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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前,纠正违法意见因其独特的诉讼规律,成为民事检察实践中重要的监督方式。但立法的不完善、理论界的分歧、系统定位的偏失、协调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等诸多原因,致使纠正违法意见监督方式在运行中呈现出监督乏力甚至局部缺位的现象。未来我国纠正违法意见监督方式应当从更新监督理念、提升法律位阶、规范内部操作和增强监督合力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检察监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检察机关的改革任务。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职能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下一步检察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有限监督、适时监督、行政先行救济原则,探索采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纠正违法、提请责任追究等方式对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3.
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应当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当前,检察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还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拓展监督路径,是新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4.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检察机关的职能将会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自侦职能转隶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查办审判人员违法从内部协作转为外部衔接,民事行政检察机制重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从检察权、监察权特性出发,根据职权配置,分析研究两者的共性和边界,以及监督资源整合,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两个层面,构建民事行政检察与监察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5.
建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框架,主要涉及检察机关组织系统的重建和检察官内部工作机制的重构两个方面的改革。在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首先要在工作机制层面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合力,提高抗干扰能力,推动和谐检察工作机制建设的进程。  相似文献   

6.
共犯违法的从属性和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上的各学说在违法从属性和相对性上表现出不同态度,责任共犯说和违法共犯论坚持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在因人不同的违法相对性上,引起说内部各学说对"没有正犯的共犯"和"没有共犯的正犯"表现出不同态度。站在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修正引起说基础上,应当在消极意义上理解"没有正犯的共犯",即没有正犯的不法就没有共犯的不法;在"没有共犯的正犯"方面,不应当承认正犯是违法的而共犯是适法的这一另一种意义上的质的不同的违法相对性。  相似文献   

7.
在《社区矫正法》出台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与该法的衔接和嵌入成为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基于“制度定位—困境分析—对策完善”的研究范式,应当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定位于合法性监督与协同性治理,从而达致“穿透式”监督。通过对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在组织体系、监督衔接、监督形式、监督手段等方面的反思,应从理念转变、制度重塑与技术赋能三个层面进行完善。在理念转变方面,以治理思维为指引,将“法治统一”理念作为基本诉求、“理性谦抑”理念作为价值追求、“功能优化”理念作为根本方法,践行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在制度重塑方面,应从立法规范、组织体系、监督方式、衔接机制、跨区域协作、检察建议等方面进行建构。在技术赋能方面,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一体化信息平台。  相似文献   

8.
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不应把这种监督理解为仅仅是“事后监督”,而应该把它贯串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一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法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切审理案件中执法人员发生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以及其他明显违法行为,都在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列。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抗诉、检察建(义书、纠正违法用通知、现场监督等方式实施国家赋予的职能获取理想的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9.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对于落实刑罚目的、规范执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看,财产刑检察监督规范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由于财产刑执行监督涉及面广,当前仍然存在信息渠道不畅、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落后、检察监督缺乏强制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畅通内外信息渠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监督方式、间接增强检察监督强制力、完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等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新时代,检察机关应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将财产刑执行检察视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相似文献   

10.
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组成部分,对完善检察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检察院相继探索构建类案监督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类案监督的价值导向尚不明确,且缺乏体系性的法律规范依据;《民法典》对法律关系体系的调整完善给类案监督带来新挑战,使得类案监督落实时面临较多困难。保障司法公正是类案监督的首要价值追求,构建统一的类案监督法律规范能够为类案监督提供规范指引。类案识别与检索机制共同构成类案发现机制,类案识别取决于案件的实质性要素,在进行类案检索时应特别注意指导案例的参照。类案监督的决策、启动、纠正和保障机制的完善可有效促进类案监督运行机制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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