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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行为追究责任是对网络版权进行司法保护和民事法律救济的体现,采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人主要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和"应知"是判定侵权人过错的一般标准。"避风港"原则是过错判断的具体适用规则",红旗"标准则是其例外。  相似文献   

2.
《求是学刊》2017,(6):78-88
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规则与被侵权人过错抗辩事由规则应该被区分。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仅适用于动物园设置了隔离措施的情形,在事实层面分为被侵权人是在隔离区之外还是之内被动物侵害两类,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参观者在动物园隔离区之外被动物侵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是类似监护人责任的法定减责事由,以体现其公益性和开放性。参观者在动物园隔离区之内被动物侵害的情形,动物园应当承担未尽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侵权责任,是一种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3.
网络侵权救济的法律调适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立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指引性、宣示性规定不能给予被侵权人以切实的填补.基于化解网络风险、落实民事赔偿的目的,网络侵权救济应进行多元化考虑.从证明力规则看,事后救济的核心在于恰当地运用公证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公证的高端化需求使得传统的公证机关举步维艰,应设置专业的网络侵权证据保全鉴定机构,并通过网络公约的宣示在严格网络监察的事中监督的同时促请网络使用人被动知情.而且网络风险作为技术发展的副产品,是社会前进中的一种风险与代价,理应由危险共同体承担.责任保险引入的实质即在于分散被侵权人个体风险,实现私权.所以,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的多元化救济方式的整合便当然成为网络侵权救济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4.
徐恺岳  魏建 《求是学刊》2023,(6):119-134
创设避风港规则的目的是平衡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担,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者合作以保护权利。避风港规则设立至今已有20年,版权依然饱受海量侵权行为的困扰,亟需对避风港规则进行改革。搜集2014年至2020年的1613件民事一审避风港案件裁判文书,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原告疏于通知、被告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侵权行为影响较小以及未从侵权行为中盈利都会减少原告获得的赔偿。这说明避风港规则虽然要求版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合作打击侵权行为,但权利人维权时并不优先采取该最优预防措施,而是将侵权人和网络服务商一起作为被告。因此,为发挥避风港规则的合作作用,可以考虑提高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强化运用侵权内容过滤技术,使网络服务商成为合作保护权利的主导者。  相似文献   

5.
《社科纵横》2017,(7):106-109
《侵权责任法》第67条仅是侵权人内部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环境污染数人侵权在对外责任上仍应受《侵权责任法》总则第8条至第12条关于数人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的调整。这样不仅符合环境污染数人侵权中侵权人行为结合的实际样态,也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姬蕾蕾 《求是学刊》2023,(2):135-150
数据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社会的渗入使数据进入法学研究的话语体系,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是数据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当前,数据之上承载多元利益,导致多方主体的冲突不断,因而确定数据共享的权益边界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在此意义上,将现象转化成规范的路径在于实践,企业数据作为新兴的权利客体,其内涵的抽象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判定的困境,难以有效划定多方利益的价值位阶。类型化的分析方式有助于限定企业数据的保护范围、区分企业数据的具体类型,克服其抽象性与不确定性的弊端。具体而言,以现有司法案例为基础,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以权利客体为主要标准,可将企业数据纠纷分为侵犯数据集合完整性与侵犯数据产品独立性,再以侵权行为为辅助标准进一步考察两类数据纠纷的裁判基准与侵权责任,以期为立法完善企业数据保护体系奠定实证基础,为司法裁判企业数据纠纷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7.
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  相似文献   

8.
李灿 《南海学刊》2022,(6):117-128
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纠纷中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相协调、未能正确认识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特殊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其责任形态在各案中混乱无序的问题。庆幸的是,主张中介机构在不同过错程度下应承担不同形态责任已成为主流意见,其中“部分连带责任”逐渐在司法实践中被确定为中介机构在过失情形下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形态。一方面,要求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该特殊责任形态实质上并非“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并非“单向连带责任”,其要求中介机构在与委托人行为原因力重合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最终责任上与对该连带部分责任具有原因力的其他责任人共同分担,兼顾了压实其“看门人”责任之要求与“过罚相当”之原则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9.
齐恩平 《求是学刊》2013,40(1):96-102
侵权免责事由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消极要件,在侵权法已有的免责事由评价与认定机制中导入民事政策,有助于弥补侵权法固有的滞后性并建立类型化所需的配套规则。通过影响违法性判断中的利益衡量标准,民事政策可以"量化"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政策性免责事由的提炼,能够促使运行中的侵权法跨越法律规则实然与应然之间的沟壑,民事政策还可以成为避免责任泛化的"水闸"。民事政策对侵权免责事由的调试与配置是一个动态的曲线过程,侵权法律制度与民事政策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侵权免责事由评价机制得以公正、高效运行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0.
《社科纵横》2019,(6):67-71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集技术中立性和商业营利性于一体,标识着网络产业发展的新势头。然而,随之爆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为传统法律制度的适时调整敲响警钟。为了调和新兴商业模式和传统法律制度的矛盾,合理评价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当厘清竞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合理界定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为促进互联网产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清明的市场环境和稳固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1.
《社科纵横》2015,(6):124-127
《旅游法》作为调整我国旅游业活动的特别法,在涉及旅游侵权纠纷及责任承担中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旅游法》中未规定的侵权内容,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本文从旅游侵权主体的划分入手,明晰了侵权责任法视域下旅游侵权的责任归责,并就旅游注意义务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武梦超 《求是学刊》2012,39(4):84-89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危险行为人能否通过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问题,我国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尤其《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模糊性规定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认识更加混乱;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解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构成要件,而不是证明具体加害人的责任,或许是解决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认定方面面临的现实尴尬的一种尝试性途径,但理想的方式仍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模式明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3.
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初步发展、成熟和延展阶段.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使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的"二元论"原则得到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始终遵循的一个古老原则,是对行为的一种约束和要求.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现代工业化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它并不具有反对危险行业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阻止工业化的进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利益,也可以说是对行为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Cookie跟踪侵犯用户隐私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双击诉讼"(Double Click Inc.Privacy Litig.)为代表的美国经验表明,否认Cookie跟踪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在主观要件、损害后果等裁判理由的背后,是隐私权保护让位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侵权法理念与价值选择。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之下,Cookie跟踪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成立亦面临制度困境。但网络隐私安全的情感需求日益强烈、技术进步逐渐抵消互联网商业成本的发展趋势表明,应明确网络服务商对用户隐私的注意义务,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重新解释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应社会发展,隐私权的内涵也由此获得了丰富和扩展。  相似文献   

15.
赵杰宏 《社科纵横》2014,(12):77-80
体育赛事转播权蕴含着极大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的许可,网络视频播放网站盗链体育赛事的信号构成网络盗链。从目前的法律规定,体育赛事的网络盗链不是法定许可,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网络盗链平台通过避风港规则试图面免除责任,但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周凡钰 《社科纵横》2010,25(4):74-75,81
新《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层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而加害人不能确定时由该建筑物全体住户分摊责任,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本文比较美国侵权法中的风险分摊规则的适用条件,试图论证高空坠物是否应当适用风险分摊规则。  相似文献   

17.
法院审理信用卡冒用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持卡人与发卡行约定的冒用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分担,均有不同认定。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三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规则认定冒用损失的承担,同时考虑各主体对冒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做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虑。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应认定责任转嫁的格式条款无效。特约商户履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对未尽刷卡审核义务造成的冒用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  相似文献   

18.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多数侵权主体,所以与单独侵权相比,其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自己的不同之处,如加害主体的复数性、损害结果的同一性等.基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对受害人保护的考虑,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以类型化的方式加以规定.而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主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以及拟制的共同侵权.明确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的特点、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能够使本来比较复杂的数人侵权问题变得更加明晰,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并解决数人侵权问题.而立法的原则性特点又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完善有关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9.
龚赛红  王青龙 《求是学刊》2013,40(1):103-110
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一直被学界忽视,被认为是补偿功能一个令人满意的"副产品"。这是对预防功能的一个重大的误解。预防功能应作为侵权法的首要功能而被重视。预防功能有其特殊的实现方式和独特的价值,它侧重于向前看,鼓励侵权人和受害人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侵权行为并促使侵权行为数量处于社会最佳水平。强调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以其为侵权法的核心功能来更新和重构当代侵权法的理论体系,无疑是克服当今侵权法危机的一条明智之路。  相似文献   

20.
网络知识产权之双重救济模式——以美国为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美国作为最早开始采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对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损而进行救济的国家,在网络环境下新风险层出不穷之时,因应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侵权风险,在以传统侵权救济方式进行救济的同时,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并通过创设新的险种和新的制度进行专门性的保护,与民事侵权救济一同为新技术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方案.在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方式的新发展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立体化体系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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