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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般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赔偿的主体是学校而不是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而言,主要是赔偿损失。因此,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办法方面,应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保障机制,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全国适用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学生责任事故的研究,为责任的划分探寻一条既尊重教育规律,又符合国情需要的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无论是对未来的立法还是对今天的司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包括教育活动、教学设施、学生间事故和第三方致害事故等。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未尽职责范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其免责事由主要指“外来原因”。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两个条款,显得过于原则和简单。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二者的混淆在部分特殊案件赔偿责任划分中会引发公平问题。通过对比甲乙法官的不同观点,并经数据分析,认为当存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前提下,法官应在裁判规则形成过程中运用法律系统解释,适用公平原则,着力寻找“合适”的赔偿责任人,并打破司法惯例,突破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的惯例划分模式,充分考量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公益性质,妥善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赔偿责任一般由学校自行承担,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欧洲各国的学生伤害赔偿通常是以工业伤害保险制度为主,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为辅;加拿大则是通过组建专业教育保险公司负责学生伤害赔偿;我国上海市则是由政府出资统一为学校投保责任险。我国现阶段尚难建立全国统一的赔偿制度,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建立以学校责任保险为主导,以赔偿责任社会化为特征的,多样化的学生伤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航空事故调查与空难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能决定空难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也不是确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和惟一依据,事故调查的目的仅限于查明事故原因和预防事故再发生。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可使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对裁量事故赔偿额度产生一定影响,但其对空难发生后达成的《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不应发生影响。  相似文献   

6.
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内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三,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学校事故问题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实际问题。随着近年来因学校伤害事件学生起诉学校案件的不断增加,这种学校事故的处理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 学校事故发生范围广,案情复杂,而且有的性质严重,处理起来责任难分,牵扯了大量精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甚至破坏了一些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的家庭造成了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正确认识学校事故,分清事故的责任,如何合理解决纠纷,如何预防学校事故的发生,本文试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中日两国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原则和范围的确定、机动车责任保险等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异同,文章对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借鉴日本先进立法经验对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该目标对程序机制的要求有四:统一确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设立、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责任限额;集中管辖;禁止对责任人的财产行使权利,或者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是基本要求,后两项是附加要求,第一项是其他三项的基础和前提。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应当具备全部四项功能。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与分配程序缺少第一项功能,给已明确规定的其他三项功能带来不同程度影响。建议对现行立法做局部微调,补充第一项功能,当然,更为理想的方案是整体转型为独立、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相似文献   

10.
航空运输事故的赔偿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的损害赔偿更是如此。解决赔偿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对于乘客伤亡并没有规定一个最高的数额。诉讼时效的计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定。113 100特别提款权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换算成人民币的数额,却因换算时间的不同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并不是所有的空难事故的案件原告得到的赔偿额都很高,实际的情况是有高有低,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航空事故理赔实践看,实际赔偿额远远高于法定数额。乘客因自己购买商业保险所得到的赔偿与承运人对乘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事,承运人的责任不因此而免除。  相似文献   

11.
试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能有效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立法已不能适应保护因交通事故而受害的第三者利益的需求,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措施,希望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的需求,推进我国机动车责任保险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12.
为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利益 ,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文章认为在民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已为无过失责任 ,为实现保护车祸中受害人的目标 ,理应在未来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中实行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与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的三个问题,即学校是否承担监护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用,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原则上学校不是其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在学生事故的处理上,公平责任原则应当适用.受伤害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工伤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的,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在现代社会,工伤损害的救济机制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主要的方式。但在具体工伤事故救济中,如何运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来实现"工伤损害填补"却始终是困扰着理论和实践部门。文章在比较四种模式利弊和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遵循的几项原则,以期完善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产品自伤案件中导致缺陷产品自身价值的减损以及维修等费用,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在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我国虽然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是此类损害亦不能基于侵权法获得赔偿。而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在两大法系中均存在通过不同方式突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先例。  相似文献   

17.
保险受益人制度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 ,也应适用于财产保险。受益权的产生是基于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指定 ,应当抛弃“法定受益人”这种易引起混乱的概念。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受益权不能转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保险受益权的消灭除了受益权法定丧失的情况外 ,还可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完成  相似文献   

18.
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根本的关联。而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行为的样态有密切的关联。学校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况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笼统地把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抽象为过错责任,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法理的。  相似文献   

19.
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目前教育界、法学界及其他有关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为此,查找和分析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具体对策与措施,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尽管农村金融的发展已被烙了政策的印记,并被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存在,但是农村金融法外之治、农村金融功能抑制、农业政策保险缺位等表明中国新农村的建设并非一个简单的政策导向问题,而更应是一个立法先行的问题.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困境发现与分析出发来寻求可能的法律答案既是一种方法,同时也是一条必经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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