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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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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2001年12月20日公布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水平,将软件产品侵权的最终界限延伸到了软件合法复制品的非所有人和软件非法复制品的恶意用户身上,即行为人不具有合法软件的所有权而对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基于商业目的,都构成侵权。本文根据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最终用户进行分类,并逐个分析了其所对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钟强 《社会科学》2002,3(12):47-51
长期以来 ,打击盗版软件的重点都是放在盗版软件制造商和销售商身上 ,并没有重视对软件最终用户持有、使用盗版软件法律责任的追究。 2 0 0 2年 1月 1日实施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 ,这无疑极大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但这种“超世界水平”的保护是否矫枉过正 ,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行政诉讼案 ,分析了高校被诉通常涉及到的诸如高校性质界定、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及侵权救济途径等问题 ,提出了完善现行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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