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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的构成条件与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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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犯罪“未得逞”是构成犯罪未遂的重要条件,是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唯一标志。因此,探讨如何正确地认定犯罪“未得逞”,对于正确区分犯罪的未遂与既遂具有重要意义。一、根据犯罪“未得逞”的客观特征认定犯罪“未得逞”罪犯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如果犯罪行为按照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顺利地发展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如果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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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分析——兼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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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5,(3)
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论,例如犯罪未遂同犯罪预备、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怎样区别,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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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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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国强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进行比较研究, 有助于推动两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故意犯罪阶段形态的理论及其相关规定方面, 两地刑法主要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之概念及其处罚以及犯罪中止的表现形式等三方面存在差异。在上述几个方面,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是各有千秋, 各有优劣, 实有相互取长补短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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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其刑事责任的政策依据是预防犯罪的金桥理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于犯罪中止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处罚中止犯的原则有:1.以中止犯非罪为前提而免除刑事责任;2.以减轻刑事责任为主,以免除刑事责任为辅;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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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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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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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阶段性是有着明确划分的,即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这几个阶段既互相有密切联系,又各自在刑法中有其独立的意义。刑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我们正确地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过失犯罪有没有阶段性呢?这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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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从其侵害的客体上来看,亦应属于经济犯罪这一范畴。知识产权犯罪虽然侵犯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但它更严重的危害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现代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很大程度上依靠科学技术的投入,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犯罪尽管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但由于立法不完备,缺乏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具体表现为法定罪名不完备,法定刑偏低,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进行侵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犯罪活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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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锁成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91-93
从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各种停止形态之间的区别及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可以得出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论。同时,我们还应从犯罪过程、阶段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的角度进一步研究犯罪的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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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既要采取法律对策 ,震慑犯罪分子 ;又要采取社会对策 ,治理社会环境。只有标本兼治 ,方能取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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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是一种特有的刑法评价。明知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有无违法性认识、或有无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引入违法性认识的概念是不合适的,刑法学界的通说社会危害性认识也存在着理论上和适用上的不能忽视的缺陷。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内容应是危害性认识,这将判断故意犯罪的标准降到了一个普通人可以正常理解的标准,不仅可以纠正违法性认识的不当性,也将社会危害性可能忽视的个人法益保护的漏洞加以了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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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阐明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就从原则上分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极为重要。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理解和某些提法谈几点意见,以求得到指正。一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这个科学的犯罪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