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3月的修改中作出的重大突破,但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对此尚有不同认识甚至质疑。作出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提出合法证据的责任;应当面向被告人和法庭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定罪证明标准的责任。并专门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作出否定性回答,对法院及法官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也作出扼要回应。  相似文献   

2.
袁小刚 《理论界》2008,(7):69-71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罪供述对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仅有被告人供述同时缺乏其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是被告人翻供的根本原因。要正确认识翻供的积极意义。被告人翻供时应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来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出于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对于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翻供具有两重性,既可能是对原供真实犯罪的消极否认,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也可能是对原虚假犯罪供述的纠正.对被告人翻供案件证据认定的基本思路,应适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和遵循证据采信的一般规则,围绕有无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有无相反证据推翻指控的犯罪事实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应当重视证据的审查.庭审阶段应充分调动控辩双方法庭讯问、询问及举证、质证功能,正确认定证据.  相似文献   

4.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近三年庭审阶段655起翻供案件为样本做出考察,重在讨论公诉机关与法官在面对被告人翻供时所呈现的复杂策略与态度。通过考察发现,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被告人有效辩护提供了契机,但实践表明法官在证据采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方面仍有失公正。司法层面上翻供现象的逐步消除,不能只依赖立法的完善,更需要现代刑事司法程序一系列配套措施与外部条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5.
周海燕 《理论界》2006,(1):101-102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在西方一些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的记录和存储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的商业秘密的保存方式,因此,当网络环境里的商业秘密遭遇侵权时,权利人或被控方不仅要承担传统的物理空间里的证据种类的举证责任,还需承担信息社会里的一种新类型的证据——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经济犯罪中被告人翻供行为的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案中翻供的出现,主要来自:经济案件证据的案件特殊性使被告翻供成为可能,趋利避害的犯罪心理使被告具有强烈的翻供动机,外界因素的负面影响对翻供行为起着催化剂作用等三个方面。对此,我们必须采取预防为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格监所管理制度,杜绝互通消息;依法惩处有关违法违纪人员,集中力量迅速查清翻供案件等一系列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8.
对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在其概念及承担等问题上颇有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只有在与证明责任关系的比较中才能得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中一方或双方依法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承担的提出证据的法律义务,当案情最终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它与一定的诉讼地位、事实主张及审判后果紧密相连。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原则上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每个举证责任的主体都必须同时具有举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由此达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论翻供的程序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后来之无罪、罪轻之陈述推翻了原来有罪、罪重之陈述。翻供现象之普遍化在揭示双重诉讼结构的交互重叠导致当事人陈述的自我矛盾的同时,也对现有刑事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了深刻的质疑。从某种意义上说,翻供是当事人作为程序自主参与者的回复性权利主张;翻供现象表明了现有刑事程序制度在发现真实与保障权利上的内在紧张,并为中国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良提供实际的论据支持。  相似文献   

10.
<正>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我国民事诉讼的社会主义本质出发,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加以科学的研究,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确认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也就是,在当事人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各方对于这些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履行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即确认某些法律事实,是举证的前提条件,这些主张是举证的对象;第二层含义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证明,表现为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诉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部分合理因素 ,强化了控辩双方庭审过程中的对抗性 ,但辩方在证据资源利用上的不利地位使对抗失去了平等性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得不到落实。另外 ,控辩双方为求抗辩效果以达胜诉目的 ,庭前彼此隐瞒证据 ,庭审中抛出对方未知的证据搞举证突袭 ,往往使审判的质量和效益也深受影响。一、国外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况及我国立法之缺失证据开示 ,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法律规定相互展示各自掌握的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和信息的制度 ,又可称证据展示或证据先悉。其基本要求是控方在审判前应允许辩护一方查…  相似文献   

12.
对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的,是对依该学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分 配结果的修正。其实质是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否认 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就不存在法律事由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4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对举证责任 倒置理论的完善,在立法技术上也更加科学,但是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笔者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概念 入手,结合《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探讨。  相似文献   

13.
梁静 《河南社会科学》2004,12(1):117-120
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对司法的最终断案和实现司法的目的有着实际的司法价值。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刑事证明对象的多样性,在有些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举证困难的现象。举证责任的承担,涉及刑事诉讼制度、价值、模式等基本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各国对某些难以证实的犯罪和犯罪中难以证实的情节,作出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实体法中某些特定犯罪,我国证据法也应考虑在控方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从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及现状不难看出 ,逃避法律制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也已不在少数。笔者认为 ,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 (或控方 )承担已成为成功检控此类案件的绊脚石。本文在借鉴英美国家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检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提出在我国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民事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下列规则: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公平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及其分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及其分配。  相似文献   

16.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有道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是一点也不为过.证据问题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事举证责任又是证据问题的核心,因为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在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何方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否公正、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威信.本文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践中的问题,谈谈自己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初浅看法.  相似文献   

17.
王春连 《南方论刊》2007,(10):45-47
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核心问题。本文从现代法治的角度,阐释和讨论了"民事举证责任"的内涵;行为举证责任和结果举证责任之间的合理关系。"谁主张谁证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特殊情形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往往需要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18.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在举证责任和排除程序上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完善.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与国际人权保障标准有一定距离.更重要的是,在配套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运行有困难.我国应该在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完善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制度,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相似文献   

20.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意义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不同。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负举证责任外,其它刑事案件由控诉机关负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