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论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保护环境生态利益是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我国现行环境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规定没有考虑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更多关注人身与财产利益,忽略对生态利益的保护,不利于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在绿色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应具有明确的立法导向,注重对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文章对实现环境生态利益的刑法保护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并对完善我国环境刑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生态损害是环境侵害所引起的环境损害的一种。其本质是对人类及其他生命体生态利益的损害。生态损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注重事前的预防。传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存在局限性。要最大限度的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构建严密的刑法保护,以独立的生态法益为标准完善现行环境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3.
社会利益价值的多元化导致法益概念的日渐扩展,生态法益成为新的法益类型,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在刑法中改变现行基本体系和结构另起炉灶。为彰显生态刑法的重要性,生态犯罪的刑法体系应当以现行《刑法》第六章第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基本体例。以风险防控为分析工具,改变生态刑法人本中心的价值观,重估生态在刑法法益中的独立意义。在生态犯罪的罪量认定标准上,通过弹性的罪量标准设计,建构多维的评价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未被明确列举的危害行为处罚间隙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环境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客体是环境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重要特征.作者从对有关环境犯罪客体的观点的述评入手,认为传统的根植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刑法犯罪客体理论在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上有着严重缺陷;对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应当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狭隘性,立足于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即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是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受到破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环境权关系.  相似文献   

5.
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旧刑法将环境犯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说明立法者对该类犯罪的法益作出了调整,刑法理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重新确定保护法益的内容,进而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新的解释,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既具有立法上的根据,也具有司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环境犯罪,均要求以造成严重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而对危险结果则不作规定,不利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针对该立法现状,提出在修改刑法或制定特别刑法时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并以处罚环境犯罪具体危险犯为主,处罚环境犯罪抽象危险犯为辅,同时对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建议,旨在加强刑法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环境的污染与破坏是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一定价值追求。本文通过对新旧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立法的比较,指出环境犯罪立法应以生态价值为核心,对我国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对现行刑法典的体系提出构想,对法条规定提出若干设计。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各国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而人类中心主义的传统刑法观念向生态保护——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观念转变,体现了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发展的态势。我国在环境犯罪方面的规定过于狭窄,在保护传统法益的同时对于环境法益的侵害的保护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要建立一个和谐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对环境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刑法。  相似文献   

9.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环境资源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在环境资源的保护方面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在环境资源的形法规制、范围和环境资源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当前,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类利益主义和自然利益主义相结合的刑事立法新理念,从环境资源的刑法规制体系、保护范围、环境资源犯罪构成的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我国环境资源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0.
基于环境犯罪侵害客体的特殊性,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效衔接具有现实必要性。生态修复责任无论是作为刑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是酌定量刑情节等,其最主要的困境在于缺乏刑法的明确规定,无法得到环境刑法的支撑。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来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这个问题应当是较为稳妥的方式。它既可以使现行刑法的框架得以稳定,又能够避免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架空,失去其应有的价值。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衔接的进路,应该注重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修复责任方式的明确及选择适用,切实发挥惩罚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