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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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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顺应国际投资格局及规则的演变,《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投资章节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设计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关切,包括启动投资仲裁的限制、仲裁员选任的要求、赔偿范围和费用承担的规定以及其他章节中的相关例外条款等。尽管如此,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表现在上诉机制依然缺位、"岔路口"条款设置不够彻底、可供投资者选择的仲裁机构和规则更加多样化,以及ISDS仲裁裁决的执行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相挂钩等。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  相似文献   

2.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3.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4.
张翀 《理论界》2011,(12):36-37
中日韩建设自贸区,是在三国启动合作机制进程之后提出的,并成为其重要内容。中日韩自贸区建设进程相当缓慢,谈判的前期研究耗时10年,而完成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并生效至少还需要5-10年时间。中日韩建设自贸区既有其进程中遇到的障碍因素,也有历史问题、领土问题、美国"搅局"等障碍因素。这些问题,使三国经济合作的进程充满了不确定性。但是这些障碍因素并不是"死结",是完全可以克服的。随着这些问题的逐步克服以及其他积极因素的促进作用,中日韩自贸区建设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  相似文献   

5.
2012年11月,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在三国政治关系急转直下的背景下宣布正式启动,但启动后的自贸区谈判却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运用协调型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到在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启动阶段,三国主要关注于绝对收益的问题,因此,建立自贸区是三方共赢的最优战略。然而,进入到具体协议谈判阶段,三国对相对收益的关注成为重点,日本与中、韩两国政治关系的恶化加强了三国对相对收益的关注,使自贸区谈判难以推进。收益分配是中日韩自贸区谈判中的关键问题,需要依靠提升谈判议题设置能力、塑造领导力量的方式来解决,领导均衡成为推动三国自贸区谈判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6.
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将很快会启动.在自贸区具体谈判过程中敏感部门往往是主要障碍.在克服农业等敏感部门的困难后,中日韩自贸区一旦建成,依据理论各方将获益.本文结合相关数据对未来自贸区谈成后中国农业部门一些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知,中国农业部门在未来的自贸区内将获得贸易创造效应即出口的增加、竞争效应即区域内竞争力增加等效益,但能否获得规模经济效应不太明确,还应取决于三国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合作.通过分析证实,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将有利于中日韩三国在农业领域的区域化分工与合作,相互投资、优势互补,形成集约型农业企业、增加各国的福利.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主要争议和未来的选择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投资领域内的缔约活动迅猛发展。但是 ,国际投资协定有的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分歧 ,这些方面包括 :“投资”的定义 ,FDI准入及外资企业的待遇标准 ,国有化与征收 ,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业绩要求的运用 ,激励措施 ,技术转移 ,竞争政策。文章认为这 8个方面是在制定国家政策与国际规则中出现的敏感议题 ,各国政府在参与国际投资协定谈判时 ,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需要做出适当的、有利于本国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张建平 《山东社会科学》2012,(8):130-136,145
建立中日韩区域合作试验区是贯彻国家亚太区域战略和东亚自贸区战略、贯彻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中日韩首脑会议指示的重要部署,为我国实施蓝色经济战略提供了新的战略机遇和突破口,有利于我国实施更加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和创新体制机制。试验区将成为中日韩自贸区的过渡平台。三国产业链深度对接合作,可将日韩资金技术优势和中国劳动力与市场优势结合,产生新的竞争优势。试验区将涵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可采取中日韩"城市对接"合作模式,建立中日韩跨海经济合作区;也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及重点核心园区模式深化合作。  相似文献   

9.
国际投资的双向流动缓释了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矛盾,美欧投资制度的趋同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影响减少了国际投资制度分歧,为国际投资协定多边谈判提供了驱动力,但南北国家投资保护理念仍有差异,加之国际社会逆全球化思潮兴起,导致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面临诸多障碍。基于对主要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国际投资协定的文本分析可见,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多边谈判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投资准入、投资竞争、投资争议等条款。为减少谈判障碍,化解制度分歧,中国在推动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应选择能兼顾南北国家利益的谈判路径,以"共同发展"为导向,提供有助于提升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能力、可以兼容南北国家不同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并能灵活应对南北国家制度分歧的谈判文本。  相似文献   

10.
中日韩三国是东北亚经济的核心,自贸区的建设将使中日韩三国成为紧密联系的整体.基于共同经济利益的考虑,避免政治摩擦与武力冲突,积极寻求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成为中日韩三国共赢的选择.打造中日韩经济合作先行试验区,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题中要义.通过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等三个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经济合作模式及特点的深入解析,提炼出对中日韩经济合作先行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启示,为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提供合作模式参考和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11.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2.
进入21世纪,美国将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逐步协调一致,并在NAFTA第11章投资争端仲裁实践的基础上,对投资规则进行了一定修正,防止投资争端仲裁机制造成对国家主权的过度侵蚀。近年来,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几乎都包含了投资争端仲裁条款,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美式投资条约争端仲裁条款的新发展很值得我们研究,并应在时机成熟时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13.
美国通过控制和影响东亚地区合作机制来实现其诸多利益的诉求,最终达到保持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主导地位".东亚地区的合作机制众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东盟+中日韩"10+3"、东亚峰会为代表的东亚机制以及近年来崭露头角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机制,这两大机制的区别在于要不要排除美国.奥巴马努力推动美国加入"垮太平洋伙伴关系"的谈判.显示了奥巴马"重返东亚"的战略思路.奥巴马着力多渠道、多方式谋求参与、改造和领导东亚合作机制,试图将APEC与东亚峰会融合,以亚太合作覆盖东亚合作;以11PP引领亚太经济合作,对亚太现存经济格局重新洗牌;以美国主导取代东盟领导,重返东亚"领袖"地位;以"亚太自贸区"取代"东亚自贸区",以"亚太共同体"取代"东亚共同体".  相似文献   

14.
吴岚 《学术探索》2012,(6):80-83
双边协定缔结和实施实践中所暴露出的大量问题昭示依靠双边协定的办法无法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投资关系进行统一和规范的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必将进入由多边投资协定统一调整的新阶段,而WTO因为其在成员数量、组织机构和争端解决方面的显著优势成为谈判缔结多边投资协定的最佳平台。本文拟着力分析在WTO平台上进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时,中国应该如何结合本国的国情、维护自身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15.
中日韩作为东亚地区最重要的三大经济体,近年来三边贸易发展迅速。随着中日韩自贸区谈判的顺利进行,三国均在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方向努力。文章基于三国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分析三国的贸易结构,并计算三国贸易集中度指数和互补性指数,分析三国在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依存度与互补性。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中国与日韩的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都比较紧密,三国贸易的互补性也较高,在自由贸易区建成之后中日韩之间的贸易潜力将得到更充分的挖掘。  相似文献   

16.
如何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和整合劳工标准等非投资利益,是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适当衔接,有助于平衡投资利益与劳工利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与劳工标准挂钩的条款仍存在结构性缺陷:在实体规则方面,主要侧重对东道国减损劳工标准行为的规制,忽视了对东道国劳工政策空间的保障;在履行机制方面,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劳工政策,而与劳工政策休戚相关的劳动者却缺乏相应的程序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协定与劳工标准的衔接路径进行系统性调整。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理应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为解决投资保护与劳工保护的失衡问题贡献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的争端解决条款一般有"缔约国之间争端解决条款"和"缔约国与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条款",这两类条款都规定了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我国早期签订的BIT与近年来签订或修订的BIT相比有所调整,分析其中用尽当地救济及国际仲裁的不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相似文献   

18.
RCEP章节中涉及大量电子商务规则,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RCEP成员国之间关于数字经济方面的纠纷及争端难以避免。一方面,数字经济风险具有独特性与复杂性,RCEP数字经济规则与各成员国的数字经济规则存在差异;另一方面,RCEP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数字经济争端存在不足。RCEP缔约方无法直接就数字经济争端诉诸RCEP争端解决机制,并且RCEP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较窄,就其属人管辖权而言,其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因此,应积极推动RCEP框架下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包容性构建,充分发挥数字经济领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借鉴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增强RCEP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性,进而实现RCEP数字经济争端的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朝更具司法性的方向发展。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既符合当今国际/区域经济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与潮流,也符合自贸区的核心目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发展使我们看到构建司法性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有其可行性。要使该机制更具司法性,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其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20.
赵丹  娄卫阳 《社会科学家》2022,(10):122-129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数字经济引领了未来跨国投资的趋势。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而言,数据能否成为适格投资而受到国际投资协定保护,是对外投资过程中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已受理了绝大多数投资争端案件,是未来处理数据投资争端的重要平台。仲裁庭审查数据投资适格性时,应综合分析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定义和ICSID仲裁实践中发展出的投资客观标准。中国是数据资源大国,数字经济企业也在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应积极应对将来的数据投资争端。为此,中国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修订和完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投资应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平衡东道国数据规制权和促进数据投资自由便利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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