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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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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中 ,首先要正确理解“商品”的内涵和外延 ,然后 ,从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关系 ,刑法第 149条的适用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等方面去考虑司法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杜辉 《南都学坛》2003,23(3):93-9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三个犯罪存在未遂形态 ,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销售金额不满 5万元 ,但货值在 15万元以上的 ,构成犯罪未遂。生产、销售假药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货物未进入流通领域的 ,构成犯罪未遂。这三种未遂犯的法条竞合的解决同样要适用刑法第 14 9条。  相似文献   

3.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要把握几个要点:一、刑法中的“伪劣”二字,有其本意和引申义如虚、假、欺、诈、冒等内涵与外延;二、该罪的立法价值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冲击了社会秩序的基石,侵犯了人的生命与健康。因此需要构建抵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防线,有助于抑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三、该罪的主要特征:犯罪形态上的多样性、行为方式的概括性、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性。  相似文献   

4.
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但现实存在的自由都是相对的,绝对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而追求绝对自由恰恰是所有犯罪人的通病。追求绝对自由能导致多种犯罪发生,但最典型的当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由于追求绝对自由思想的泛滥,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并与一些适宜的社会条件一起造成此种犯罪的多发,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对策予以扼制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 1 40、1 46和 1 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且将第 1 40和 1 49条的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 ,但却由此需要在刑法第 1 3 7条和第 1 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 ,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 ,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不同情况 ,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 ,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同时该罪的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相关条文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运用选择性罪名的立法技术,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相并立。但是,相关条文对运输毒品罪基本特征的描述采取了简单罪状的立法形式,法条粗简,无法与实践中纷繁芜杂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效对接,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混乱。因此,对运输毒品罪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有助于提升治理毒品犯罪的整体成效。  相似文献   

7.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要认定本罪,应注意理解"不报或者谎报"、"贻误事故抢救"及"情节严重"三个要素;本罪与其他安全事故犯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数罪并罚;本罪与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发生关联适用时,应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文章结合我国刑法第140条及最高司法机关相关解释规定,探讨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与定罪量刑标准之间的联系;分析了生产、销售金额计算中的一些问题;并剖析了现有立法中的若干缺陷。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刑法》第140条的“销售金额”展开论述,讨论了其出现的原因,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的“货值金额”以及对本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阐释了由于销售金额而引发的一系列理论矛盾,并结合选择性罪名的一些基本问题,提出了重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刑罚失衡关涉法治建设和社会安定,区别于因罪责刑相适应、量刑个别化原则而产生的刑罚合理差异.《刑法修正案(八)》加剧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失衡的程度,该危害在客观上表现为立法规范的罪刑失衡和司法适用的量刑失衡,在主观上表现为思想观念的局限和思维方式的僵化.刑罚失衡的显性原因是立法技术缺陷与司法裁量失范,隐性原因则是职业素养的欠缺和法律权属的冲突.刑罚失衡的量刑防范应基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包括合理确定量刑基准、规范酌定量刑情节、弱化审判主体职权、强化控诉主体职权和赋予其他参与主体相应权利.  相似文献   

11.
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无未遂问题。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既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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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该罪的增加改变了原虐待罪的第一款“告诉才处理”的模式;此外将虐待行为的主体也进行了扩大,由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扩大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该罪已经历7年的司法实践,虽然在加强对未成年人、老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的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遇到了主体和犯罪对象认识不正确、“情节恶劣”难以把握等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主体或者去身份化,明确解释该罪的犯罪对象,以及明确界定“情况恶劣”,这样既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又能够有效打击虐待类犯罪,充分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足以”并非表明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而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提出的要求,因而仅生产而未销售的,也成立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主观上认识到他人将利用提供的服务实施犯罪,客观上也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根据中立行为帮助的理论,只要提供贷款、运输、邮寄、仓储、出租房屋等服务中立行为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就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5.
作为关乎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刑法不仅要满足稳定性,同时也要具有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所谓最大程度的严密性指的是刑事立法必须综合考虑其他领域的基本原理,做到没有疏漏,使公平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每一个细节之中。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规定上没有准确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差异性以及不同地区和不同时代的犯罪人危害程度的大小,从而使本罪缺乏严密性。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对于惩治、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粗疏简单而且用语含糊,使得该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造成了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标准不统一的司法困境。司法机关科学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推进准确司法适用的基本思路。司法机关在切实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正确地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地办理案件,审慎地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信息是指信用卡本身所承载的信息。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虚假的银行客户服务电话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窃取”。“非法提供”是指将自己掌握、了解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传授给他人的行为。采用侵占、抢夺、抢劫、毁坏等方式取得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本罪。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犯罪形态的认定也应区别对待。本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界分,应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18.
全面审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刑法适用等,并时境内外的相关立法情况进行宏观上的比较,发现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尚有不完善之处,有待修改.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我国文物外流,应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作精确界定,对本罪中买受人和受赠人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展,并更加重视财产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刑法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亦应做相应调整。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含义的理解、对"掺入"行为的解释、该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和对停止形态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表述的合理性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和研究。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建议对本罪的罪状描述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0.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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