罪在行为对象上可能具有同一性,以数据(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次侵犯行为可能侵害多重法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牵连关系。我国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体系对数据安全的保护力有不逮,有必要弱化数据与“介质层”底层设施之间的关联性,直接以“代码层”为中心建构数据安全刑法保护体系;并以数据权利人所设置的“代码壁垒”为限,作为评判其对数据的处分权限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具有积极意义,但未充分回应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对洗钱罪提出的立法修改要求。以洗钱罪重灾区之第三方支付为领域进行场景化分析可知,洗钱罪应继续在上游犯罪范围、行为方式、主观心态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未来再次修改洗钱罪时,立法者应考虑将传销犯罪、赌博犯罪、税收犯罪等典型类罪扩充为上游犯罪,将获取、占有与使用行为扩充为洗钱罪行为手段,删除"为掩饰、隐瞒"之立法表述,以解决第三方支付场景下洗钱罪主观方面认定困难的问题,并谨慎考虑是否增设过失洗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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