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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的审查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起诉权的唯一主体.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诉讼中间环节.审查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实行公诉权的基本权能,在体现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功能和价值.科学、合理的审查起诉程序,对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实现保障人权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
2018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诉讼合作模式在我国正式确立。有别于传统对抗式诉讼,合作式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由对抗转变为合作,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程序,诉讼重心由审判阶段转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合意削弱了法庭调查,法庭审判成为“确认式庭审”,案件真实更多体现为控辩“合意性”,即合意真实。合意真实的诉讼观念蕴含了被告人主体理念,体现了对司法效率、司法权威和协商正义的时代价值追求,具有正当性基础。因对抗与合作二元诉讼程序变革,诉讼真实观应从传统一元的实质真实观向实质真实与合意真实并存的二元真实观转变。  相似文献   

3.
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介入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对检察院的自侦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文章通过新刑事诉讼法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原则的历史沿革和定义,从树立证据意识、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理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介入等方面来探讨在检察院自侦工作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作为适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有外部职能与内部分工两层特殊性,现有规定似乎有对外扩大其诉讼职能的趋势,而对内在级别管辖和部门职能两方面的协调又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检察院内部管辖冲突、起诉条件与团体组织趋同以及享有过高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应当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出发,协调内部管辖,改革起诉条件,加大团体组织起诉的激励与奖励,加强检察机关参与执行活动的力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化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呈现出二元独立共存之实际格局,即“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其中,调查程序受监察法调整,而刑事诉讼程序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两者衔接的枢纽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这一程序衔接体现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方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正当基础既在于审查起诉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也在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延展,还在于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角色扮演。当然,“以审查起诉为枢纽”的制度衔接模式目前还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切实承担主导责任,着力提升被调查人的主体地位以及提升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主保障职能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性质和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民主保障职能不仅在总则中而且在具体运作的程序上均补充了许多新内容。但尽管如此,在保障律师的辩护豁免权、赋予被不起诉人全面的申诉权、明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将诉前程序混同于一般民行检察监督程序,将诉前程序的内容简单地理解成督促建议其他机关组织履职。然而从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整体来看,公诉化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负责把握起诉要件,法院负责审理诉讼要件,诉前程序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诉讼职能的审查起诉程序。诉前程序回归到审查起诉的本位,既是为了理顺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也有助于检察机关从积极履职与恪守谦抑的矛盾中解脱,在发挥诉讼职能的理论框架下强化检察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程序基本法的形式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蕴含了有效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价值功能,对刑事侦查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应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和监督机关,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可以参考国际上的一些规定和成熟做法,建立我国的技术侦查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关于公诉案件撤诉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诉案件的撤诉符合控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和诉讼经济原则;撤诉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应在法律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对检察机关的撤诉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听取被告人质疑意见;公诉机关撤诉后诉讼程序终止,不得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不应继续享有自行以强制手段调查取证的权力,因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法院在案件起诉后的诉讼主导权,使公诉权失去制约,同时违背控辩平等原则,也无法保障审判阶段集中审理的实现。因此,必须在我国构建对公诉的证据进行审查的起诉审查程序,防止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提起公诉; 同时禁止检察机关在起诉后自行强制取证,废除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规定,而应赋予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平等的调查证据申请权,将决定起诉后是否可以进行强制取证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1.
随着《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发生了较大的调整,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在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化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进行了内设机构的重塑性改革,"诉讼监督、指控犯罪和权利保障"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刑事检察格局基本形成。刑事监督的专业性整合、公诉职能的适应性调整和权利保障的阶段性提升,使重塑后的刑事检察成了刑事审前程序中最主要的权力形式。我国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调查核实权和审查逮捕权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控制审前程序的流程。同时,其还肩负着保障诉讼权利的职责。毫无疑问,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2.
列举《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为依据,认为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不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回答了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国家机构报告工作是权力正当性和民主性的一个基本体现,报告工作须符合国家机构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宪法》对不同国家机构报告工作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没有问题,但《宪法》未要求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则不符合其所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行使职权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不报告工作既符合司法权的性质,也符合《宪法》未规定法院报告工作的精神实质,实践中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已经衍生出一些问题;检察院常常被与法院相提并论,但检察权就性质而言实质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应当报告工作.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所行使的权力属于行政性权力,监察委员会不应当享有高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因此未来为设立监察委员会而修改《宪法》时,应当规定监察委员报告工作,使报告工作成为监督和制约监察委员会的一个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4.
新刑诉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认罪从宽"制度扩展为"认罪从宽+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结构性变革。认罪认罚程序体现出三方面的模式特征:其一是职权主导,其二是以审查起诉为中心,其三是量刑建议的有效性。长远地看,认罪认罚程序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无争议案件的常规化程序性机制。只有当该项制度全面、有效地运行之后,立法上正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目的一直被视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种传统的双重论目的曾经极大地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但由于这种理论范式脱离了现代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与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相悖,违背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与有罪推定思想有先天的契合性,司法实践中容易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导致冤假错案不断滋生,对宪政秩序和公民权利都构成严重威胁。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立法规划,我国《刑事诉讼法》已面临着再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应是人权保障法,是维护正当程序的限权法,重构以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为诉讼目的新刑事诉讼法学体系,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16.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解决了原先根据旧法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所造成的诉讼结构不完整和庭审中的监督无法实现的弊端。如何保证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在克服原有诉讼程序缺陷的基础之上,实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繁简分流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是检察机关要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合理配置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庭检察人员的具体职能是保证这一立法目的能够实现的重要保障。由于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所以出庭公诉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法律监督,而在法律适用和量刑环节,则是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重。同时,针对刑事简易程序设置相对固定和相对专业化、经验化的办案机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目的的良好举措。  相似文献   

17.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常态,解决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应该另辟蹊径,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沉默权制度;规定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背景下,讨论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衔接是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重要话题。监察权和检察权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故在具体程序的衔接上,通过明确监察调查行为的侦查权属性、调查案件的特殊性,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辩护人权利,将《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援引至调查程序;退回补充调查实属于诉讼中的审查起诉阶段,理应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无须变更为调查程序中的留置措施,亦可打破程序适用顺序的壁垒,赋予检察机关直接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权的天然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违法调查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是程序正义的理想愿景。  相似文献   

19.
公益诉讼主体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环节之一,依据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由于主体条件的限制常被法院拒之门外,即便博得公众喝彩也多以失败告终。2012年《民事诉讼法》顺应了实践的发展需求,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明确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提供了政策契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理论探讨,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是否适用调解与和解权利等问题有助于更科学地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环境公益纠纷诉诸于法院,面对这一新类型诉讼法院应当在现行司法制度下积极寻求应对之路。现行司法制度下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存在种种障碍,但依然有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宪法》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检举权和控告权是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权源。由于环境本身的公共性,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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