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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有关国际法文件和各主要国家对此普遍作了明确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有必要赋予被告人以实质性的简易程序启动权以及程序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并确立案情知悉权、获得律师辩护权等为相应的保障机制。有利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真正实现,符合以权利制约权力、人权保障等现代诉讼基本理念。也有利于与世界简易程序选择权立法趋势相一致。  相似文献   

2.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但是,被告人选择了简易审判程序后能否反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为了赋予被告人更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3.
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门针对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禁止令制度.刑事诉讼禁止令的采取,必须坚持程序法定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关联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同时必须设定刑事诉讼禁止令的救济程序,即刑事诉讼禁止令决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异议程序以及被采取刑事诉讼禁止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追究其违反刑事诉讼禁止令的法律责任不服的申诉程序.  相似文献   

4.
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被国际法文件确认为一项保障人权最低限度标准,该项权利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符合诉讼效益的现代理念。被告人选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简易程序启动上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请求权,此项权利的落实须以被告人事先案情知悉权和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辩护为保障机制。针对现行立法上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阙如,转变观念,从立法上明确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水平,有利于简易程序功能的切实发挥。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是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救济对象。理论上,程序回转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反悔权,使得速裁程序失效、普通程序重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救济;上诉机制能够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及实体权利,制裁程序性违法、纠正实体性错误,形成对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双重救济。当前,程序回转机制具有申请主体不明、启动阶段固化和救济情形单一的缺陷,而上诉机制则存在二审不开庭、二审形式不明确和上诉事由单一的困境。未来,应当更加注重一审及审前阶段被告人权利保障,强化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程序救济权以及辩护权,逐步形成"程序回转机制—被告人上诉机制"的救济阶层,以此重构刑事速裁程序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程序角度完善的必要性.该制度具有特定的程序效力、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性以及适用于审前与审判阶段的可行性.在符合成立要件之要求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从罪行种类、量刑情节与量刑标准方面进行限定.该制度的启动程序应兼采两大法系优势,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将启动阶段扩展至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在该制度的庭审准备程序中,法院可对案件适用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在简易庭审程序中,法院则可对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进行正式调查,庭审形式可进一步简化.法院应根据量刑建议与量刑指导文件,综合事实与证据作出量刑裁判,并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明确规定: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必须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被告人可以选择变更简易审判程序。但我国关于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变更权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不合理处,为了赋予被告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急需完善刑事简易审判程序的变更权。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初,刑事诉讼法经历了全面修订,其中刑事简易程序发生了重要变革。随着此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典,引发了法律人对简易程序价值定位的再思考,公平和效率这对永恒的矛盾体在简易程序的修订下再次引发关注。在当前功利主义者追逐"繁简分流、简者愈简"的形势下,被告人权利保障这一刑事诉讼的第一要旨往往被人所忽略,在简易程序中尤甚。程序选择权、获得辩护权、合理辩解权、程序利用收益权以及及时获判权应当成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最低保障范围,而《刑诉法修正案》对简易程序的改革可谓喜忧参半。  相似文献   

9.
沉默权的价值和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沉默权是由于刑事证据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合法与否而引发的一项权利,对沉默权的态度反映了一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选择,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相互冲突的价值,即自由价值和安全价值中,沉默权作为一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制度,体现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沉默权价值的探讨,比较了我国和世界上有沉默权制度的国家在刑事诉讼价值选择上的不同,论述了有关沉默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问题,展望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中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但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简单的将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等同于上诉不加刑.但即使立法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由于立法甚至理念的落后与不足,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仅有的上诉不加刑也未得到完全遵守.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不利益禁止变更原则,进一步保护被告人人权并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1.
研究诉权问题应从诉权存在的法理基础 ,诉权与诉讼制度性质、诉讼目的以及审判权的关系等角度出发。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意义的请求权 ,并具有强制属性 ,亦即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必须启动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再审程序蕴涵了两种深层冲突,一种是“有错必纠”原则和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种是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本文从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入手,对包括再审的主体、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的提起期限等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侦查程序中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止,权利救济机制处于空白状态,侦查程序不具诉讼形态;也使得公诉权缺乏应有的控制,公诉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造成庭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实,证据展示程序难以运行以及庭审法官的预断不能排除。  相似文献   

14.
依据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裁决权是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不服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裁决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认识导致了相关制度的建构越来越偏离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轨道。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本质来看,行政裁决权应当属于司法权,行政裁决制度属于现代委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理顺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多元和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被立法的"监督情结"和国家本位主义扭曲,呈现出审判监督权的过度发达和再审诉权的缺失,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规律.修订立法时,应当辨正二者之关系,取消由法院内部职权发动再审的"审判监督",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地位界定为当事人申诉案件中的"公权发动再审者"和公益再审抗诉案件中的"中请人或原告",在制度上区分当事人"再审诉权"性质的"中请再审"和"检举控告裁判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性质的"申诉",以期解决现实中"再审无限"和信访成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6.
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指被告人享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是否启动或者变更刑事简易程序的权利。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有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自主选择是否启动或者变更简易程序的权利。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明确赋予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并在实践中切实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公务员在担当行政职责的同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全体公务员对于上级错误的决定或命令拥有抵抗之权利,但对于此种权利的行使边界、救济程序并未臻于完善。公务员抵抗权的研究需要从权利基础、权利边界以及权利救济等维度予以立体性的审视。同时,作为行政主体内部完善的有效保障,公务员抵抗权更需要来自立法层面、政策层面以及民众的正向关注。  相似文献   

18.
中国宪法第41条中的“控告权”不等同于、但包含了“行政诉权”的内涵。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作为公权利的“监督权”,二是作为私权利的侵权后的“救济权”。前者是政治性权利,也是实体性权利,后者是非政治性权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权利。这意味着人们长期把行政诉权仅仅作为一种救济权或程序性权利有失偏颇。为了规范行政诉权行使的秩序,行政诉讼法对宪法中的行政诉权在内容上进行了缩限,并在权利的外在形式上体现出程序性特征,但这不意味着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诉权所继受的权力属性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19.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此时,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此后,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债权请求权,此时,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对于正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已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立法领域两者是两个有待完善的权利范畴,在司法领域两者间存在权利界限不明、责任归属不清和责任轻重不分等问题。为缓解两者间的矛盾,司法者可以依靠利益衡量司法方法,并据此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来构建完善的利益衡量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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