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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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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9,(3):65-76
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突出难题。《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治理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多种网络犯罪罪名,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多种与网络相关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论。我国网络犯罪最新立法修正总体上是必要和合理的,不过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虚假信息犯罪立法范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立法内容与技术上的问题,应当立足其立法的合理性予以进一步推进。  相似文献   

2.
在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适用时,面对前置行政法立法趋向道德化、部分前置法定义务内容模糊以及保护法益内容不确定的问题,产生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的实质限缩需求。原因在于,本罪是我国为了实现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责任进行有效规制的一种新型立法尝试,其区别于传统真正不作为犯之处在于,本罪作为义务内容高度依赖前置行政法,无法进一步在刑法层面对构成要件行为予以定型化。为此,应当坚持以法益保护原则为导向,明确法益为法秩序所共享的概念,行政法作为行为规范同样具有法益保护机能。由于在教义学上无法给予本罪一个确定的法益与义务内涵,因此应当采取动态的法益与义务内容确认思路。在具体针对前置行政管理义务内容的判断中,应当首先发挥实质法益概念的目的正当性确证机能,再辅之以比例原则完成手段正当性确证,形成针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类型判断的三项子规则。  相似文献   

3.
划定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和刑事责任边界,应当转变一刀切、等同化的认知模式,采取类型化、个别化的处置模式.依据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程度,可以将其帮助犯罪的行为划分为对犯罪行为的单纯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对犯罪行为的作为帮助三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澄清网络直播平台帮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形态与具体边界.虽然,在刑事责任形态上,网络直播平台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应当承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正犯责任;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帮助行为,原则上应当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责任,例外的应承担所帮助犯罪的共犯责任.但是,在刑事责任追究上,如果网络直播平台的单纯不作为帮助行为成立中性业务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仍不作为帮助行为在正常运营上缺乏义务履行可能性或者在技术上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以及作为帮助行为符合不追诉条件的,应当阻却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刑法处罚.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信息网络新增设了3个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网络 “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对象。第286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拒不履行和拒不改正”应当要求有严重情节;第287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行行为是预备型实行行为,不是帮助型实行行为;第287条之二中的 “明知”不需要以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条件,具有独立性。“帮助”行为是有限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虽然是新增设的罪名,新增 “三罪”的溯及力并非一律不可适用。  相似文献   

6.
【目的/意义】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要对其定罪逻辑进行重新梳理。【设计/方法】通过对44起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缺乏推定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存在意思联络的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扩张适用,以及想象竞合等罪数形态被忽略,上述因素导致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的罪名认定参差不齐。【结论/发现】第四方支付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分流程分阶段判断。首先从实质上分析行为人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关系,区分平台参与者与管理者;其次再判断平台管理者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对不构成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的管理者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名分别讨论,最后判断平台建立过程中是否构成其他罪名,讨论数罪并罚等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7.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8.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失、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不完善等问题,可采取借鉴域外法律扩大罪名体系、设立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等措施.  相似文献   

9.
《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将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规定为国际犯罪,中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国理应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回应,但现行国内刑事立法没有与之对应的罪名,而是按照外延相当宽泛的包容性罪名惩治,两个罪名的差异性致使国内法在应对本罪时处于尴尬境地。为切实履行缔约国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有必要在中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增设劫持大陆架固定平台罪和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两个罪名,并相应地配置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0.
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两者始终处于紧张关系之中,中立的帮助行为可罚性更加凸显这一难题。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正是立法者在风险社会之下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产物,《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具体的外在表现。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从必要性分析,宽严相济要求和量刑均衡均存在颇多反思之处。我国处罚中立帮助行为基于片面帮助犯的理论根基不足;中立帮助行为因其具有中立无害的外观,促进法益侵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应当限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从理念、制度、技术三个层面限定其处罚范围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1.
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现有法律监管手段规制力度的不足“催生”刑法规制的必要。无论是援引技术中立原则还是“避风港原则”均无法合理证立恶意搜索引擎竞价排名行为的正当性。事实上,数字时代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已异化为网络犯罪的“帮手”。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刑法规制,关键前提在于确立其广告服务及信息检索服务的双重属性。核心关键可依据正犯归责的路径,在实定法的基础上以虚假广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中的重罪论处。若存在与搜索引擎企业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形,则宜采取共犯归责的路径,并通过将竞价排名限缩至与人身法益相关的领域以及援引“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理论等来合理限缩竞价排名企业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侵犯著作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一,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由于该罪规定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与时俱进,扩大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进一步细化侵犯著作权的罪名;罪状叙述上,"以营利为目的"应予以删除。著作权是一种私权,立法应当...  相似文献   

13.
应该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将一些具体的危害行为犯罪化以丰富现有犯罪的内涵;在入罪的门槛方面,应设定科学的、规范的入罪标准;缩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入罪门槛差异;将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增设没收财产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定罪与处刑上适用基本相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量刑规则说对正犯化说的批判是在共犯论层面的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技术帮助行为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将其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解适用,能够最大限度从实质上对法益进行保护,且符合网络时代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预防性理念与积极刑法观。在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实施犯罪具有明知时,应以其行为是否违背正当业务规范、是否超出正常业务行为范畴作为实质标准限制其入罪。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供给,而且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具体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刑法的修改,主要表现为通过增设新罪和拓展旧罪的方式扩大知识产权刑法的规制范围,通过调高法定刑的配置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透过知识产权刑法规范可以发现,此次修法充分体现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和法秩序相统一的最新立法理念,这些立法理念对知识产权刑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施行,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系统解释,以便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能够在司法层面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6.
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初的朴素且模糊的权利认识,到近代劳动价值理论关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经济学等理论关于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财产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现行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在分则中位置,其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一种属于私权的财产权的侵犯,又怎能将市场经济秩序当作其犯罪的主要客体?所以,笔者建议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散在型立法模式,在相应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在知识产权犯罪立法上予以改进:细化定罪标准;完善罪名体系;多样化刑罚种类。  相似文献   

17.
源于美国版权法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排除规则,具有免责功能、确定性功能和激励性功能。“通知与移除”规则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重要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内容控制性较强,在其能力范围内具有初步核实的能力。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保护范围差异大、侵权判断复杂程度不同,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扩展适用于商标、专利等互联网侵权领域,赋予了电商平台与其能力不相匹配的义务。移除措施引发了电商平台不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加区分统一适用导致利益失衡。电子商务法将“通知与移除”规则作为归责要件,偏离了规则的预设功能。因此,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性、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及自身能力、技术可行性、电商产业发展的特点构建相应的制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假冒商标和假冒专利的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与移除—反通知与恢复”处理模式;对于发明专利、疑难复杂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混淆性商标侵权投诉,平台可以采取“通知—转通知—反通知—依申请介入处理”的处理模式。同时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明晰必要措施的认定标准,增加“冻结网页”这一必要措施,规定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制度,进而实现该规则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其法定义务类型主要包括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实践层面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立法与司法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进一步影响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活动,甚至对网络通信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在立法层面,区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设置必要措施的标准,以及具体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标准;在司法层面,则应调整相应的举证责任、明确相应责任的适用规则,以期更好地落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19.
《南都学坛》2018,(2):61-73
"恐怖活动犯罪"宜作为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亚类犯罪设专节予以规定。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分则中的具体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之考虑,建议增设新的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即增设入境发展恐怖组织罪、包庇或纵容恐怖组织罪等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将基于恐怖目的实施的相应犯罪作为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在非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建议增设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以及邮寄危险物质、物品罪和关于"核犯罪"及"核恐怖活动犯罪"。在补充和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实践需要,这是我国反恐刑法奠立的基础;二是我国担负的反恐国际义务(基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反恐国际条约),反恐刑法必须与国际条约义务相承接;三是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反恐刑法立法经验。恐怖主义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各国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方面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达到严厉打击各类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大量危害网络安全的涉罪行为游离于刑法之外,使得恪守稳定与谦抑的刑法规范在罪名体系、犯罪主体、刑罚措施以及立法理念等方面脱轨于当前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因此,立法应通过扩充罪名方式避免刑法真空,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人追究,进一步完善刑罚梯度;更新刑法理念,通过实质解释寻求“一揽子”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途径,最终实现刑法规范的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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