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0 毫秒
1.
海峡两岸交通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交通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代型犯罪,海峡两岸都有明确规定。大陆刑法对交通犯罪的罪名排列较为混乱,没有区分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并分别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且刑罚配置单一;台湾"刑法"对交通犯罪区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就后者配置高于前者的法定刑,并配置罚金刑且将其升格为主刑,这些做法值得大陆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对所有单位犯罪均配置了罚金刑,但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双罚金制与单罚金制两种,且大多采用无限额罚金刑.这种立法模式弊大于利,应代之以双罚金制及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  相似文献   

3.
破产欺诈犯罪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严重、最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犯罪的单位,又处罚犯罪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这种双罚制中,我国刑法还对责任人员作了并科罚金的规定,有悖单位犯罪的本质和罚金刑的功能。这种立法例需要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5.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美国法典》第18编第1956、1957节的规定被视为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核心。其在洗钱罪主观要素的规定凸显了犯罪对象性质明知的开放性,主观罪过包括“蓄意”和“明知”的多样性,“明知”样态包括“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的实用性等特点。与我国《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上游犯罪圈明知规定的封闭性,主观故意规定的单一性,主观要素规定不能涵盖洗钱类型等问题形成鲜明对比。  相似文献   

6.
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分别存在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概念,两者虽称谓与性质不一,但两者所指涉的对象却同一,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两者的理解。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与处罚原则方面。统观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对预备犯(犯罪预备)规定的差异清晰可见,在比较中借鉴与完善是大陆刑法孜孜以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根据罚金刑数额立法应当遵循的五个原则 ,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存在很多弊端 ,主要表现为 :规定了大量无限额罚金的罪名 ,倍比罚金制导致罚金数额过高 ,限额罚金幅度没有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 ,单位犯罪的罚金没有数额幅度。完善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途径是 :对自然人犯罪应当规定最低劳动报酬或月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制 ,对贪利性单位犯罪 ,应当以涉罪数额为基准 ,规定倍比罚金制 ;对非贪利性或无涉罪数额的单位犯罪 ,应当规定等级点数制罚金。  相似文献   

8.
国外刑法典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适用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争议较多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部分进行了调整,不再规定计算标准和罚金限额。无论是从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互衔接的立场出发,未设置固定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上删除了独立适用的内容,却大大限制了罚金刑本身的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七)>顺应社会发展,对提升刑法抗制犯罪的效能具有积极意义,但其第13条的颁行,暴露了当前我国受贿犯罪法律规定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术语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得实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及传统思维方式上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呼吁尽快建立受贿犯罪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0.
数字网络时代我国著作权刑法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一个从忽视到逐渐重视的过程,如今已基本形成了以《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为主干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然而,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在不断地扩张,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使得我国现有著作权刑事立法的适用陷入诸多困境。为了顺应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求,应当对著作权刑法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确保民事法、行政法与刑法在调整著作权侵犯行为上的合理衔接;将严重侵犯他人信息传播权的行为犯罪化;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行为不应积极入罪;取消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要件和结果要件,完善犯罪的情节要件;转变立法方式,变现行的封闭式罪状为开放式罪状;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认定犯罪的情节标准。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过于强硬,在我国现行刑法当中,某些犯罪仍然被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最高刑配置死刑。但从刑法法益角度来看,更希求刑法对生命价值的保护,而不是对生命权的限制。因此,在法制全球化的过程中,为应合我国限制对死刑权的扩展刑事政策,有必要对死刑配置进行刑罚价值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军事刑法属于特别刑法,其与普通刑法的界限长期以来有军事犯主义、军人犯主义、并重主义和双重主义之争。立足于我国的军事法传统、宪法体制和刑法机能发挥的需要,我国宜采取双重主义的立场,将军事犯罪限制在军人实施的违背军事职责、侵犯军事利益的犯罪范围内。目前,我国军事刑法是与普通刑法合编在一部统一刑法典之中。然而,这种合编模式既不利于厘清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也不利于军事法益的保障和军人权益的保护,忽视了军事活动的极端特殊性对军事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影响。未来我国如欲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治体系,应当以独立化的模式构建双重主义限制下的军事刑法典。  相似文献   

13.
商标权刑法保护已越来越受到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重视,而刑事法律中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明显影响商标权保护力度。但二者相较,两岸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特点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上各有千秋。通过比较,大陆应借鉴和吸收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先进之处,以便加大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有关治理侵犯商标权犯罪刑事法律。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我国单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着罪种范围设置不合理、处罚原则不统一、处罚轻重不平衡、方法单一等问题,需要结合公约的精神,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多次犯,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因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种违法行为构成的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有十多个罪名设定了多次犯的构罪模式,以司法解释为主,刑法学界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尚未统一、研究也相对较少。多次犯的出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产物,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多次犯的明确规定,但此后的若干单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开始出现此类型犯罪规定,1997 年《刑法》吸纳了前述单行刑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之后的多次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使得多次犯逐渐成熟与定型。在我国刑法中,多次犯因其具有严重侵害法益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防控犯罪的需要、固有刑法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等因素而成为区别于结果犯、危险犯等犯罪类型的新的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16.
工程刑法学是指研究工程刑法及其规定的工程犯罪和刑事责任及刑罚的科学。我国刑法典在多个章节对不同的工程犯罪分别作了规定,我国的工程法律也有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工程犯罪特别突出的社会转型时期,将散见于刑法典各章节和工程法中的工程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集中研究,从而构建工程刑法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期货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期货市场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期货犯罪也沉渣泛起。现行刑法对期货犯罪的规定只是简单地用证券犯罪的条文来套用,致使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不分、期货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之间不协调、期货犯罪分子量刑畸重等弊病的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刑法对日益多样的期货犯罪打击力度,因此,我国期货犯罪立法尚需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月开始正式施行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为推动我国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深入分析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及其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基础上,结合新旧刑诉法衔接阶段的自侦实务,做好对检察机关现有工作模式的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9.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中,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刑法第69条中的"以上"、"以下"不应该包括本数,但它与刑法99条如何协调是一个问题。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该采用逐一执行说。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根据各种附加刑的特点综合运用吸收、限制加重、并科说。  相似文献   

20.
最新国家法治政策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且有关司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该罪的立法完善。因该罪保护法益的实质性转变,有必要将其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犯罪构成中行为主体应扩展至“经营者”、保护对象应细化至“孕妇”,并可匹配特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原料或添加物罪”。相关刑罚体系设计更应关注惩罚的效率与效益,可将过去的“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和生命刑为辅”的配置,调整为“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生命刑为辅”的布局,适时规定更为明晰的职业禁止刑罚,对牟利动机明显的犯罪者加大罚金等财产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