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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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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卷调查证据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将相关公众不确定的心理状态以数据形式客观展现,其在证明目标群体的主观意识倾向方面具有显著优势。问卷调查证据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常被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实体审理之中。然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状况却千差万别,结果迥异。为此,我国证据立法亟需明确界定问卷调查证据,并尽快制定此类证据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确保对问卷调查证据实现精准把握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该证据的适用范围,确保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问卷调查证据的效力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
证据新论     
近现代法学家对证据的研究虽然日趋精细和深入,但却把证据理论弄得繁杂而混乱。这种情况给立法和司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因而有必要对证据作由繁到简的研究,以收浅出和清晰之效。一、关于证据定义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著作权,而最终目的则是鼓励创作和促进科学文化进步。我国司法实践较为重视著作权保护,而对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却有所忽视。著作权立法缺陷和司法观念扭曲是其中重要原因。对此问题,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当给予正视和改进,司法观念的修正与转变也应当同步进行。  相似文献   

4.
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长久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我国采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然而这一诉讼证明标准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无视三大诉讼以及相关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有碍程序自身伦理价值的实现,同时又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左。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缺陷,因此一元化证明标准必然向多元化证明标准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5.
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不同的证明模式.纵观世界司法证明史,两大法系都从自身历史环境中演变出不同的司法证明模式倾向:大陆法系倾向于自由证明模式,英美法系倾向于法定证明模式.我国素有自由证明的传统,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当前有必要在区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前提下,将法定证明模式与自由证明模式交错适用,并加强法定证明的因素.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体现了这一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趋势,将来应该继续朝这一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试图让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得到解决,以摆脱审判形式化的诟病。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应构建“侦审分离”的证据采信机制,降低立案环节的证据标准、将审判环节中“重侦查证据”的形式化的证据采信机制转变为“一切证据以经庭审质证为准为先”的实质化的证据采信机制,同时不应因程序简化而弱化审判时的证明标准,而更应以审判时所坚守的证明标准去规范审前程序中证据的采集过程及程度。  相似文献   

7.
展示性证据的辨认和鉴真是美国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在法官采纳展示性证据之前,证据提出者必须证明其所提出的展示性证据就是其所主张的那些东西而不是别的,这一证明过程便是展示性证据的辨认和鉴真,它是展示性证据可采的前提条件。作为一项旨在为证明奠定基础的证明性规则,辨认和鉴真是证据法向证据提出者施加的一种负担。尽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几种辨认和鉴真的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有必要将其类型化,因为辨认和鉴真规则构成诉讼证明之基石。  相似文献   

8.
[摘要]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刑事证明的两种基本方法,其划分主要基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不同而对证明作出的不同要求,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证据资格、证据调查程序与心证程度三个方面。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方法的运用,对于刑事诉讼具有促进诉讼效率、人权保障和真相发现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严格证明是大陆法系与英美国家的普通做法,对于量刑情状事实的证明,本文认为在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部分案件中可以进行自由证明,对绝大部分程序法事实,应该采取自由证明,但是对于自白任意性应该采取严格证明。  相似文献   

9.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突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其存储方式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取证方法只能收集表现形式简单的电子证据,而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则无法应对,复杂的电子证据取证应区分类别进行,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有不同的取证方法。  相似文献   

10.
赵小锁 《东方论坛》2004,(4):124-127
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明原则是"以情折狱"原则,"以情折狱"原则的原理由三个部分构成:封建司法官吏依据封建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证据;运用逻辑方法审查判断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参照实体法条款定罪量刑.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以情折狱"原则之原理的全部内容.前两个方面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情",第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折狱","以情"是"折狱"的手段,"折狱"是"以情"的目的,二者相辅相成,"以情折狱"原则是一个统一体,"以情"是诉讼证明的中心,"折狱"是诉讼证明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适合于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定了诉讼证明可能达到的程度,此为诉讼证明标准设定的认识论前提。“客观真实说”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在诉讼法理上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法律真实说”关于真实标准的主张也是多余的。只要承认并对自由心证原则予以纯正把握,则两说及其论争可以终结。  相似文献   

12.
证明要求是证明标准的逻辑前提,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衡量证明活动是否已达到证明要求的尺度。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定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紧密相连,作用上互动,功能上趋同。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坚持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坚持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3.
司法证明的维度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目标.唯有基于准确的事实认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清晰界定.但"求真"过程本身存在致错风险,需要进行理性规制.与此同时,"求真"并非司法证明的全部目的.人的社会性赋予了共同体重要意义.司法证明还必须尊重和维护某些共同体的价值,即"求善".当前中国司法证明机制和实践过于强调追求案件真相,而忽视了"求善".总体而言,司法证明具有"求真"和"求善"两个维度,"求真"是为了维护个体权利,"求善"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体的价值.唯有理清司法证明的双重维度,并在制度上对这两个维度及其竞合作出回应,才能促进司法与个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能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有着平衡主体双方地位、降低证据采集难度,提高证据的效力等效果。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事司法制度处于多种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矛盾之中,有效证明与维护程序正当是这些矛盾的集中表现.有效证明是现代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想目标,而排除非法证据则是维护程序正当的内在要求,二者的矛盾集中表现在非法证据的采信或是排除上,协调和解决二者矛盾的途径是构建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16.
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天然的核心地位,而证明责任则是这一核心中的核心。但我国证明责任制度问题重重。在弄清证明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要从立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等多角度进行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7.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规则,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等在立法上付诸阙如,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困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是一种刑事特别程序,综合考量证明标准在调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诉讼目的中的重要杠杆作用,证明标准应限定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之间,证明对象应当包括“犯罪事实”“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举证责任分配可以考虑采取检察机关举证的一般原则和利害关系人举证的例外情况相结合.  相似文献   

18.
证据在诉讼理论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地位毋庸质疑,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的运用过程,证据的运用直接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做一宏观上的把握,分析了如何运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免证规则、举证时限、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一系列具体证据制度,实现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19.
非法证据有无证明力 ,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这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刑事证据理论问题 ,更是一个严肃的司法实践问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 ,在我国法治化走向不可避免的态势下 ,非法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研究亦应放在法治视角下进行 ,对非法证据价值的取舍 ,既关系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与采信 ,又关系到对不同诉讼理念的选择和对不同诉讼主体权益的保护 ,因此 ,必须从价值层面对非法证据予以剖析。  相似文献   

20.
基于“认定标准”与“证明制度”这两个维度检视国内和域外诱惑侦查制度,可以发现中国存在制度规范缺失、司法操作不力和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以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重失衡。反观诱惑侦查理论和实践较为发达的域外法,其认定标准由单一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向混合的双重标准或分离的双重标准发展,并形成各自独有的证明模式。结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以期抑制非法诱惑侦查:第一,破除传统的二分法模式,重新设置诱惑侦查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二,解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间的争议,确立主客观分离的双重审查标准;第三,量化分离式双重审查标准的认定要素,协调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四,纠正异化的证明责任分配,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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