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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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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务督察权与监委会监察权的配置需要遵循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基本逻辑,检务督察部门及监委会在组织机构定位、督察(监察)对象、督察(监察)职能方面应该既相互区别又互为补充。然而,就目前状况而言,检务督察权与监委会监察权之间的关系不明晰,检务督察部门与监委会在组织机构定位、督察(监察)对象、督察(监察)职能方面出现不协调之处,不利于高效地监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为了最大化地发挥检务督察与监委会监察的功能,应该厘清检务督察部门与监委会的组织机构关系,明晰二者督察(监察)对象范围,确定二者督察(监察)职能,以此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诉讼监督、指控犯罪和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格局基本形成。刑事监督的专业性整合、公诉职能的适应性调整和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提升,使重塑后的刑事检察成了刑事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权力形式。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权和审查逮捕权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前程序的流程。同时,其还肩负着保障诉讼权利的职责。毫无疑问,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未动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是落实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重要机制,兼具履行法律监督与实现诉讼职能的双重价值属性。现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实践中普遍存在提前介入时间不充裕、角色定位错位、提前介入率过高和被调查人权利救济机制缺位等难题。消解的路径宜从提前介入时间节点的合理选择、检察机关角色的应然定位、限定适用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以及明确监察调查阶段被调查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5.
审查起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或者自行侦查终结而移送来并被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进行事实、证据方面的全面审查后,决定是否起诉的一项诉讼活动。正确充分地行使审查起诉权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完善审查起诉制度对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保障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审查,从而依法有序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导入刑事诉讼程序,是实现《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法有序衔接”的重要环节。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前介入依法引导调查、全面审查、依法指控的“三个运行向度”进行学理辨析,不仅是建立反腐败法治文明与刑事诉讼现代化相洽的“法法实施运行”通道的重要前提,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格局,推进刑事司法现代化。  相似文献   

7.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历经了从监督为主到诉讼为主的转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职能实践也随之出现错位。为应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职能体系的冲击,需要构建完善与宪法定位相适应的多元检察职能体系,实现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  相似文献   

8.
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参与两法衔接工作的功能定位,即检察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集中体现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这种监督权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人民监督员制度本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权转移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受到冲击,亟待转型重塑。在法理层面,基于司法民主的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定位为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而非职务犯罪调查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观念层面,要理顺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通过深化司法改革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的遗留问题;在操作层面,要因应“捕诉合一”制度改革,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放在检察机关的批捕与起诉行为上。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内部改革方面,要确保监督评议过程的独立性,增强监督评议结果的约束力,并注重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人身权,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回归。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作为新的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序,监察权和检察权、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需要实现有机统一和有序衔接,进而实现监察法所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监察委员会处置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在案件移送、立案审查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上,涉及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权分工和程序衔接。厘清案件管辖权争议、证据移送、转化、审查规则、刑事强制措施使用、补充调查阶段的律师介入、调查活动的监督等问题,既有利于监察机关调查权、处置权的规范行使,也有利于监察程序与检察程序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11.
国家立法者依照一元分立下衍生的国家法律监督理论建构了我国的检察系统,但没有在具体立法中规定其相应的全面监督职能。在设立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宪制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构成将面临重大改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必须予以重构,这为检察机关实现地位与职能的一致性和职能的优化提供了契机。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构,应当坚持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遵循法治精神,在重构中实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发挥法律监督权维护人民主权的功能;反映司法规律,把公诉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并对之开展符合司法规律的职能优化。  相似文献   

12.
目前,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监察法》对监察机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化、法治化具有促进作用;但司法实务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检、法在程序对接与转化层面衔接不畅,职务犯罪案件处置中监察与司法部门之间未形成科学的衔接与转化,监察措施适用环节存在诸多争议与模糊之处。由此,应进一步畅通监察与刑诉程序的衔接,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的法治化与科学化构建刑事司法路径,促进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良好互动与相互制约,以规范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程序机制。宏观制度设计方面,监察程序中应恪守程序正义与分离原则,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大格局的基础上理顺监察与司法机关权力配置。微观机制运行层面,推行职务犯罪分流处置与司法审查机制,完善留置程序运用,在调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等各阶段中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构建职务犯罪案件智能管理平台等方式,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模式。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的建立经过了长期探索的过程。1927年,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初步规定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1928年,中共“六大”建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建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1945年,中共“七大”决定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在全国建立起来了。  相似文献   

14.
我国行政公诉不同于西方国家行政公诉的特点,我国行政公诉既是一种公力救济,又具有典型的监督属性,它始终以公权力监督为贯穿主线,体现为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有限监督.从公共利益优先权和公力救济有限性的角度界定行政公诉的范围,将督促行政主体履行职责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监督效率.基于检察机关拥有特别的公权力,检察监督具有明显的司法性、专门性、专业性,以及为了防止行政公诉的恣意,诉讼中应当以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为原则,行政机关仅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情报、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害案件涉及的高度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责举证.  相似文献   

15.
为了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建立公诉权的制约机制。这一制约机制包括对积极公诉权的制约和对消极公诉权的制约。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重构公诉权制约机制,同时扩大目前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开辟一条制约公诉权的新机制。  相似文献   

16.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是近年来我国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而出台的两大重要举措。通过运用产权理论 ,并结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对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的性质、适用范围、监督方式及其发展前景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论述 ,文章认为 ,从性质上看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都属于所有者的内部监督 ;从适用范围来看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都只适用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从监督方式来看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属于财务监督 ;从发展前景来看 ,监事会监督和委派会计监督绝非权宜之计 ,二者在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仍有存在的条件和依据 ,且会进一步得到完善和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7.
日本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确立了公司治理的选择制,即允许公司在章程中选择适用设置监事会的公司模式或是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模式,经过2002年至2011年近十年的实践,选择适用委员会模式的公司很少,为此日本立法设计了第三种监督模式——监查监督委员会模式供公司选择适用。设置监查监督委员会的公司仅需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内要求设置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的监查监督委员会,其中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此模式既弥补了监事制度的弱点,也排除了设置委员会的公司在实践中受阻的重要因素,但也有学者认为其折衷的特点会直接降低监督的效果。但无论如何,日本立足实践进行修法立法的思路值得学习。   相似文献   

18.
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是一项完善基层民主监督形式的创新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村监委会在监督能力、监督动力以及监督压力方面存在缺陷,使监委会普遍面临监督弱化倾向.为强化监委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优化监委会人员结构,提高其监督能力;完善监委会保障措施,激发其监督动力;鼓励村民参与,强化政府管理,增加其监督压力.  相似文献   

19.
清代钦差大臣司法权主要体现在审理地方官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控案件两个方面,由于钦差大臣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其司法权的行使对清代地方官员行政失职和腐败案件的发现与彻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对地方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钦差大臣本身也是官僚群体中不可分割的一员,其司法权的行使不可避免的受到各方因素的掣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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