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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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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快林权流转是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林权改革走向市场化的关键,然而国家专门性林权流转立法的缺失成为规范我国林权流转的主要障碍。在林权改革的实践中,针对国家专门性林权流转立法的缺失,集体林权改革较为成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林权流转的立法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各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林权流转立法在林权流转的范围、林权流转的程序、林权流转管理等方面都有较为先进的制度设计,这为推动我国国家层面的林权流转立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因此,地方性林权流转立法之于国家专门性林权流转立法的借鉴意义在于:首先,应在现行《森林法》规定的林权流转范围基础上扩大林权流转的客体;其次,应当针对不同性质的林权和不同的流转方式确定不同的流转程序;再次,应当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林权流转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2.
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发展,边疆民族地区不同民族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日益增多,此类纠纷因合同流转主体民族多元、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过低等因素在履行中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流出方通常诉请法院解除或变更合同。审判中合同稳定性与情势变更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对此需要从法律、民族、社会的视角进行综合考量,在明确审判思路的基础上能动司法,提出规范和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洪涵 《社科纵横》2014,(1):85-88
纠纷及其解决是法律人类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法律人类学家既将纠纷视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对纠纷的定义、功能作出探讨,又对不同地区、族群的纠纷解决方式作出跨文化的比较和归结,还实现了关注重心从"规则"到"过程"的转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分析探讨行动者的互动、策略及其间的话语与权力,相关研究成果在当前群体性事件防治中具有很大的运用价值。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并非一个没有任何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诉讼只是解决纠纷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在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成长起来,使得整体纠纷解决机制趋于更加合理与完善,有力的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通过对ADR的比较分析并立足于我国国情,论述了ADR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指出我国现行机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学松 《学术交流》2002,(1):97-100
在最近几年 ,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中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是农业改革市场化的必然趋势 ,各地出现了多样的流转形式 ,但是由于农村土地市场发育迟缓 ,配套改革滞后 ,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无序现象 ,成立县乡两级政府的土地信托服务机构 ,为社区范围内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信息 ,指导签订合同与公证 ,解决纠纷等 ,有利于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  相似文献   

6.
国有林区实施的以"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以"三林"流转、大力发展民有林为主要方式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经过多年试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林权改革进程中,长期积淀的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社会性矛盾的存在,致使职工与政府之间相互信任的心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因此,在林权改革中构建职工与政府心理契约,有助于建立职工对林权改革的安全感与信心,调动职工投资与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相似文献   

7.
资本下乡与山林流转——来自湖北S镇的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亮 《社会》2011,31(3):114-137
伴随着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当前,牟利性资本正在大规模地进入山林开发领域,这正迎合了乡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需要,由此形成了山林流转的初始动力。在流转过程中,资本充分利用了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资源和正式资源,从而使得流转的效率大为提高。虽然,从表面上看,流转是基于农户的自愿原则,但深入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流转的发生大多是被动员、被操纵的结果,因而造成了程序正义与实质不平等的矛盾。由于基层社会的权力关系对权利形态的塑造,产权建设的孤军深入无法保障农户的实质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户土地收益的增加不仅要有新的“权利束”的出现,同时关键还在于这种新的产权合约与其所嵌入于其中的政治环境之间能够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8.
冯军 《学习与探索》2008,(1):126-130
西方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表明,诉讼在西方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其实并不突出,只是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法治价值的充分彰显才使得诉讼在西方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中心化.但是,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显赫地位并没有排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西方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始终呈现一种多元化的存在.  相似文献   

9.
韩东  雷海亮 《社科纵横》2007,22(12):72-74
当前,中国社会纠纷呈现多元化、高发、频发的特点。构建和谐社会,改进和完善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十分迫切和重要。本文从当前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入手,逐一论证和分析其成因,在纠纷解决的价值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突破这些困境的策略。  相似文献   

10.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的时期,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加快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司法和谐"理念强调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扩大了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问题路径.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制度使得实践中规避法律的行为十分普遍,形成错综复杂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交易的"隐形市场",为土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埋下了隐患,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势在必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已成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通过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是研究的方向.通过"两步走"的完善方式,先建立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及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最终实现集体土地的国有化,纳入统一的土地流转方式.由此既解决了现实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又从根本上解决了宅基地属性问题,因此,是经济成本、社会成本较低的合理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2.
利用一个于2005年在中国28个省份进行的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05),对中国行政纠纷的分布以及中国公民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进行定量经验研究。研究发现,针对行政纠纷,现阶段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淡漠。但现实的制约使得一些公民采取司法程序及准司法程序之外的渠道解决此类纠纷。公民对中国行政纠纷解决存在事实上的"双轨"制度需求,即,公民对通过(准)司法渠道和党政渠道解决纠纷有同等程度的需求。此外,不同社会群体对行政纠纷解决渠道的选择偏好也呈现多元性。基于经验研究,对当前的相关研究进行理论和方法论的反思,并呼吁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做到真正了解并尊重公民的意愿。  相似文献   

13.
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就与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激发了中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快速发展.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些成就主要包括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初步形成、诉讼机制的快速发展、综合性行政处置机制的形成、大调解机制的建构、信访制度的完善等.然而,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在机制建设上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包括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待提高、公法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压制、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不协调、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异化等.上述问题表明,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之路还很漫长,法学界应该进一步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为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构建出谋划策,提供行之有效的思想引领和对策支持.  相似文献   

14.
目前有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为了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建立和完善调解型程序、裁判型程序有着突出的地位,二者是社会纠纷解决最主要的两种程序,二者在成本、效益、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其间的各自优势,提出了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着重加快调解型程序的制度改革的建议,其对于推进中国现阶段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是明晰产权,这也是此次集体林改区别于历次的不同之处.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将林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户,可以确立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主体地位,使林地成为农户的生产资料.在明晰集体林权的改革中,应致力于维护和保持林地承包经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也应完善和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形成集体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机制.  相似文献   

16.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林权纠纷现象表明,仿效耕地承包制的明晰产权改革设计与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产权制度无法完全兼容,由此凸显的问题是:关于集体产权实践的既有理论已不足以对集体林权实践中展现出的产权博弈现象作出充分有效的解释。既有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也不利于林权纠纷调处及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利用。为此,有必要建构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农村产权制度分析框架——村庄社区产权,以凸显村庄社区在产权实践中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整合村庄变迁中积累传承的社区产权价值观。引入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中形成的合理机制,或许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促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变革,进而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解决物业纠纷的运行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北京进入法律程序的物业纠纷为例,运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法律解决物业纠纷的行为主体、行为过程和行为效果,揭示了社会转型期法律在处理物业纠纷中的运行逻辑。  相似文献   

18.
丁舒 《探求》2013,(Z1):91-94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相关报道经常见诸于各类媒体,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高发的医患矛盾引起了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对龙洞地区的医患关系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龙洞地区的医患关系总体和谐,但也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因素。在处置医患纠纷时,龙洞街道办事处尝试通过以人民调解方式介入医患纠纷的处置工作,为公正、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黔东南地区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民间文献被大量发现,显示出该地在明清时代,广泛地存在着以理讲和鸣神来解决纠纷的风俗传统,这与民众的社会生活习惯和日常信仰所构成的少数民族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随着明清王朝势力的渐次介入及汉移民的到来,黔东南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出现了新的转向,即民众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不再囿于理讲和鸣神的风俗习惯,而是多种方式交相并用,鸣官逐渐成为民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并从清代中期开始形成了好讼风气。当然,黔东南地区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的风俗传统逐渐松动和瓦解,是在明清国家制度推行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完成的。  相似文献   

20.
马永双 《学术交流》2005,(11):50-53
仲裁是一种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种通过社会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已由自发性发展成为国际通行的法制化的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主要优势在于仲裁活动中始终贯穿和谐本位的思想,它不但从权利与义务层面解决纠纷,而且从心里层面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真正达到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仲裁的和谐本位理念构成了仲裁法制的理论基础,成为仲裁法制建设的主线。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仲裁法制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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