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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消解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职能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的实质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呈现出"形式化"这一可怕的司法惯性特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重提"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在界分与其他主义关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与案卷移送方式、无罪判决率和案件证明标准之间的认识误区,将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借力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继续推动辩护律师程序参与等措施根除旧病。  相似文献   

2.
以审判为中心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改革,要求一切诉讼活动都要以审判为中心展开,控辩审三方职能的行使都要围绕审判展开,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需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将证据裁判原则深入到庭审过程尤其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过程中,而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便是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前提。随着审判中心诉讼改革的加深,有效利用出庭证人和鉴定人在庭审中的证言,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是谈审判中心改革的重要内容。美国证据法的证人弹劾规则中有部分内容不仅有利于庭审双方形成良性的对抗态势,更有助于对事实认定者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进行判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运行的程序环境存在程序空间封闭、程序结构压制、程序结果草率等问题,动议主体的无效性、裁判主体的偏向性、证明责任主体的不当性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标准在证据范围、证明要求、衡量尺度、证明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诉讼法理依据;以此为基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证明机制需要从程序、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几方面进行改革,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建立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审查机制,辩护方的证明责任需要进一步降低,证明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证明方法需要进一步体现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意在克服庭审虚化的弊端,强化庭审的实质效果,其给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具体表现为证据认定的准入门槛提升、证据效力需多重甄别及案件被整体否定的可能性增加等方面。鉴于此,可通过应用大数据技术、划分案件权限、改变监督方式及改进配套奖惩机制等措施,摆脱侦查审核僵硬化、监督职能睡眠化、诉讼准备形式化等困境。  相似文献   

5.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语境下,对刑罚裁量过程中的量刑证据运用进行探讨显得极其必要和重要。量刑程序由于其运行机制的特殊性必然会逐渐进入刑事审判领域,并且成为独立的中心程序。同时,量刑机制的特殊性也决定了量刑程序在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其他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属性。因此,从刑事审判的视角,建构量刑证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理论和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内法学界对于审判中心这一范畴的理论阐释存在理论逻辑不清晰的缺陷,对审判中心内涵的理论阐释既不深入、也不系统,对于审判中心这一范畴的理论内涵的探讨陷入了方法论立场上的实用主义。审判中心在理论层面称为审判中心主义,主要指以居中裁判职能发挥作用为指引的反映刑事诉讼程序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规律的程序结构思想。制度层面的审判中心称为以审判为中心,即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践层面的审判中心称为庭审实质化,主要是保障判决基础来源于法庭。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 ,法官当庭认证 ,以此作为克服庭审形式化的一剂良药。但是 ,如果我们忽视与庭审相配套的相应的庭前改革 ,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 ,法官当庭认证只能是一句空话。本文通过介绍美、德等国审理前准备阶段的证据交换程序 ,分析了我国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论证了我国建立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必要性 ,并提出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操作构思。  相似文献   

8.
集中审理模式已成为各国建构民事诉讼审理方式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它要求所有审判核心事务均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否则必将陷入多次“非正式化庭审”的窠臼之中,这便意味着在审前阶段需进行充分的准备。法官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司法裁断之上,逐步改变事无巨细的审判环节“守夜人”角色。以法官助理为代表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挥和授权之下处理非审判核心事务,发现诉讼瑕疵,在庭审期日到来之前明确两造争议焦点,指导证据整理及交换,促使开庭条件的达成,为法官“减负增效”。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审判场域和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带来许多变化。卢米斯案折射出算法“黑箱”可能成为弱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新障碍;审判场域迁移并未给证人等出庭作证带来明显改观,反而影响庭审的交叉询问;“新案卷笔录移送制度”加剧控辩双方的不平等,而“新法定证据主义”导致被告人权利限缩。要消解人工智能时代被告人质证权实现中的隐忧,被告人的质证范围应扩大至证据和数据,明确司法人工智能的适用界限,证明标准应当将主观性与客观性相融合,并且强化律师的“智慧辩护”。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仅单向强化了错案过滤功能,加之审判者的深层认知心理因素、证据信息在诉讼进程整合中的有罪强化趋势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实质化的庭审程序仅能适用于少量案件等,其对实体公正的整体保障作用将是有限的。英美对抗式审判仍产生了大量错案即为明证。解说当前改革的两种代表性意见都高估了庭审实质化的作用,提升实体公正水平应贯彻"侦查重心主义"。此概念与传统的"侦查中心主义"不同,可以融入当前改革,并要求深化改革。贯彻"侦查重心主义"要求对侦查行为进行程序控制;防止以虚假供述为主要目标强化辩护人的监督权;并强化侦查录音录像,为还原侦查过程提供可能。  相似文献   

11.
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当以案件的庭审为中心,但是,现实审判中各种轻庭审程序重庭外因素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不能解决好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结构和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从庭审在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方面入手,就构建民事审判事实认定机制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认证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直至是否被采信。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定相当原则、模糊,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通过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来进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时采用合法性和科学性审查标准来相应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认证采用采...  相似文献   

13.
举证责任包括“客观举证责任”和“主观举证责任”双重涵义。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结构具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合特征,与之相适应,客观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或辩护方承担;主观举证责任由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分担。作为程序法事实的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机制也应当按此方式建构。在具体情形之下,将非法证据的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比较合理;而主观举证责任则理应由辩护方、控诉方和审判方依次分担。  相似文献   

14.
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应从证据制度本身的完善来论及,更应将它放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结构理论和民事诉权理论中去理解和把握。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应当这样建立:依当事人申请排除为主、法官依职权排除为辅;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的证明责任,应由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或法院负担;排除的时间应坚持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和庭审阶段为主,以二审和再审阶段为辅。  相似文献   

15.
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理论学说当中,“客观真实”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该学说把“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刑事审判证明的核心任务。然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笼统、操作性差、与法治的精神根本不相容。“客观真实”标准作为运用证据一种价值指导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刑事诉讼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司法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有认识局限性的人,而这一标准却把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混淆,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在研究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要把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耙梳清楚,从而转向法律事实观,而不是客观事实观,建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而不是“客观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1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交叉询问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我国虽然建立了交叉询问规则的基本框架,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交叉询问在运用中较为混乱、证人多数情况下不出庭作证以及交叉询问规则不完善等。因此,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落实庭审实质化进程中,应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庭审中的交叉询问规则。  相似文献   

17.
在当今证据电子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数字网络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越为明显。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独立合法的证据类型,这使略显滞后的电子证据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焕发新生。电子证据的兴起,是逐渐发展的法治进程的代表,以司法实践的视角,按照认知与采信的方法论逻辑,探讨在现有法制框架内,如何实现电子证据理论和审判实务的有效结合,推进其在司法体制中的正确解读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公诉有效化、庭审实质化的改革任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定罪和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量刑成为定罪的附庸,没有体现其独立的价值和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证据规则上讲,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有必要将证据予以区分。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本质延伸,同样体现着监督权的价值。法院的裁决在缺乏诉权制约的前提下,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从宪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诉讼阶段论出发,审查起诉作为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保障,应当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正确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对量刑程序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是改革的应然之举。为有效实现改革目标,充分贯彻落实宪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必要赋予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价值。  相似文献   

19.
我国控辩关系始终处于权利-权力失衡的状态,而刑事司法改革造就了"对抗+合作"的新型控辩关系。这种新型控辩关系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理性合作、实质性交往。但控辩交往形式化贯穿于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仅使控诉客观性难以兑现,而且使有效辩护难以立足。应当从围绕证据调查的真实性、控辩交往信息的对称性、庭审与裁判的同一性的路径矫正控辩交往形式化,实现控辩交往实质化。  相似文献   

20.
作为本轮司法改革中最具影响力的改革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提出以来就引起热议。二者在顶层设计呈现并行不悖、良性互动的外衣下,实则存在两向构造的冲突,在实践中则外化为“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的逻辑争议,以及背后反映的利益碰撞。为防止该逻辑争议与利益冲突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形成掣肘,有必要回归制度设计原点,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语义,从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探讨“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在践行过程中产生冲突的原因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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