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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子轩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3):234-237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并存着三个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这三个规则之间内容的分歧导致了许多法律冲突的产生;而各国国内法对涉外货物运输的不同规定更是加剧了这种冲突的严重性.文章着重对上述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就冲突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的统一化发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峰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在回顾传统国际法有关国家财产豁免的学说的基础上 ,分析了影响统一化进展的深层次原因 ,认为这些原因将决定有关豁免的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有限豁免原则将取代绝对豁免。据此 ,我国应抛弃绝对豁免原则 ,注意确立国家持股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股东地位 ,完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 ,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3.
通常海上承运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广泛使用免责条款。为了限制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国际社会制定了国际海上运输规则——“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国家立法机构认可该规则的国家,没有必要制定“至上条款”,而没有得到认可该规则的国家,必须制定“至上条款”。而“汉堡规则”规定,如果属于该规则使用范围,没有必要另行制定“至上条款”,而不属于该规则的使用范围,必须制定“至上条款”。韩国的商法尚未批准上述国际规则,因此在使用上述规则时,必须设定“至上务款”。 相似文献
4.
徐峰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45-50
通过回顾《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等立法以及航运实践可知,海上强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一方面是海上运输法吸收了民法理念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印证了国际货运公约的制定已放弃了全面统一的旗帜,将一些任意性的规定交由双方自行决定,从而实现了有限度的统一。基于此,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号召下,我国的海事立法需立足于求同存异的战略考量,遵循意思自治之原则,从而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法立法作好准备。 相似文献
5.
马得懿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96-108
海商法典演进中呈现出勃兴、扩张与简约的趋向。海商法法典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其体系演进中一直维系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强制性体制。作为提单或者运输单证所证明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迥异于航次租船合同。海商法典内部体系下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立法例存在瑕疵,这是由《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本质和范围决定的。作为海商法典体系化中衍生品的民族性,为理解内河航运纳入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供了合理路径。因此,通过规范配置等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的革新,厘清和重构我国《海商法》下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6.
马得懿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8-25
从某种意义上看,强制性体制是国际贸易运输法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和特质。在"海商法文化"的维度下,基于对国际贸易运输法强制性体制价值论的"内在逻辑体系"和运输法体系的自足性分析,运输法强制性的"二维价值结构"的提出具有合理性。而在"内在逻辑体系"范畴上,特殊主义的强制性体制价值论,特别是"内在逻辑体系"意义上的运输法强制性体制,在诠释运输法某些制度的应然性、理解海上运输法的自足体系以及预示运输法发展趋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功用。 相似文献
7.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8.
在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中,裁判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这种贡献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裁判官法。从裁判官创立之日起到哈德良皇帝时代,裁判官法经历了创立、发达和衰落的发展阶段。与市民法相比,它有着重意图轻形式、比较灵活的特点,而这些无疑使罗马法达致发达,并成为它日后得以复兴并影响世界文明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9.
10.
TOPSIS方法作为一种系统工程领域的多目标决策方法,对于小样本资料与大系统资料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可以广泛应用于绩效评价领域。拟选取某电信企业17项运营指标,运用AHP方法及消除逆序效应后的修正TOPSIS法,对该企业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实证结果显示其评价过程简便易行,结论易于解释且符合企业实际发展情况。 相似文献
11.
蒋军洲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2):88-91
目前,我国内地与港澳台这四个不同法域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事务能够在统一的商法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已成为人们的急切要求,但此四法域的商法现状却表现出严重的法律冲突。从理论探讨的角度看,为实现商事实体法的最终统一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从实际出发,我国各法域建立合作机制制定出开放性的示范法是最佳而可行的;而在示范法制定之前这一过渡阶段,借鉴CEPA模式,各法域务实地展开商事法区际协议的探索与实践是可以接受的。 相似文献
12.
王二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3):1-4
法治政府是依法设立权限、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立体体系。法治政府存在的前提是权力有限,价值取向是人民利益至上,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以法律知识的普及为基础,其根本表现是服从法律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利、认真看待程序、认真面对司法。 相似文献
13.
“法治”是柏拉图《法律篇》中所倡导的“混合政治”的核心内涵,是一种将君主制的君主原则与民主制的民主原则相融合的新型的“法治范式”。文章在剖析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基础上,详细地阐述了柏拉图法治思维对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思维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14.
邹沁璐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23(6):23-26,51
文章以1989年柏林墙倒塌这一历史转折为背景,分别对德国转折文学的定义、代表作家和作品以及转折文学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同时还简要阐述了转折文学所反映的转折后德国的社会风貌以及转折文学给德国社会生活带来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5.
阿不力孜·艾吾拉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西北各兄弟民族和汉族共同开辟建设的家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新疆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6.
莫敏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1,(2):30-32
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 ,树立法律权威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决定性前提。树立法律权威须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以法治权、制约权力 ;二是以法济民 ,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相似文献
17.
邹敏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7,(4):79-83
坚持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在一些民族地区,发生了杀人、伤人案件时,依照“赔命价”习惯法处理的方式客观存在着。这种情况下,调整基层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除了国家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现实的作用。文章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为例,探讨了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如何来调适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付俊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14-120
近年来,欧盟对私法的统一铸造了一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其国际性和商业性使其具有成为“现代商人法”的潜在力量。那么,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究竞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分。现从现代商人法的起源、欧盟私法统一的动力以及对国际间商事条约的参照,来剖析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19.
ZHOU Jing-hong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任何政权条件下的行政区划都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要求的表现,是为当时的统治集团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提供组织保障的空间格局。古代中国政治的根本特性就在于对大一统政治结构的持续追求,正是这一追求导致了其政治统治区域内多元性的存在。“因俗而治”型政区的存在、发展和演变,为“政治一体”与“社会多元”的互动提供了空间构架,也使“一体”与“多元”在空间布局上形成了实际的共生关系。 相似文献
20.
论欧洲传统文明的统一特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振昌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3(2):71-74
"冷战"因素曾被视为欧洲走向一体化的重要条件,但冷战结束后欧洲一体化的强劲步伐表明,欧洲统一的动力有着更为深层的背景;透过繁纷复杂的现实表象,沉潜在历史海洋深层的地理、结构和文化要素,是塑造欧洲文明统一特性的持久性力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