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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就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职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即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条款,可知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共犯。目前,导致认定共同受贿受阻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的不协调;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规避法律;司法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策略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两种最典型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构成受贿罪共犯;请托人向第三者行贿。  相似文献   

3.
为了弥补法律的缺陷,为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通过评述国内法学界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受贿犯罪有争议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既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也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行为与结果;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与被利用者的职务之间不存在制约关系。  相似文献   

4.
国家工作人员与关系人实施共同受贿犯罪时,要立足实行行为并综合考察受贿故意和职务、取财行为的时间和内容等要素,判断核心角色以确定共犯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时,与受贿罪形成观念竞合,应以受贿罪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罪共同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无论在犯罪主体上、共同行为上、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均有其特点。本文着重探讨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 ,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之机直接收受贿赂或索取贿赂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以及共同受贿人受贿数额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受贿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近年来,学术界对受贿犯罪客体提出了几种新的观点:(一)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不是简单客体,而是复杂客体,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另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侵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秩序,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受贿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我们认为,上述传统的观点有欠妥之处,新的观点也很值得商榷,现提出本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7.
为了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建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受贿犯罪规定为纳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经济受贿罪;增设非营利性组织、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罪;适当驴大商业贿赂行为所涵盖的范围;对商业贿赂犯罪法定刑加以调整,以实现与公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8.
影响力受贿将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展到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关系密切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导致对受贿罪作为职务类犯罪的疑问,进而继发性地引起对本罪保护法益的思考;将“国民对公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作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以此为指导扩大“贿赂”的范围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9.
介绍贿赂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典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从新闻媒介披露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情况来看,当前,行贿和受贿犯罪现象比较严重,且行贿、受贿数额触目惊心,司法机关对这种犯罪打击得比较得力。相反,介绍贿赂犯罪及对其的惩治却很少见诸报端,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对介绍贿赂罪打击不力的问题。这就值得人们思考,即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规定上虽然不是绝对的对合关系,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受贿行为确实关系密切,且介绍贿赂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规定了有关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犯罪,包括向私营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和私营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与之相比较,我国有关私营部门内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尚存差距,主要表现在:主体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贿赂的范围比《反腐公约》窄;行贿方式规定单一;对商业受贿犯罪贿赂的归属规定不明;入罪范围比《反腐公约》窄。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修正罪名;完善体系;扩大贿赂的范围;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将数额犯修改为情节犯。  相似文献   

11.
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生及其医疗行动进行分析后认为,医生不是普通贿赂犯罪的主体,但能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医生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是受贿,但收取病人红包的行为则不是受贿。最后,还阐述了医疗贿赂产生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2.
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特点来看,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比一般公民和单位的行贿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一些立法仍存在缺陷,应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从重处罚,扩充行贿内容,并增设罚金刑、资格刑。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着中间人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撮合的情况,中间人的行为带有帮助行受贿双方,促使贿赂犯罪达成的效果。中间人介绍撮合贿赂双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帮助行为,不论是受请托人之托还是受国家工作人员之托进行介绍贿赂的行为都是同样一种行为,在刑法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区别。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中间人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条款之中,应当区分中间人的身份来进行处理。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偏轻,有待立法改善,此外还应当在该罪当中增加单位主体。  相似文献   

14.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型受贿的规定,其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共犯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不成立共犯说、成立共犯说和成立共犯待定说。后两种观点不具有可取性,不成立共犯说的结论正确但路径错误。事后知情型受贿具有不同于标准受贿的特点,其受贿的故意属推定故意,不能以推定故意为基础再行推定共犯的成立。而且,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其不法即已确定而不可能再随着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将财物退还或上交而发生变动。因而,在事后知情型受贿的情况下,特定关系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者不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15.
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收受回扣应当犯罪,在性质上宜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性质的医院不会影响收受回扣的医生被定为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医生的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医生利用处方权受贿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应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相似文献   

17.
犯罪主体(即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种特殊主体。立法规定必须是同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82年3月8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于规定追究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刑法学界对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独立性及其构成要件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进行重新审视,并对之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19.
在近代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影响下,我国抛弃了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传统。现有的反贪污贿赂机制的缺陷使反贪污贿赂工作耗费巨大却收效甚微。在借鉴古代及域外对知情不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出对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他人贪污贿赂行为而不报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立法,进而为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论体制改革与贪污受贿罪犯罪主体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主体界定,直接涉及到惩治该类犯罪的立法意图。在1997年刑法中,延续1979年刑法的规定,将贪污受贿犯罪之犯罪主体仍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笔者认为,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代,将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该类犯罪的主体还有其制度基础的话,在体制改革的现在,这样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为了在新的体制下使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符合立法目的的要求,应该重新构建该类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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